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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年志愿者協會章程

      時間:2024-04-28 22:30:29 宜歡 章程 我要投稿

      青年志愿者協會章程范本

        在生活中,章程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章程起著保證組織內部的管理功能正常運行的作用。寫章程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青年志愿者協會章程范本,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青年志愿者協會章程范本

        青年志愿者協會章程 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定名為xx大學xx學院青年志愿者協會。

        第二條:本協會是院團委指導下的機構團體,由志愿從事社會公益事業與社會服務事業的在校青年大學生組成。

        第三條:本協會統一使用中國青年志愿者協會會微。

        第四條:本協會宗旨:“愛心獻社會,真情暖人心”

        第五條:本協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服從全國、全省、全市、全校青年志愿者活動的整體安排,維護本協會和發起方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本協會通過組織和指導學生參與青年志愿服務活動,培養青年學生良好的道德修養,提高青年學生的綜合素質,為學院的發展和全面進步作出貢獻。

        第二章 任務

        第七條:培養青年學生的公德意識、奉獻精神和服務能力,促進在校學生的健康成長。

        第八條:改善校園風氣和人際關系,優化育人環境,樹立良好校風、學風,為建設和發展xx學院創造良好的思想道德環境。

        第九條: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學校發展的需要,推動青年志愿者服務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第十條:為學校發展、社區建設、社會公益以及大型慶典活動等提供志愿服務。

        第十一條:為具有特殊困難以及需要幫助的師生員工和其他社會成員提供幫助。

        第十二條:維護和代表青年志愿者組織及志愿者的合法權益,致力于推進志愿者行動的規范化建設,為志愿者行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第十三條:組織規劃各個時期全院志愿者開展工作,組織舉辦院活動和烏當社會實踐基地的公益活動。

        第十四條:加強與本校社團及志愿者組織和團體的交流與協作,共同開展有關活動。

        第三章 協會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會議制度

        (一)、常委會會議: 具體時間不定,兩周一次,有需要再另行決定。,參加人員:會長、副會長、各部門部長等

        會議內容:

        1、總結協會內的工作,討論會內及學校、社會等發生的事件。

        2、通報協會考勤情況。

        3、各部門及個人進行工作總結。

        4、收集發現協會內部問題,討論解決問題的方法。

        5、落實制度,追究責任,表彰優秀部門或個人。

        6、說明總的工作方向,公布工作計劃。安排工作,工作具體分配到個人。

        (二) 部內例會: 每周一次,具體時間由各部門自己決定。

        參加人員:各部門的部長、干事及本部負責秘書。

        會議內容:

        1、傳達常委會精神,總結部門工作,交流工作經念,解決個人的相關疑惑。

        2、進行素質提高教育及工作指導。發現和解決問題,落實部門制度,追究責任。

        3、表揚優秀干事,下周工作安排,落實到個人,討論下周工作,提前做好規劃。

        會議要求:

        1、會議期間禁止遲到、早退。

        2、會議情況記入全社考勤及個人檔案。

        3、會議期間穿著整齊,保持良好形象。

        4、會議期間發表講話時其他人應保持安靜,不許喧嘩吵鬧。

        5、會議期間手機一律開成振動或靜音。

        6、會議期間不許做與會議無關的事情。

        7、會議期間帶好筆和會議記錄本,記錄會議內容。

        8、會議期間保持開會地點衛生,維護公物。

        備注:

        1、會議流程及會議內容各部門根據部門特點自行安排,各個部門必須有自己的規章制度。

        2、每次會議須有會議記錄,常委會由秘書長負責記錄,部門例會由各部門秘書負責記錄,最后統一交辦公室保管。

        3、每月進行一次會議記錄總結工作,整理編排會議主要任務和完成情況;統計追究和表揚情況;對會議效果的個人評價及改進意見。

        第十六條:工作制度:

        1、日常工作由協會辦公室統籌安排,由人事中心協調各中心負責人和部長落實工作。

        2、認真負責本職工作,必須嚴格履行本職的.權利和義務。

        3、嚴格執行負責人負責制;每項重大活動直接由外聯部直接策劃,由理事團統籌安排,活動結束后并向其匯報。

        4、一般不得利用上課時間,若因實際工作需要必須向部門負責人申請,經同意后才能進行。

        5、負責人不得無故(無正當理由)推卸工作責任,若有給予警告,若協會集體活動無參加達二次以上(含二次)者,青協將其除名。

        6、每學期進行協會考核制度,不合格者,由青協理事團批評教育,若仍無改正者,將其除名。(以上除名者組織上一律不給予任何職務證明)。

        第十七條:請假制度

        全體會員有參與協會及各部門有關的各種會議、活動并予以協助等義務。如無法按時到場,須在會議活動開始前十五分鐘向副會長/秘書長/各部部長、副部長/相關負責人請假,事后三日內補交請假條,假條要求格式正確,原因明細,先交予各部部長簽字,再由辦公室統一備案。(各部門干事向部長、副部長請假,各部部長、副部長向秘書長請假,秘書長向副會長請假。)

        第十八條:考勤制度

        1、各部門考勤工作由負責秘書或指定人負責,常委會及協會活動考勤工作由辦公室或指定人負責。

        2、有關遲到:

        各部會議,中心會議及相關活動等開始之前,各負責秘書要做好內部考勤工作,遲到者如無特殊情況(會議及活動開始十五分鐘內算作遲到,超過十五分鐘按缺勤處理)予以遲到處理,由各負責秘書做好相關記錄,并按各部門制度進行相應警告。

        3、有關缺勤:

        各部會議,中心會議及相關活動等開始之前,未向相關負責人請假二無故缺席者,予以缺勤處理,各負責秘書須做好相關記錄。

        備注:各負責秘書記錄各部部員(包括部長、副部長)考勤;辦公室負責記錄常委會成員考勤;以上考勤記錄均作為優秀干事評選的首要參考。

        4、責任追究制度

        全體會員須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分配與各自的工作任務,如有推脫遲緩,各負責人須及時予以溝通和補救,造成嚴重后果者追究當事人責任,由各部門負責秘書量化;對于部門,若沒有按時、按量完成工作任務,由常委會追究其部門部長的“領導責任”;對于違反協會會紀會規,造成嚴重后果者,由具體負責人追究當事人相關責任,由理事會量化。

        第十九條:人事制度

        1、用人原則:有德有才者,委以重用;有德無才者,培養使用;無德有才者;限制使用;無德無才者;堅決不用。

        2、于每學年新學期開始期間,進行青協招新工作,招募選拔優秀人才。

        3、招新工作結束后第一個月為干事試用期,在此期間對其進行考核,決定是否繼續留用。

        4、調動、離職、辭退等人事變動須由理事團監督,審核。

        5、如須職務調動,由相關人向具體負責人提出申請,寫明調動原因及調動單位。由相關負責人審批,通過。

        6、如出現職務空缺,可按相關程序,進行任免工作

        備注:“離職”、“辭退”均屬“退會”。

        第二十條:獎懲制度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會員,由本協會視為其情節輕重,分別采取批評、警告、賠償、直接開除甚至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追究刑事責任等方法進行處理。

        1.有違背本協會宗旨者。

        2.有損本協會形象者。

        3.拒絕參加本協會工作者。

        4.考試有兩科以上不合格者(視其表現可以三科)。

        5.校、學院嚴重警告以上處分者。

        6.違犯本協會章程有關規定和其他學生組織各項紀律者。

        7.打架斗毆者。

        (二)根據本協會掌握和同學們的反映,對會員進行考核,視服務深度情況,分別采取評優、加分等形式的鼓勵方式進行獎勵。共青團組織或青年志愿服務組織在了解志愿者參加活動表現基礎上,依據青年志愿者工作記錄手冊的記錄,以完成服務的時間為基本條件,對青年志愿者進行考核評估。完成服務任務者,給予表揚并推薦其參加志愿者評優。無故不完成任務,應給予批評,兩次批評而不改正者取消其志愿者會員資格并通報全院。每半年或一年匯總一次。

        第二十一條:檔案管理制度

        (一)、人事檔案

        人事檔案以部門為單位分類,具體的收集、整理、統計工作由各部門負責秘書完成,統一交由秘書部備案。

        內容包括:

        1、個人基本資料,2、個人工作記錄、

        3、個人工作業績,4、個人考勤及相關評價。

        (二)、活動檔案

        活動檔案的收集、整理、統計工作由相關活動負責部門或個人完成,交于秘書部備案。

        內容包括:

        1、相關活動資料介紹及策劃書等,2、相關評價;

        3、人員考核

        第二十二條:財務管理制度

        本協會物資使用除維持青協正常運行外,必須有益于全體會員。

        1、 資金使用要合理透明。

        2、 經費來源要合法合規。協會經費由秘書長負責保管運作。

        3、 拉贊助所得資金的百分之八十納入協會經費,剩余的百分之二十的資金作為獎勵歸拉得贊助的部門或個人支配。

        4、 實行財務公開,經手人負責制。

        5、 建立財務檔案、收支情況由秘書長統一編制財務,定期經常委會審核。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三條:理事團:是行使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

        1. 負責青協總體規劃,統籌和協調協會的全局工作,協調各部門工作。

        2. 決定協會的重大事務,規章認定,工作評定。

        3. 規范和管理院青協的日常事務,充分調動干部的主觀能動性。

        4. 做好“推優,評優”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辦公室:是促進協會整體工作順利運轉的中樞。

        1. 協調和監督協會各部門工作,執行理事會的決議,傳達部署、反映情況。

        2. 負責起草、制定院青年志愿者協會的有關文件,主管青年志愿協會的各類文件、文書、簽章及有關物品。

        3. 安排青年志愿者協會有關會議事宜,對全院青年志愿者協會干部各項活動考勤及其工作情況的記錄;

        4. 負責協會財務經費、公共物品的管理;

        5. 協助其他部門做好各項工作。

        第二十五條:組織部:是壯大協會的重要部門。

        1. 負責發展新的會員,并對其進行思想教育。

        2. 舉辦各種培訓活動,組織學習青年志愿者事業的業務知識,提升干部干事、會員的工作能力、團隊意識及整體素質,提高志愿者服務水平。

        3. 培訓志愿者的自愿精神,培養志愿者的生活、學習作風。

        4. 組織志愿者在校內外開展志愿服務。

        5. 推廣志愿者的精神。

        6. 協助其他部門做好各項工作。

        第二十六條:外聯部 :是協會主要的信息來源基地。

        1.加強協會與福利機構、各高校青協、社會義工等慈善公益組織之間聯系,促進本協會與社會外界的相互了解,拓寬志愿活動的思路,向外樹立本協會志愿者的良好形象;

        2. 策劃校外大型公益活動, 聯系協會實踐單位的工作;

        3.負責與學校相關部門的協調工作和與院,系學生會、其他兄弟社團保持正常聯系,以擴大與社團間,各院間合作的范圍與層次;

        4.負責各種活動有關對外聯絡、溝通與交流工作;。

        5.認真完成社內交給的任務,積極為協會發展獻計獻策;

        6. 主動參考其它高校所開展的各類活動,吸取經驗。

        7. 協助其他部門做好各項工作。

        第二十七條:宣傳部:是青協的議論宣傳機構和形象窗口。

        1.宣教部下設網絡組和宣傳組,主要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中國青年志愿者精神、學院的各項制度和本協會各項工作等。尤其是舉辦的大型活動的宣傳和成效的公布,網絡組主要負責青協網頁的制作與更新維護,在網絡上宣傳青協的工作動態等。

        2.負責對志愿服務工作中的優秀事跡、典型事例、志愿者活動及志愿者形象進行準確的宣傳和報道。

        3.負責宣傳協會在各個階段的工作及活動;

        4.負責以各種形式宣傳志愿者工作,努力提高志愿者在校內、校外的影響力;

        5. 在學院內以各種各樣的形式推廣青年志愿者的知識與活動,向學院各媒體發布、投遞有關資環青協的信息;

        6. 負責收集有關志愿者活動的相關資料,有選擇性的上傳到我院的網站;

        7. 采用各種有效宣傳途徑向校內外宣傳青協的宗旨、服務活動,宣傳志愿者的服務精神,負責每次活動的形象設計、宣傳及各項活動的照片、影像等的制作。

        8. 協助其他部門做好各項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解釋權歸xx學院青年志愿者協會全體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修改必須經過常委會通過。

        第三十條:本章程自xx學院青年志愿者協會委員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青年志愿者協會章程 2

        一、成立背景

        隨著國家經濟文化各項事業的不斷發展,越來越多的人愿意奉獻出一片愛心。但是分散的愛心難以爆發出強大的力量,只有將心與心連接到一起,將愛與愛融合播撒,才能為處于困境中的人們帶來真正的助益。

        獻愛心不是一個結果,而是一個過程。獻一次愛心容易,做終身公益太難。浙江寧波愛心志愿者社區于XX年時6月9日在莊市街道文化站他鄉人港灣正式成立。愛心志愿者社區的成立,將為寧波市創愛心文明城市帶來持續動力,為老百姓搭建起一座堅固的愛心橋梁。

        我們的宗旨:以公益為中心,以團結為力量,以愛心為紐帶,讓愛充滿人間;

        我們的承諾:為社會創造一支強大的志愿者生力軍,為社會創造更多的價值!

        我們的目標:以星火之光,成燎原之勢,暖苦難之心。

        我們的工作方法:以情感人 以理服人 以智育人以事助人

        二、總則

        第一條:愛心志愿者社區是由具有社會責任感和社會服務意識的先進愛心人士組成的,實現自我成長、反哺社會的非盈利性組織。愛心志愿者社區是一個為廣愛心人士提供服務,進行廣泛交流的平臺。我們以志愿者身份去幫助我們身邊需要幫助的人,貢獻我們自己的一份力量,同時從中實現自我價值。

        第二條:愛心志愿者社區堅持“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愿者精神,堅持“團結、熱情、踏實、創新”的工作作風。通過開展形式多樣的志愿者服務活動,充分發揮參與者自身的知識優勢和技能特長回饋社會,并在活動中自我成長。

        第三條:愛心志愿者社區在各項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進行公益志愿者服務。

        三、社區內部組織機構

        第一條:志愿者社區直屬部門設立辦公室、財務部、宣傳部、活動策劃部、文藝部、后勤部檔案管理中心,各部設部長、副部長。

        第二條:本志愿者社區設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各部部長和副部長組成。理事會實行下述職能:

        (一)決定社區重要活動計劃,領導協會各部門開展工作;

        (二)獎勵與懲罰;

        (三)修改協會章程,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四)決定設立和取消直屬部門;

        (五)決定理事會成員的任免;

        (六)需要決定的其它事項。

        第三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第四條:各部門對理事會負責,各部部長對會長負責。

        第五條:理事會每年換屆一次,換屆會議由新老組織機構成員和會員代表參加。會員代表由各部部長、副部長及會員推薦產生。新一屆理事會成員由與會人員投票產生,并經原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表決通過確定。

        第六條:協會主要組織以下活動:

        (一)組織協會內部活動:專題報告會、經驗交流會、各種競賽及娛樂等。

        (二)組織協會日常工作:及時向社會反映公益活動信息等。

        (三)組織協會外部活動:組織參加各種形式的社會公益活動。

        (四)“用奉獻點亮生命”,為協會內外需要幫助的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

        第七條:各部門應圍繞協會中心工作開展活動。

        第八條:辦公室

        (一) 負責處理志愿者社區的日常事物;

        (二) 負責各項規章制度的具體落實;

        (三) 負責會議通知及記錄;

        (四) 負責記錄會員參加的各項活動。

        第九條:財務部

        管理財務,做好財務記錄。

        第十條:活動策劃部

        負責活動策劃及實行的相關事宜,積極配合、認真完成辦公室及聯絡管理中心所聯系的工作和活動,并在活動中做好對愛心人士志愿者的領導和監督工作,同時將志愿者精神帶入社會中。

        第十一條:宣傳部

        對各個活動進行全方位的宣傳,同時聯系報社、電視臺等傳媒,加強宣傳力度,提高志愿者社區的形象與知名度,使愛心人士志愿者的形象深入人心。

        第十二條:檔案管理中心

        管理文檔,建立協會成員及成員的個人檔案;及時將會員檔案分類整理。

        四、志愿者類型

        1、支教

        針對寧波市內部分中小學、孤兒院師資匱乏等問題,組建支教分隊,定期為貧困地區孩子授課。在寒暑假期間,組織部分支教志愿者,前往偏遠貧困地區為孩子們帶去知識與愛心。

        2、助殘

        針對寧波地區的殘疾人,展開助殘活動。活動內容:一是幫助殘疾人打理日常生活,二是為殘疾人就業牽線搭橋。

        3、城管

        為寧波地區的交通管理工作做貢獻。

        4、老弱

        針對孤寡老人和孤兒、患兒展開的敬老愛幼活動,為他們帶去陽光般的溫暖關懷。

        5、應急

        針對全國突發性災難,啟動公益志愿者社區應急管理機制,組建志愿者隊伍前往災區救援。

        6、臨終關懷

        陪伴因病將逝的人們走過生命中最后一程,為中國臨終關懷事業做貢獻。

        五、志愿者招募流程

        志愿者是指不為物質報酬,基于良知、信念、責任、感恩,自愿為社會或他人提供服務和幫助的人。而志愿者的招募又是寧波愛心志愿者社區得以生存擴大并發揮作用的重要環節。為了進一步加強寧波愛心志愿者社區志愿者吸納流程的管理,全面推進志愿服務事業,特制定本辦法。

        寧波愛心志愿者社區的志愿者招募包括各部門(中心)的部長(主任)、副部長(副主任)和普通志愿者的招聘。

        1、志愿者招募時間

        寧波愛心志愿者社區志愿者每年集中招募一次,招募時間為:9月20日——9月30日。

        2、志愿者招募面向人群:

        寧波市全體愛心人士。

        3、寧波愛心志愿者社區志愿者主要職責

        自覺履行志愿服務,服從組織分配的志愿者任務和服務時間,參加寧波愛心志愿者社區的活動,完成寧波愛心志愿者社區交辦的'任務。

        及時向寧波愛心志愿者社區反映工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宣傳寧波愛心志愿者社區的宗旨,維護社區的聲譽,以實際行動擴大志愿者工作的社會影響;各成員相互團結。

        4、 部長(主任)、副部長(副主任)招募

        寧波愛心志愿者社區部長(主任)、副部長(副主任)任期也為一年。一年任期滿重新選任(也可連任)。招聘實行“崗位考任制”。

        部長(主任)主要統籌各部項目,對寧波愛心志愿者社區負責,幫助督促各項目負責人按時高質完成任務,使各部人盡其才、物盡其用。

        副部長(副主任)主要是配合部長負責完成部門職能項目。

        5、普通志愿者招募

        普通志愿者的招募將在部長、副部長調整完畢后統一進行,主要面向寧波大市所有愛心人士。

        6、特別提示

        志愿加入寧波愛心志愿者社區的志愿者請于截止日期(9月30日)以前將本人填寫的“寧波愛心志愿者納新報名表”交到指定報名點。

        六、獎懲條例

        為進一步提高寧波愛心志愿者社區的凝聚力和戰斗力,加快志愿者工作正規化、制度化建設,提高志愿者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并在社區內部營造一個良好的競爭氛圍,建立有效的競爭和獎勵機制,從而激勵志愿者努力工作,調動志愿者的工作熱情,使各成員嚴格要求自己,爭創先進,特制定本獎懲條例。

        1、獎勵措施

        對于模范履行志愿者義務,在志愿者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考核優秀)的會員,寧波愛心志愿者社區將根據其從事志愿者服務的時間和業績評出當年的優秀志愿者,并頒發證書。

        2、懲罰措施

        (1)正副部長(正副主任)采取末位淘汰制

        正副部長(正副主任)若是不能盡其才,對志愿者社區內活動沒有極大的熱情,不能完成各項任務,拖延活動進程,經部長會議投票或舉手表決,正副會長必須出席會議,實行三分之二的絕對多數制,撤消其正副部長職務。

        (2)會員請假制度

        會員若是請假必須向部長說明,部長若是請假則必須向副會長說明。志愿者社區將對連續三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志愿者活動、三次無正當理由不服從上級安排、三次無故不出席會議的會員作自動退會處理。

        3、特別說明

        (1)會員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志愿者社區有關規定的行為,如在做志愿者過程中有偷竊等行為或者蓄意傷害,由社區全體負責人討論決定,撤消其會員資格,情節嚴重者將送公安機關處理。

        (2)會員如對上述各項不服,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上一級提出申訴。各項處罰決定由作出決定的負責人制作決定書交留辦公室。

        七、經費

        第一條:志愿者社區經費來源于社會捐助和其他一切合法收入。

        第二條:志愿者社區經費限用于協會所組織開展的各項自愿活動和協會開支,不允許私自在會員中分配,并在每月月底28號把經費的發票交于各部門負責人,由負責人統一向財務部報銷。

        第三條:公益志愿者社區活動所要報銷的經費,需開據發票或有效證明,由經手人,負責人在背面簽字。

        第四條:公益志愿者社區的資產,任何部門、個人不得侵占,私用和挪用。

        拓展資料:

        章程基本含義

        概說

        1、章程的特點

        1)穩定性 章程是組織或團體的基本綱領和行動準則,在一定時期內穩定地發揮其作用,如須更動或修訂,應履行特定的程序與手續(經組織全體成員或其代表審議通過);有關單位開展業務工作的章程,是基本的辦事準則,也應保持相對穩定,不宜輕易變動。

        2)約束性 章程作用于組織內部,依靠全體成員共同實施,不由國家強制力予以推行,但要求其下屬組織及成員信守,有一定的規范作用和約束力。

        2、章程的種類

        1) 組織章程 由各類社會組織制定,用以對本組織的性質、宗旨、任務、機構、人員構成、內部關系、職責范圍、權利義務、活動規則、紀律措施等做出明確規定,如《中國共產黨章程》、《XX公司章程》、《XX基金會章程》等。

        2)業務工作章程 主要由有關企事業單位制定,闡明其業務性質、運作方式、基本要求、行為規范等,如《XX學院辦學章程》、《招生簡章》、《招工簡章》等。

        寫法

        (一)標題。

        組織章程的標題,一般由組織或社團名稱加文種構成。標題下面,寫明什么時間由什么會議通過,加上括號。有關組織的代表大會通過了,就算正式章程。如果是尚未經代表大會通過的,在標題末尾加上“草案”字樣。

        (二)正文。

        章程正文,包括總則、分則和附則三部分。

        總則又稱總綱,從總體說明組織的性質、宗旨、任務和作風等。

        分則規定:

        (1)成員,講成員條件、權利、義務和紀律;

        (2)組織,講全國組織、地方組織、基層組織,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專業小組、名譽職務;

        (3)經費,講經費來源和使用管理等。

        附則,附帶說明制定權,修改權和解釋權等。

        寫作要求

        (一)內容完備。

        章程的內容要包括社團名稱、宗旨、任務、組織機構、會員資格、入會手續、會員權利義務、領導者的產生和任期、會費的繳納和經費的管理使用等。必要的項目要完備,既突出特點又照顧全面。

        (二)結構嚴謹。

        全文由總到分,要有合理的順序。分的部分,一般是先講成員,后講組織;先講全國組織,次講地方組織,后講基層組織;先講對內,后講對外。要一環扣著一環,體現嚴密的邏輯性,使章程成為一個有機的統一體。

        章程的條款,要完整和單一。一條表示一個意思,不要把一個完整的意思拆成幾條,弄得零零碎碎;也不要把幾個意思合在一條之中,交叉雜亂。這樣,才便于稱說,便于執行,便于引用。

        (三)明確簡潔。

        章程特別強調明確簡潔。要盡力反復提煉,用很少的話就把意思明確地表達出來。

        章程用斷裂行文法,用條文表達,句與句、段與段之間有一定的跳躍性,一般不要用“因為……所以……”,“雖然……但是……”等關聯詞語。

        章程的語言多用詞語的直接意義,不用比喻、比擬、夸張和婉曲等修辭手法。這樣,語義毫不含糊,沒有歧義,讓人一看就明白。

        青年志愿者協會章程 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和規范青年志愿服務活動,保障青年志愿服務組織、青年志愿者和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促進青年志愿服務事業發展,推動和諧社會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青年志愿服務組織、青年志愿者及其服務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青年志愿服務活動是一項非營利的公益性活動,應當遵循自愿、無償、平等、誠信、合法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社會各界和廣大公民積極參與各項志愿服務,為青年志愿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資金、政策支持和其他便利條件。

        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為青年志愿服務事業提供支持和保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支持和幫助本轄區青年志愿服務活動的開展。

        第五條 本市建立志愿服務工作協調機制。

        共青團汕頭市委員會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青年志愿服務活動進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

        市青年志愿者工作指導機構在共青團汕頭市委員會的領導下,具體承擔開展青年志愿服務活動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市、區(縣)可依法成立青年志愿者協會,聯絡本行政區域內的青年志愿服務組織,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青年志愿服務工作。

        行業根據需要可以依法成立行業青年志愿者協會。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青年志愿服務組織,經申請可以成為青年志愿者協會的分支機構或者團體會員。

        第二章 青年志愿服務組織

        第七條 青年志愿服務組織具備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規定條件的,應當經區(縣)級以上民政部門依法登記為從事志愿服務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八條 青年志愿服務組織應當向社會公開組織的服務范圍和項目、人員構成和主要負責人以及財務使用狀況等情況。

        第九條 青年志愿服務組織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青年志愿者的招募、注冊、培訓、管理、考核和表彰;

        (二)負責志愿服務的資金和物資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三)制定青年志愿服務計劃并組織實施;

        (四)保守青年志愿者和服務對象的隱私,維護青年志愿者和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五)為青年志愿者進行志愿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物質和安全保障;

        (六)青年志愿服務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青年志愿服務組織向社會招募青年志愿者時,應當公開招募青年志愿者的條件、數量、服務內容等有關信息并告知志愿服務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

        第十一條 青年志愿服務組織安排青年志愿者參加志愿服務活動應當與其年齡、知識、能力相適應。

        第十二條 青年志愿服務組織應當在開展青年志愿服務活動前,對青年志愿者進行專業知識和安全技能等相關內容的專項培訓。

        第十三條 青年志愿服務組織應當加強相互之間的聯系和協調,有關志愿服務的信息,組織開展咨詢、宣傳、交流等活動。

        第十四條 青年志愿服務組織開展專業志愿服務活動,必須符合志愿服務的專業性要求,并向所屬青年志愿者協會提供相關的專業資質證明文件。

        第三章 青年志愿者

        第十五條 自愿從事志愿服務的個人,可以向青年志愿服務組織提出申請,注冊成為青年志愿者。

        第十六條 青年志愿者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年齡為十六周歲至四十五周歲;

        (二)自愿從事青年志愿服務活動;

        (三)具備相應的基本素質、服務能力和身心狀況。

        十四周歲以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參加青年志愿服務活動需征得其監護人同意。

        第十七條 青年志愿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青年志愿服務活動;

        (二)獲得與志愿服務相關的真實完整信息和物質安全保障;

        (三)獲得志愿服務所需的教育和培訓;

        (四)拒絕參加超出約定范圍的服務活動;

        (五)對青年志愿服務組織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進行監督;

        (六)有困難時獲得青年志愿服務組織的幫助;

        (七)退出青年志愿服務組織;

        (八)法律、法規及青年志愿服務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青年志愿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青年志愿服務組織的章程;

        (二)履行志愿服務承諾或者志愿服務協議約定的義務;

        (三)維護青年志愿者的形象和聲譽,不得向服務對象收取報酬或者謀求其他利益;

        (四)保守在從事志愿服務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維護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五)自覺接受青年志愿服務組織的管理、培訓和考核;

        (六)法律、法規及青年志愿服務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青年志愿服務活動

        第十九條 青年志愿服務活動的主要范圍包括扶弱助殘、扶貧濟困、支教助學、法律援助、法律政策宣傳、科學文化知識普及、環境保護、醫療衛生、社區服務、應急救援、大型社會活動以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第二十條 青年志愿服務組織在服務能力許可的范圍內可以自行確定或者根據有關單位、個人的申請提供志愿服務。

        申請青年志愿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告知與服務活動有關的真實、完整信息和可能出現的風險。

        青年志愿服務組織應當對有關單位、個人提出的志愿服務申請及時予以答復,不能提供志愿服務的應當予以說明。

        第二十一條 青年志愿服務組織與青年志愿者之間、青年志愿服務組織與服務對象之間應當就志愿服務的主要內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要求簽訂書面協議的,應當簽訂書面協議。

        青年志愿服務組織安排青年志愿者從事青年志愿服務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簽訂書面志愿服務協議:

        (一)在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方面有較高風險的;

        (二)連續三個月以上專職服務的;

        (三)為大型社會公益活動提供志愿服務的;

        (四)在本市行政區域以外開展青年志愿服務活動的;

        (五)組織境外人員開展青年志愿服務活動的。

        第二十二條 志愿服務書面協議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雙方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志愿服務的內容、時間、地點;

        (三)雙方的權利、義務;

        (四)風險保障措施;

        (五)協議的變更和解除;

        (六)爭議解決方式;

        (七)其他需要協議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青年志愿服務組織應當對青年志愿者進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物質和安全保障,并為在志愿服務活動中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青年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四條 青年志愿服務組織可以根據青年志愿服務活動的風險程度,為青年志愿者辦理相應的'人身、財產保險。

        第二十五條 青年志愿服務活動應當使用統一標識,具體辦法由市青年志愿者行動指導機構制定。

        第二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通過強迫、攤派或者變相攤派等方式組織或者要求他人從事青年志愿服務活動。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青年志愿服務組織、青年志愿者以及青年志愿服務活動的名義、標識進行經營性或者非法活動。

        第五章 保障和支持

        第二十七條 青年志愿服務事業經費包括政府資助、社會捐贈及其他合法收入。

        青年志愿服務事業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二十八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青年志愿服務組織及其服務活動進行捐贈。捐贈人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等相關優惠。

        第二十九條 青年志愿者協會可依法設立青年志愿服務專項基金。專項基金的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資助;

        (二)社會捐贈;

        (三)基金增值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青年志愿服務專項基金用于下列事項:

        (一)青年志愿服務活動項目;

        (二)對因從事青年志愿服務活動受到侵害致生活困難的青年志愿者的救助;

        (三)對有突出貢獻的青年志愿服務組織和青年志愿者的獎勵;

        (四)與志愿服務事業發展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青年志愿者協會設立專門賬戶,負責青年志愿服務專項基金的接收、登記和管理。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和民政部門、共青團組織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全社會應當大力倡導和培育志愿服務精神,尊重和支持青年志愿者及其服務活動,維護青年志愿者的合法權益。

        鼓勵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錄取有突出貢獻的青年志愿者。

        青年志愿者參加志愿服務活動,其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

        新聞單位應當開展青年志愿服務活動的公益性宣傳,弘揚志愿服務精神,傳播志愿服務理念。

        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學校和有關社會團體應當將培養青少年志愿服務意識納入思想品德教育內容,鼓勵青年學生利用課余時間參加志愿服務活動。

        第三十三條 為弘揚志愿服務精神,體現對青年志愿者的人文關懷,將每年3月5日設立為汕頭市青年志愿者日。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應當對有突出貢獻的青年志愿服務組織、青年志愿者以及支持青年志愿服務事業的組織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青年志愿服務組織、青年志愿者和服務對象之間在志愿服務活動中發生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者由市青年志愿者協會、人民調解組織主持調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六條 青年志愿者按照青年志愿服務組織的安排從事志愿服務過程中,侵害服務對象或其他相關人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的,由青年志愿服務組織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青年志愿者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青年志愿服務組織可以依法向其追償。

        青年志愿服務組織和服務對象在志愿服務過程中,因過錯侵害青年志愿者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對利用、變相利用、冒用青年志愿者服務標識或者以青年志愿服務組織、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服務活動的名義進行經營性或者非法活動的,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制止,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侵占、私分或者挪用青年志愿服務事業經費或者青年志愿服務專項基金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青年志愿服務組織,是指依法成立、從事志愿服務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組織。

        (二)青年志愿者,是指參加青年志愿服務組織并參與志愿服務的個人。

        (三)青年志愿服務活動,是指經青年志愿服務組織安排,青年志愿者自愿以知識、能力等無償為他人和社會提供服務的公益性活動。

        第四十條 青年志愿服務組織、青年志愿者以外的其他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及其服務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

        華僑、香港和澳門居民、臺灣同胞以及外國人在本市參加志愿服務組織,從事志愿服務活動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志愿服務的主要特點

        1、與公民的成才和就業全面掛鉤。國際社會已經認識到,公民的成才與就業問題是各國社會問題的集中體現之一。只有將志愿服務活動與公民的成才就業等切身利益掛起鉤來,志愿服務活動才能得到社會民眾的全面響應,才能確立一個廣泛的群眾基礎。

        2、以滿足社會發展需求為志愿服務活動的切入點。相對于過去那種以滿足少數受服務者的生活需求為主體的志愿服務模式,著眼于國家和社會的發展大局,在經濟和文化領域中尋找服務課題的志愿服務模式所占的比重越來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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