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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諸于眾?公之于眾?

      發布時間:2016-12-9 編輯:互聯網 手機版

      董世群

      人教版高中語文教材第一冊第三單元收錄了許立中翻譯的馬丁路德金的演講稿──《我有一個夢想》。本文情感充沛,詞句優美,設喻巧妙,感召力強。作者以揭示黑人現實生活為主要內容,以展望美好的未來而作結。全文思路清晰,富有邏輯性。整個演講詞不僅體現了作者的才情,更展示了作者高遠的追求與不屈精神,實為一篇文才斐然的經典演講范文。

      但是,白璧潔瑜之中難免存在微瑕小疵。本文在第二自然段中有句:“今天我們在這里集會,就是要把這種駭人聽聞的情況公諸于眾。”其中對于“公諸于眾”一詞,筆者認為實屬不妥,應更改為“公之于眾”。

      原因在于“諸”字用于動詞和作補語的介賓詞組的賓語之前,其中的“之”字是動詞的賓語,“于”字是作補語的的介賓詞組的介詞。從古音看,“諸”與“之”是雙聲,“諸”與“于”又是疊韻,因而說“諸”是“之于”的合音,其作用與指示代詞、人稱代詞“之”加介詞“于”相當。如:

      ①京叛大叔段,段入于鄢,公伐諸鄢。(《鄭伯克段于鄢》)

      ②投諸渤海之尾,隱土之北。(《愚公移山》)

      例①的“伐諸鄢”等于“伐之于鄢”,例②的 “投諸渤海之尾,隱土之北” 等于“投之于渤海之尾,隱土之北”,從中我們可以看出“于××”基本上是表示行為的處所或對象。

      我們平常所見的成語中有“公諸同好”(諸,相當于“之于”。指把自己的喜愛的東西拿出來,讓有相同愛好的人欣賞)一詞,就不能用作“公諸于同好”。還有常用詞“拋諸腦后”(比喻放在一邊,置之不理),就不能用作“拋諸于腦后” ,而應是“拋之于腦后”。

      這在高考語病題的考察中就屬于“成分贅余”,講此也可以幫助我們對其進行再認識。如:

      ①對于這件民事案件,我們一定要訴諸于法律。

      ②我們做事不要只講大話空話,而要付諸于行動。

      以上兩例中,都應刪去介詞“于”、或改“諸”為“于”,句子才不至于出現“贅余”的毛病。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文中“公諸于眾”一詞中的“諸”字本身已含有“于”的意思,其后再加上一個“于”字,就造成了“贅余”現象,應更改為“公之于眾”為妥!

      【參考書目】:

      朱振家《古代漢語》(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年4月第1版)

      許嘉璐《古代漢語》(高等教育出版社,1992年6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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