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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企業合伙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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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企業合伙協議

      合伙企業合伙協議1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制定本協議。

      合伙企業合伙協議

        第一條 合伙目的:

        第二條 合伙企業由合伙人共同共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條 合伙企業名稱:

        第四條 合伙企業經營場所:

        第五條 合伙企業經營范圍:

        第六條 合伙企業的出資總額: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合伙人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一)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住所: ;

        出資方式: 計人民幣 萬元。

        (二)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住所: ;

        出資方式: 計人民幣 萬元。

        (三)合伙人于 年 月 日前繳付出資。 出資額沒有實際繳付的,不能算合伙人已經出資。

        出資額中以實物出資的;合伙企業應當于成立后半年內辦理實物過戶手續,并報登記機關備案。

        出資額中以知識產權出資的,合伙企業應于成立后半年內辦理知識產權轉讓登記手續,并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八條 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享有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和分擔虧損;

        (三)有優先受讓其他合伙人轉讓的財產份額和優先購買合伙企業的新增資金,但須經其他合伙人同意;

        (四)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五)合伙企業終止后,依法分得合伙企業的剩余財產;

        (六)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七)合伙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九條 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

        (一)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經全體合伙人協商,委托合伙人 為合伙企業事務執行人,共 名;

        (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

        (三)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對合伙企業事務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

        第十條 合伙人入伙、退伙。

        (一)合伙企業如有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二)合伙人退伙,應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合伙人擅自退伙后,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四)此條款未詳盡的,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六章執行。

        第十一條 合伙企業的解散、清算。

        (一)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為 年,自《合伙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二)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

        2、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3、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4、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5、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三)合伙企業解散時,依據《合伙企業法》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編制清算報表;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15天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一)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二)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合伙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 可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及向人民法院起訴 。

        第十三條 其他事項。

        (一)本協議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二)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共同協商訂立,合伙人簽字后,自合伙企業設立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簽名: 身份證號碼:

        合伙人簽名: 身份證號碼:

        年 月 日

      合伙企業合伙協議2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制定本協議。

        第一條 合伙企業由合伙人共同共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條 合伙企業名稱:×××商務會所

        第三條 合伙企業經營場所:

        第四條 合伙企業經營范圍: 卡拉ok包房

        第五條 合伙企業的出資總額: 壹仟萬元人民幣 第六條 合伙人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一)甲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住所:

        出資方式: 現金 ,計人民幣 萬元。

        (二)乙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住所:

        出資方式:現金,計人民幣 萬元。

        (三)丙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住所:

        出資方式:現金,計人民幣 萬元。

        (四)丁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住所:

        出資方式:現金,計人民幣 萬元。

        (五)合伙人于 年 月 日前繳付出資。預期無正當理由不繳付出資份額的,按自動放棄本公司的營利分紅。其他合伙人有權利吸收其他人員入伙,并占原合伙人出資份額比例。出資額沒有實際繳付的,不能算合伙人已經出資。

        第七條 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享有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和分擔虧損;

        1、本公司按年收入實行分紅,分紅比例以出資份額所占總注冊資金鐵百分比進行計算,(甲:35%,乙:30%,丙:30%,丁:5%)

        2、本公司經營期間,如有虧損事由,即出現債務,由合伙人以 出資比例承擔。(即承擔:甲:35%,乙:30%,丙:30%,丁:5%)

        (三)有優先受讓其他合伙人轉讓的'財產份額和優先購買合伙企業的新增資金,但需經其他合伙人同意;

        (四)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

        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五)合法企業終止后,依法分得合伙企業的剩余財產;

        (六)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七)合伙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八條 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

        (一)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經全體合伙人協商,委托合伙人吳建榮為合伙企業事務執行人,共 1 名;

        (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 (三)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對合伙企業事務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

        第九條 合伙人入伙、退伙

        (一)合伙企業如有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二)合伙退伙,應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并承擔合伙期間的債務,退伙人有權將自己的合伙份額轉讓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也有權利在退伙人員退出后追加出資份額。

        (三)合伙人擅自退伙后,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四)此條款款詳盡的,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六章執行。

        第十條 合伙企業的解散、清算

        (一)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為10年,自《合伙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二)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

        2、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3、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4、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5、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三)合伙企業解散時,依據《合伙企業法》進行清算,清算結事后,編制清算報表;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15天內向企業登記企業登記機關報送,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一)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二)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合伙人愿通過協調、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

        第十二條 其他事項

        (一)本協議一式五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二)為了能促進員工工作積極性,促使公司經濟效益更突出,盡早為所有股東收回投資本金,公司決定每月拿出總利潤10%作為行政管理獎勵。

        (三)本協議經全體合人共同協商訂立,合伙人簽字后生效。

        合伙人簽名: 身份證號碼:

        合伙人簽名: 身份證號碼:

        合伙人簽名: 身份證號碼:

        合伙人簽名: 身份證號碼:

        年 月 日

      合伙企業合伙協議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本企業為普通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伙人應自覺遵守本協議,本協議有關規定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

        第四條合伙企業的名稱:

        第五條企業經營場所:

        第三章合伙目的、經營范圍及合伙期限

        第六條合伙目的:

        第七條合伙經營范圍:

        第八條合伙經營的期限為2年,自合伙企業成立之日起開始。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第九條合伙人共三個,分別是:

        1.

        住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2.

        住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3.

        住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以上合伙人為自然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九條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如下:

        1.合伙人:

        以位于土地及地上廠房出資,作價20萬元,總認繳出資6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

        2.合伙人:

        以貨幣出資20萬元,總認繳出資6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

        3.合伙人:

        以貨幣出資20萬元,總認繳出資6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首期實繳出資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個月內繳足。

        第十條以土地及地上廠房出資的合伙人,其必須保證對該土地擁有完全的使用權,對該房屋擁有完全的所有權,第三人不得向合伙企業就該土地及房屋主張權利。

        第十一條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對合伙企業的出資,用于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第六章利潤分配、虧損負擔方式

        第十二條合伙企業的利潤按照以下方式分配:

        第十三條合伙企業的虧損按照以下方式分擔:

        第十四條合伙企業每半年結算一次,對前一時期的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根據本協議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協商確定。

        第十五條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十六條合伙企業對與其無關的債務不承擔責任,對合伙人在本合伙企業成立之前由其個人經營或合伙經營而產生的債務不承擔責任。

        第七章合伙事務的執行

        第十七條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八條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合伙人為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第十九條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二十條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第二十一條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二十二條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第二十三條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應當每兩個月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一次,報告內容包括: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八章入伙與退伙

        第二十四條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發生合伙人難于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七條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第二十五條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八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二十九條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事務的,待了結后進行結算。

        第三十條退伙人退伙時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三十一條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按照本協議第十二條的約定分擔虧損。

        第九章合伙企業的財產

        第三十二條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合伙企業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條合伙企業進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但《合伙企業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三十五條合伙人依法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三十六條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三十七條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爭議解決辦法

        第三十八條合伙人在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時,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時,可以按照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事后打不成仲裁協議時,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章合伙企業解散、清算

        第三十九條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員;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法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四十條合伙企業解散應當按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第四十一條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本協議第是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四十二條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二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出現法律、法規和協議未明確之事項時,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協商確定。

        第五十四條本協議一式五份,合伙企業存一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合伙人:

        年月日

        合伙人:

        年月日

        合伙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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