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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章程

      時間:2024-06-20 16:57:05 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的章程[精選]

        在現在社會,需要使用章程的場合越來越多,章程是一個組織進行自身管理的基本規則。想擬章程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公司的章程,歡迎閱讀與收藏。

      公司的章程[精選]

      公司的章程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XXX出資,設立容縣XXXX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

        第四條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名稱): 出資方式:

        認繳出資金額: 認繳出資時間: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公司股東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九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決定產生。執行董事任期 年【法定不超過3年】。

        第十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1

        (二)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執行董事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注:以上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公司股東決定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

        第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五)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經理】,任期 年,由股東決定產生。

        第七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股東可以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

        2

        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節內容除上述條款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并列明。】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 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親筆簽字、蓋公章:

        年 月 日

        說明:

        一、為方便投資人,容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制作了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參考格式。股東可以參照章程參考格式制定章程,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但章程中必須記載本說明第二條所列事項。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經營范圍;(三)公司注冊資本;(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三、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四、公司章程應提交原件,并應使用A4規格紙張打印。

        五、此章程為參考格式,股東在打印章程時,需將黑體字部分內容即【注:……】刪除。

        六、此說明不用打印。

      公司的章程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

        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第二條 本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條 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公司名稱: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五條 公司住所:xxx ;

        郵政編碼: xxx。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 公司經營范圍: 。(以上各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x 萬元。

        第五章 股東姓名(或名稱)

        第八條 股東名稱xxx ,

        住所:xxx , 證件名稱:xxx ,證件號碼:xxx 。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 股東以貨幣出資xxx 萬元,以 (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xxx萬元,實繳出資xxx 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00%,于xxx 年xxx 月xxx 日一次性足額繳納。

        第七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事項的決策和選擇公司管理者等權利;

        (二)按有關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三)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

        (四)查閱、復制公司章程、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五)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后,分享剩余資產。

        第十一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額;

        (二)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三)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否則,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四)公司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注冊后,不得抽逃出資;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六)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股東簽字后公司歸檔保存。

        第十三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擇和更換公司管理者,決定有關公司管理者的報酬事項;

        (三)批準執行董事的工作報告;

        (四)批準監事的工作報告;

        (五)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股權轉讓事項作出決定。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任命。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編制年終財務報告,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六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股東任命產生。

        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由股東任命,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二十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公司經營決策會議;

        (二) 向股東報告公司經營情況;

        (三) 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第十章 公司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二條 公司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第二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四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第二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算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 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歸股東所有。

        清算期間,公司續存,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股東不得處分。

        第二十六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于xxx 年xxx 月 xxx日訂立,自××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公司的章程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南京華夏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第四條住所:南京市建鄴區90號2幢2單元202室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建筑安裝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土石方工程、裝飾工程、鋼結構工程、地基與基礎工程、體育場地設施工程設計、施工,鋼材、建材、機械設備銷售。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900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四條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設一名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發生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八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會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公司的營業期限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二十二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三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會決議。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該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四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第二十五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決定。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一式3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公司的章程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

        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 。

        第四條 公司營業期限: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五條執行董事 為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

        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

        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九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

        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 公司由3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10萬元。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

        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繳納出資情況如下:

        第十一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并

        在繳納出資后,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由全體股東依各自所認繳的出資

        比例繳納。首次出資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以前足額繳納。

        第十三條 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

        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

        第十五條 股東名稱如下:

        第十六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優先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二)參加或委托代理人參加股東會,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或監事;

        (六)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執行董事的決議、監事的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公司終止后,按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其他股東不得對抗或妨礙其行使股東權利。

        第五章 股權轉讓

        第十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毋須征得其他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 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二十一條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 依本章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決議。

        第六章 股東會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或者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其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三)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股東可以自行出席股東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會并代為行使表決權。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其代理人應出示股東的書面委托書。

        第二十五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

      公司的章程5

        正式版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規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一人出資設立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四條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明確表述所在市(區)、縣、鄉鎮(村)及街道門牌號碼。)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

        1、針紡織品、棉紡織品、化纖布批零兼營(以上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記載項目為準;涉及許可審批的經營范圍及期限以許可審批機關核定的為準)。

        (注: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根據公司從事經營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填寫)。

        第六條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東全部出資額,股東于公司登記前一次性足額繳納公司的注冊本。

        第八條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股東一次性足額繳納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公司以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___%。公司自足額繳納出資之日起______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自公告之日起_______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九條公變更注冊資本、實收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注: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法律、行政法規對一人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公司設立時,股東應當于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性足額繳納公司的注冊資本,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公司,該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該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了。)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十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十一條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股東____________:繳納的出資額為____________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

        第十二條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十三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查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查批準執監事的報告;

        (五)審查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查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為同一自然人的一人有限公司)、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或由執行董事行使該職權);(注:該項由股東自行確定)

        (十二)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變更的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五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人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任期______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______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決定可連任。

        第十六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______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并、分立(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為同一自然投資的一人有限公司)、變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或由股東會行使該職權,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十七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聘任或解聘。(注:股東可以自行確定,執行董事是否兼任公司經理,或者另外聘任。)

        第十八條經理對股東(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十九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注: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______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二十條監事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訴訟;

        (六)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或執行董事)委派產生,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任期______年(每屆不超過______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二十三條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______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得30內申請變更登記。

        股東因轉讓股權而引起公司類型變更的,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的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二十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______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______日起計算。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公司延長營業期限需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七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為同一自然投資的一人有限公司);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______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清算組成員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八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________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九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_______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_______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條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光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位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報經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________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注:本章內容除上述條款外,出資人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決定。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書面決定。

        第三十二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由股東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一式3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注意事項:

        1、本參考文本適用于設執行董事、監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適用于其他的有限公司;若一人有限公司設董事會、監事會的,請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并可參照設董事會、監事會的有限公司章程有關內容進行制定。

        2、凡有下劃線的,應當進行填寫;要求作選擇性填寫,應按規定作選擇填寫,正式行文時應將下劃線、粉紅色提示內容、本注意事項及其他無關內容刪除。

        3、申請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審批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審批并提交相關文件或證書,不能提交的,應自行將相關項目刪除。

        4、要求用A4紙、四號(或小四號)的宋X(或仿______)打印,頁數多的快雙明打印,涂改無效,復印件無效。

        5、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是指:東為自然人的,簽字;股東為非自然人的,蓋章。

        6、本章程參考文本僅供參考使用,股東起草章程時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公司的實際情況對公司章程作出相應規定;但章程中應當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事項。

        7、

        股東: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的章程6

        《市場營銷模塊2》

        題目: 衡水為民連鎖藥房經營模式分析

        學生姓名 :

        系 別 : 經濟學與管理學系

        專 業 :

        年 級 :

        學 號 :

        衡水學院經濟管理學院

        衡水為民藥房連鎖經營模式分析

        連鎖經營這一經營模式的實質,是企業運用無形資產進行資本運營,實現低風險資本擴張和規模經營的有效方法和途徑。這也是連鎖經營能得以迅速發展的根本原因所在。衡水為民藥房可以說把這一經營模式在衡水地區內經營的比較好。

        一、 為民基本情況

        為民藥房創立于1990年,于20xx年成立衡水為民藥房連鎖有限公司,與衡水市仁和醫藥有限公司、衡水德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同屬于衡水鑫境界投資有限公司。并于20xx年首批通過藥品零售GSP認證。是衡水最早的品牌連鎖藥房,是市區兩級醫保定點單位,市區兩級慢性病定點單位,門店遍布衡水市區及部分縣鎮(覆蓋武強、棗強、饒陽、景縣、安平、故城等地),公司現有員工近二百名,會員10萬余名。20xx年被中國誠信萬里行活動委員會授予國家級“誠信示范單位”的榮譽稱號。為民藥房嚴格按照GSP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標準,堅持品牌渠道進貨,嚴把藥品進貨關,一直和品牌廠合作,進品牌藥,保證讓人們用上放心藥!公司質管部每天進行合法企業、合法企業生產的合法品種的審查、登記,認真做好首營品種和首次經營企業的審核。另外開發了整套管理軟件系統,對公司經營的全部產品進、銷、存情況進行全程監控、分析,實現了統一管理、統一采購、統一結算、統一配送的管理模式。

        二、 為民經營理念

        1、質量第一

        為民藥房嚴格按照GSP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標準,堅持主渠道進貨,一直和品牌廠合作,進品牌藥,保證讓人們用上放心藥!公司質管部每天進行合法企業、合法企業生產的合法品種的審查、登記,認真做好首營品種和首次經營企業的審核。另外開發了整套管理軟件系統,對公司經營的全部產品進、銷、存情況進行全程監控、分析,實現了統一管理、統一采購、統一結算、統一配送的管理模式。

        2、服務至上

        公司始終把讓顧客滿意作為永恒的追求。公司還專門成立了客服部,每月6日.16日.26日開展免費測血壓、免費測血糖等服務項目。同時公司重視會員的發展,公司已擁有會員10萬余人,并以每年組織會員聯誼會的形式,開展“健康大講堂”,傳遞健康知識,不定期的組織會員開展旅游等豐富多彩的健康活動。受到各界同仁和顧客的一致好評。

        3、專業隊伍

        公司狠抓服務的同時,始終奉行“成就把心交給企業的員工”的理念,公司按照《勞動法》的要求,對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繳納三險。良好的待遇、規范的管理吸引了一大批優秀的人才,從醫學、藥學專業院校畢業的員工達到70%

        藥師、醫師、助理醫師占職工總人數的40%,為給顧客提供專業服務提供了可信賴的專業技術力量。

        企業發展必須有一支優秀的高素質的員工隊伍。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培訓機制,把培養專業素質人員作為一項重點工作,堅持全體員工參加業務學習,創建了由公司藥師團隊組成的講師團,為入職的新員工講解藥理知識。此外公司定期安排公司培訓師外出進修,隨時掌握最新的專業知識和信息。

        4、親情營銷

        為民藥房在全市第一家開展了24小時晝夜服務,解決了顧客夜間購藥難的問題,為了百姓及時、方便的用藥,一做就是八年。并建立了 “快反應”隊伍,由專門的人員配備專門的車輛負責給顧客送急需的藥品,并保證市區內一小時內將藥品送到,用行動贏得了社會的肯定和贊譽!

        三、為民的社會責任

        扶貧幫困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為民藥房作為一家具有社會責任感的企業,多年來一直以回饋社會,奉獻愛心為已任!20xx年12月,在區民政局聯系下,為鄧莊福利院、麻森福利院、趙圈福利院老人共捐獻了價值4000多元的常用藥品。20xx年12月,為故城縣貧困兒童捐送價值4000多元的品牌羽絨服。20xx年做為桃城區女企業家協會的一員,田紅霞董事長為衡水市貧困兒童捐助1500元。為民藥房在衡水中學設立為民助學金,每年拿出3萬元資助家庭有困難的學生。為民人堅持用愛心來溫暖需要幫助的人,而不圖回報。為民藥房秉承“讓生活更健康.更美好”企業綱領,用行動踐行為大眾健康護航的使命!

        四、為民藥房的核心價值觀:誠信、 合作、 拼搏、 共贏 尊重生命 尊崇客戶 成就員工貢

        獻社會

        五、為民藥房的使命:提供及時、安全、有效的藥品, 為大眾健康護航。

        以上就是關于為民藥房的連鎖經營概況,為民藥房作為衡水典型的連鎖機構,它經營的很成功,關鍵是它的連鎖經營模式具有很多優點,具體如下:

        1.授權人只以品牌、經營管理經驗等投入,便可達到規模經營的目的,不僅能在短期內得到回報,而且使無形資產迅速提升。

        2.被授權人由于購買的是已獲成功的運營系統,可以省去自創業不得不經歷的一條“學習曲線”,包括選擇盈利點、開市場等必要的摸索過程,降低了經營風險。

        3.被授權人可以擁有自己的公司,掌握自己的收支。被授權人的經營啟動成本低于其它經營方式,因此可在較短的時間內收回投入并盈利。被授權人可以在選址、員工培訓、市場等方面,得到經驗豐富的授權人的幫助和支持,使其運營迅速走向良性循環。

        4.授權人與被授權人之間不是一種競爭關系,有利于共同擴大市場份額。

        但在經營過程中為民藥房也有一些弊端,如何改變這一弊端,成功經營連鎖藥店,把為民做大做強,我認為應該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1.提高運營效率。

        連鎖藥店的運營很復雜,因為它是幾十或幾百或幾千家藥店的'集合,所以需要管理。管理就需要成本,管理的效率跟成本是緊密相關的,效率高成本低,反之亦然。 連鎖藥店經營的藥品是幾千種甚至幾萬種,能夠實時監控每一貨品實時位置確實是件難事,但是任何貨品流轉周期變長,也就意味著資金占用周期的延長。所以這是企業的立身之本。

        2.降低經營成本。

        節儉是任何企業和個人的美德,現今大多數藥品零售企業都注意到了這點。節省成本應該是節儉企業內部成本,而不是去克扣消費者權益,或者減少必要的市場運營費用。成本與品質比決定了企業能否當前能生存同時中期能發展,而不是走兩個極端(能生存或中期發展)3.提高資源收益。

        資源收益是個書面詞兒,實際上就是利用連鎖藥店這個平臺獲得的主業之外的收益,比如條碼費、進店費、管理費、贊助費、展示費、陳列費等等。要注意推薦費。近幾年藥店終端流行“第一推薦”或“第二推薦”,不管什么推薦,那都是要給15%-35%的終端掛金。

        4.單店部分權力下放。

        連鎖藥店中,大店小店比比多,平價藥店、藥妝店、藥品超市、藥品商場各種業態也是琳瑯滿目,但業績是第一位的。企業運營中,有句管理天條:本地化。 對為民連鎖藥店來說,“本地化”就是本社區化或者本區域化。不同的社區或區域必然有不同的市場環境,有不同的消費形態,有不同的價值取向,所以需要有比較靈活的市場開發手段。單店部分權力下放更有深的管理思路。為民連鎖藥店業績要上去,靠的自然是優秀的店長群體。優秀的店長自然是克盡職守,嚴遵標準,知人善用,思維靈活,有個人的經營理念。下放部分權力能夠調動店長們的工作熱情,用自己理解的方式、用符合單店的方法去提升業績。

        以上就是我對衡水為民連鎖藥房經營模式的分析以及提出的建議,為民藥房作為衡水典型的連鎖經營藥店一定會有更大的發展空間。

      公司的章程7

        xx市工商管理局:

        茲有xxxxxxxxxx有限公司因業務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現委托本公司人員姓名:張三,身

        份證:4xxxxxxxxxxxxxxxx,前去你局辦理。望貴局給予打印! 申請人: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的章程8

       需在登記機關所在地的工商部門提檔,即營業執照所載地址。

        企業登記檔案資料查詢要求:

        1、各級公、檢、法機關,審計機關及其他黨政軍機關持介紹信(公函)及查詢人員工作證件;可查閱與調查、處理事項有關的企業登記檔案資料。

        2、持企業介紹信、營業執照(副本原件)、本人身份證(工作證),公章,可查閱本企業的企業登記檔案資料。

        3、律師受當事人委托,持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和律師執業證,可查詢與代理事項有關的企業登記檔案資料。

        4、其他企事業單位、個人因訴訟、仲裁等需要查閱企業登記檔案的,持單位介紹信、本人身份證(工作證)和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相關證明,可查閱與之相關的企業登記檔案資料。

        公司變更的注意事項:

        1、要拿到原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注意要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這也是重點。

        3、公司章程修正案。

        4、變更相關登記事項還需要提交下面的文件:

        (1)名稱變更:企業名稱要變更得事先核準通知書,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名稱變更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2)經營范圍變更: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經營范圍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這個一般很少人改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經營范圍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3)注冊資本變更:《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情況表》、股東會決議或股東書面決定或國資監管機構批準文件、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減少注冊資本的,提交刊登減資公告的報紙報樣(這個是你公司的關鍵,要注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注冊資本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4)實收資本變更: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5)住所變更: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原件或復印件以及出租方的產權證復印件;以上不能提供產權證復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產權使用證明復印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住所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

        (6)法定代表人姓名變更:公司簽署的《公司(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表》、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或書面決定或其他任免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法定代表人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

        (7)公司類型變更:股東會決議或股東的書面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公司類型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復印件。

        (8)營業期限變更: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營業期限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復印件。

        (9)股東或發起人名稱或姓名變更:《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情況表》、股東或發起人名稱或姓名變更證明、新股東或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10)股東變更: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或股權交割證明、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股東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復印件。

        5、登記機關所發的全套登記表及其他材料。

        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提交復印件,要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同時由股東加蓋公章或簽字。

      公司的章程9

        公司章程是各位股東成立公司、公司成立后運營的重要文件依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等______方共同出資,設立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注: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公司章程中未載明事項按照《公司法》規定執行。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四條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在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不設董事會的公司章程范本。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項目期別

        股東姓名、名稱

        認繳情況

        實繳情況

        出資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第二期

        第三期

        合計

        貨幣出資額:

        (注: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請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本表,股東人數超過三人或者繳資次數超過三期的,應按實際情況續填本表).

        第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認繳的出資,應當向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本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六)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十一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注:此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按照何種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注:此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時間)。

        定期會議(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公司的章程10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章 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八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章 公司和財務會計利潤分配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三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以下統稱“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務是:認真貫徹國家、省、市關于工程監理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堅持“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則,為水利工程投資者、建設者提供科學嚴謹的監理、優質的服務,確保投資者的建設項目投資省、進度快、質量好。同時,通過科學的、先進的管理方式,合理有效地利用多方資源,使其為股東創造出最佳經濟效益。為國家提供稅收。

        第四條 公司依法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 公司名稱 ※※省※※工程監理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條 公司住所 ※※省※※市※大道1號;

        通訊地址 ※※省※※市※大道1號;

        郵政編碼 537100。

        第七條 公司的經營場所 ※※省※※院內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

        第九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以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為主業。

        第十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和要領取許可證的,已經 批準,并領取了 許可證。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出資總額為人民幣 50萬元。

        第十二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 50 萬元。

        第十三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由股東投資。在注冊資本總額中:

        貨幣 40萬元,占注冊資本總額的 80 %;

        實物折價10萬元,占注冊資本總額的20 %;

        土地使用權折舊0萬元,占注冊資本總額的0 %。

        第十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中的土地使用權作價,已由具有無形資產評估資格的 會計審計事務所 評估驗證。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十五條 公司由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省※※局;

        ※※省※※局。

        第十六條 公司的股東人數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公司股東,均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1)分配紅利;

        (2)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3)股東會上的表決;

        (4)依法及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出資;

        (5)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帳目,監督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并提出建議或質詢;

        (6)被推選擔任董事長、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7)在公司清算時,對剩余財產的分享;

        (8)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1)遵守本章程,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2)依其所認購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按期繳納股金;

        (3)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公司設置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1)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資方式、出資數額;

        (2)登記為股東的日期;

        (3)其他有關事項。

        第七章 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如下:

        序號 股東姓名或名稱 出資

        方式 出資額 股東簽名

        1 ※※省※※局 實物折價 10萬元

        2 ※※省※※局 貨幣 40萬元

        第二十一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二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注冊資本;

        (1)股東增加投資;

        (2)公司盈利;

        (3)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冊資本。

        第二十三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只能是經營虧損。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低于《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二十四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簽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末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八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股東轉讓的出資,否則視為同意。

        第二十六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九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七條 公司設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

        股東會議按股東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分為定期會和臨時會。

        第二十九條 股東定期會每年召開一次,于年初舉行。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

        (1)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股東提議時;

        (2)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第三十一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議,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以書面形式發送,并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十二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長,決定有關董事長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工作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董事長或總經理;

        第三十四條 公司設董事會,由一名董事長,兩名付董事長、四名董事組成。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1) 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2)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

        (3)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公司借款的方案;

        (6)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解散的方案;

        (7)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

        (8)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審批總經理提出的副總經理和三總師;

        (9)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擬訂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1)決定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委派會計的報酬和支付方式;

        (12)擬訂公司兼職董事津貼的標準。

        第三十五條、公司不設監事會,由董事長指派一名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對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及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進行監督;

        (2)檢查公司經營計劃的執行情況和財務,維護股東權益。

        (3)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責成總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六條 公司設總經理,并行使下列職權:

        (1)在董事會的領導下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第三十七條 總經理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董事會的決議或超越授權范圍。

        第三十七條 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總經理不在時,由總經理指定的副總經理代其行使職權。

        第三十八條 公司總經理可以由股東會聘任,也可以由董事兼任。

        第十一章 公司財務會計和利潤分配

        第三十九條 公司依照法律、法規和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機構和帳冊、制度。按月向董事會提交財務報表。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另立會計帳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四十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議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一條 財務會計報告在股東年會二十日以前備置于公司并送交各股東,以便查閱。

        第四十二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10%作為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的5%~10%作為法定公益金。

        第四十三條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提取了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在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注冊資本。

        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員工的集體福利。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五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1)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

        (2)股東會決定解散;

        (3)公司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4)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第四十六條 公司依照前條規定解散的,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清算組織由股東代表組成。

        被依法責令關閉的,由有關機關組織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

        第四十七條 清算組織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時,要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織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八條 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九條 清算組織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不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按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條 清算組織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公司債務時,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織將清算事宜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一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織制作清算報告,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清算組織負責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二條 清算組織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織成員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清算組織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其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三條 董事會成員、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職員必須按公司賦予的權力行使職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董事、總經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公司資金和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五十四條 公司領導在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公司領導在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或者建議。

        第五十五條 公司職工依據《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工會依法開展活動。

        第五十六條 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組織或機構的,公司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規定和公司的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本章程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到的法律責任和其他事項,按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會決議加以補充。股東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修改、補充條款,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備案后生效。

      公司的章程11

        章 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公司的經營管理機制,促進企業發展,規范公司內部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依法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三條: 公司有經營活動中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接受有關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公司住所:

        公司類型: 有限公司(法人獨資) 第三章 宗旨、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的宗旨為:適應市場經濟形勢,信守職業道德,開展靈活經營,生財有道,遵紀守法,不斷改善社會服務工作,努力的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六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姓名、出資情況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實收資本 萬元人民幣,公司注冊資本分 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股東首期出資 萬元人民幣,于公司設立登記前到位,第 期出資萬元人民幣,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二年內繳足。

        第八條:股東的姓名、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股東證件號 出資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委派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 審查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 審查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 審查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 審查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 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條:股東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定,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一條:本公司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決定產生。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執行董事每屆任期為 3 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由股東決定可以連任。

        第十三條:本公司設經理一人,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議;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七)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 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執行董事 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本公司設監事 名,監事由股東決定產生,監事每屆任期為 3 年,監事任期屆滿,由股東決定可以連任。監事保護公司股東利益,保護公司職工的`利益。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 當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 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六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七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股東應有書面決定,并簽定書面股權轉讓協議。

        第十八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六)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一條: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時間內,到原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修訂、補充。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解釋權歸股東。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以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的事項為準。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經股東簽名或蓋章有效。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一式 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訂立,自陜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相關規定執行。

      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的章程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企業經營機制、促進企業發展、保障本公司股東、職工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省××市××區××路××號

        第三條本公司是經××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注冊、依法設立后為獨立的企業法人,其生產經營活動與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其行為受中國法律約束,接受國家機關監督。

        第四條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即股東以其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公司要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第六條公司經營期限為二十年,從營業執照核發之日算起。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七條公司經營范圍:房地產開發與經營;房地產銷售;物業管理,對房地產業的投資。

        第八條分公司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不能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第三章公司的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

        第九條本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000萬元(壹仟萬元)。

        第十條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500萬元。

        公司注冊資本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足。

        股東首期出資人民幣500萬元,于公司設立登記前到位,第二期出資人民幣500萬元,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足。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和住所

        第十一條本公司由四名自然人股東組成,自然人情況如下:

        1.姓名:

        身份證號碼:

        住址:

        2.姓名:

        身份證號碼:

        住址:

        3.姓名:

        身份證號碼:

        住址:

        4、姓名:

        身份證號碼:

        住址:

        第十二條股東的權利

        1.股東享有投資受益權,即紅利分配權和剩余財產權;

        2.股東享有參加公司股東會和行使表決的權利;

        3.股東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4.股東有參與公司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5.股東有查閱公司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6.股東有新增資本優先認購權;

        7.轉讓出資權和轉讓出資優先認購權。

        第十三條股東的義務

        1.股東有執行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的義務;

        2.股東有按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限出資的義務;

        3.公司登記注冊后,股東不得抽回出資的義務;

        4.出資差額補償的義務;

        5.依法轉讓出資的義務。

        第五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四條股東的出資方式:貨幣出資。

        第十五條股東的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股東××:認繳出資額為340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34%,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足。其中第一期貨幣出資170萬元,占認繳出資額的百分之五十,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第二期貨幣出資170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納。

        股東××:認繳出資額為320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32%,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足。其中第一期貨幣出資160萬元,占認繳出資額的百分之五十,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第二期貨幣出資160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納。

        股東××:認繳出資額為170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17%,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足。其中第一期貨幣出資85萬元,占認繳出資額的百分之五十,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第二期貨幣出資85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納。

        股東××:認繳出資額為170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17%,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足。其中第一期貨幣出資85萬元,占認繳出資額的百分之五十,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第二期貨幣出資85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納。

        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六條公司股東之間可以轉讓部分出資或全部。

        第十七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須經半數以上的股東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購買轉讓的出資,如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七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十八條公司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九條公司在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接受股東、監督機關審查驗證。

        第二十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勞動用工制度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公司組織機構及其生產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公司的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有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五條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六條公司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七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八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股東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九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條公司不設董事會,公司設執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

        第三十一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事項;

        第三十二條公司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下職權,經理任期三年;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議;

        (二)實施公司年度經營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出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出任或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三十三條公司不設監事會,只設一名監事,任期三年。第三十四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三十五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一)國家公務員;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三)因犯有貪污、受賄、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法,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人;

        (四)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自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

        (五)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

        (六)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人;

        (七)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能擔任企業領導職務的。

        第九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條本公司的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七條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所在地正式戶口或臨時戶口;

        (三)具有管理公司的能力和相關的專業知識;

        (四)從事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

        (五)產生的程序符合國家法律和本章程的規定;

        (六)符合其他有關規定條件。

        第三十八條法定代表人職權:

        (一)負責公司業務活動的指揮與管理;

        (二)對外代表公司對各項業務事項做出決策并組織實施;

        (三)負責召集、主持股東會會議;

        (四)檢查股東會決議實施情況;

        (五)股東會決議授予其他職權;

        第十章公司的終止

        第三十九條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組織對公司破產清算。

        第四十條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的;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

        (四)公司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

        第四十一條公司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由股東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二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的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為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三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解散清算事宜。

        第四十四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具體的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剩余財產按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四十五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總結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后報送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注銷登記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條修改公司章程應當由執行董事提出修改方案,經股東會表決通過,報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公司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的章程1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并經公司股東會議決議,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岳陽市鞍馬廣告裝飾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岳陽市岳陽樓區洞庭北路汴河街41號

        第四條 登記的經營范圍為:廣告設計制作、裝潢、印刷品設計制作(以營業執照核準為準)。

        第五條 公司經岳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岳陽樓分局注冊成立

        第二章 股 東

        第六條 公司股東共 3 個,其名稱與住所分別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住所

        童****湖南省****縣**鎮

        李****湖南省****縣**鎮

        張****湖南省****縣**鎮

        第七條 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有通過股東會會議對公司的事務按所實際出資比例進行表決的權利;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

        (三)有按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權利;

        (四)有對公司的日常管理及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查詢和質詢的權利;

        (五)有新增資本時按實繳的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

        (六)有按照規定轉讓出資的權利;

        (七)有公司解散清算后按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資產的權利。

        第八條 股東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有按章程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的義務;

        (二)有以非貨幣出資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章程所定價額的,承擔補交其差額義務

        (三)有以認繳的出資比例對公司承擔責任的義務;

        (四)有這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資的義務

        (五)有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的義務

        (六)有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發展的義務。

        第九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公司利潤、按實繳的出資比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均可以書面申請成為股東,由公司記入股東名冊、簽發出資證明書、修改章程中關于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并辦理股東變更登記。

        如繼承人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代為行使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并按該繼承人認繳的出資,以該繼承人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如不愿意成為股東的,其股份由同一繼承順序的、愿意成為股東的其他繼承人或公司股東收購,也可以轉讓給股東之外的其他人,收購或轉讓參照《公司法》關于股權轉讓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股東之間或股東與其他人之間轉讓股份按《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一、二、三款規定執行。

        第三章 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為10萬元人民幣,其股東出資情況將由公司通過湖南省企業信用信息公式系統向社會進行公示。

        第四章 公司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一節 股東會

        第十三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但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公司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對公司對外擔保、轉投資、變更公司登記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決議按股東認繳出資所持股份比例進行表決。

        各股東按認繳出資的股份,人民幣每一元為一個表決權。

        在每一輪選舉或每一項議案表決時,每一位股東的表決權只能行使一次。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除前款決議事項外的其他決議,需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六條 股東會于每年召開一次定期會議。公司應當把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在定期會議召開前十五日送交各股東。

        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公司首次會議應由全體股東出席始得召開,除此之外,公司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須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出席始得召開。

        第十七條 公司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除此之外,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主持。

        第十八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拒絕簽名的,視為棄權。

        第二節 執行董事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壹名,由股東會會議選舉產生。

        各股東均有權提名一位候選人,經股東會會議無記名投票選舉,獲得表決權數額最多的當選。如兩位以上的候選人獲得數額相等的表決權,相對數相等的候選人重新選舉。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指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指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二) 公司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節 經 理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同時形式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股東會議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四節 監事

        第二十三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壹名,有股東會會議選舉產生。

        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股東均有權提名一位候選人,經股東會會議無記名投票選舉,按獲得表決權多少的先后順序產生。如兩位以上的候選人獲得數額相等的表決權,相對數相等的候選人重新選舉。

        增選或者改選監事,按前款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提出議案

        (六)一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執行董事,其產生條件、方式、程序及工作職權與執行董事相同,與執行董事一并選舉產生,并可以同時行使經理職權。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公司營業期限為 30 年,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 公司股東會表決通過每筆對外擔保或轉投資數額由股東會確定。但是,對外擔保累計額總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轉投資累積總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轉投資累積總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80%(以轉投資所獲利潤再投資除外)。超出規定數額或比例,股東或者監事有權要求公司糾正。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條款變動,由執行董事提出修改草案,報股東會會議表決通過,報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變更登記后生效。

        第二十九條 公司股東會會議通過的有關本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和其他文件,均為本公司章程的組成部分,其表決方法按修改章程辦理。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均含本數。如有未盡事項,按《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

      公司的章程14

        依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全體股東共同出資設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依法履行公司權利,承擔公司義務,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住所和經營范圍

        第一條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市××××區××××路××××號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為準)。

        第四條 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注冊,公司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股東出資期限由股東自行約定,但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第三章 股東名稱或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股東名稱或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名稱或者姓名

        證照號碼

        資本金

        出資方式(金額:萬元)

        出

        資

        %

        比

        出資

        時間

        貨幣金額

        實物金額

        無形金額

        其他金額

        合計金額

        認繳

        ..

        實繳

        ..

        認繳

        ..

        實繳

        ..

        第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有權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十一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不得抽逃出資。

        第五章 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十二條 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 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十四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六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七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二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公司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作出其它決議,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對公司股東會負責。執行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執行董事聘任和解聘。經理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或:經理)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公司對外簽署有關文件;

        (二)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報告;

        (三)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并事后向股東報告。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九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一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XX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或:公司營業期限為長期)。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但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三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三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第三十四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三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公司章程所列條款及其他未盡事項均以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為準則。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經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九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四十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全體股東(或:法定代表人)簽署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一式份,公司留存一份,各股東留存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公司的章程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xxx xxx經協商一致,決定共同投資創辦:xx有限公司,現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股東各方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第三條 公司名稱及住所

        公司名稱: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住址:上海

        第四條公司為有限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條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公司投資,并以該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擔責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投資的,其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資后,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資額不包括在內。

        第七條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遵守職業道德,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二章 公司的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宗旨:積極投資,合法經營

        第九條 公司經營范圍:建筑施工

        第三章 公司的注冊資本及股東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方式。

        第十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一百萬元,其中:

        甲方出資人民幣 4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百分之45 ;

        乙方出資人民幣 3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百分之35 ;

        丙方出資人民幣 1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百分之10 ;

        丁方出資人民幣 1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百分之10 ;

        第十一條 股東各方以下列方式出資:

        甲方:貨幣

        乙方:貨幣

        丙方:貨幣

        丁方:貨幣

        第十二條 股東各方應在20xx年 月 日星期 前足額交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各股東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在銀行開設的臨時銀行帳戶。

        第十三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四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 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權將自己 的名稱、住所、出資 額 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事項記載于股東名冊內;

        (二)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并享有表決權。

        (三)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及財務狀況,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四)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五)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出資額 記載于股東名冊;

        (六)公司終止后,按照出資比例分得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第十六條 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 交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 股東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第五章 股東會

        第十七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最高權利機構。

        第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執行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等;

        (四)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 審議批準執行監事的報告;

        (六)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 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十)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審議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股東會的決議須經過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有關公司增加 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通過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每年召開二次,2月和8月召開。

        第二十二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 所議事項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再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 執行董事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會委派產生。執行懂事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 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 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施;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提請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執行監事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執行監事,由股東會委派產生。執行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執行監事。

        第二十七條 執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行董事、經理、副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本章程行為進 行監督;

        (三) 當執行董事、經理、副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八條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名,經理由執行董事任命,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二十九條 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會決議;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 本章程和執行懂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經理協助經理行使上述職權,經理因故不能行事職權時,可委托一名副經理行使其職權,但如果代理期限在兩個月以上,經理應事先通報股東會。

        第三十條 公司可設若干部門,部門經理分別負責公司各部門的.工作,部門經理對經理負責。

        第九章 忠誠條款

        第三十一條執行董事、執行監事、經理(在本章中均包括副經理)應當遵守本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執行董事、執行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三十二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個人名義或者其他個人名義,開立銀行帳戶存儲貨幣。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三條 執行董事、經理除本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公司訂立合同或進行交易。

        第三十四條 執行董事、執行監事、經理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三十五條 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二個月向執行董事提出書面報告。

        第三十六條執行董事、執行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有前款行為的,除承擔賠償責任外,執行董事可隨時將其解聘。

        第十章 公司財務、會計及利潤分配制度

        第三十七條公司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八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經依法審查驗證后,十天內送交各股東及各政府有關部門,并接受其監督。

        公司會計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公司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 資產負債表;

        (二) 損益表;

        (三) 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 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 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九條 公司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

        第四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條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三條 公司在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五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六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簿外,不得另立會計帳目簿,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銀行帳戶存儲貨幣。

        第十一章 公司的合并與分立

        第四十七條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東會議做出決議。

        第四十八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 第四十九條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的程序和要求辦理。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五十條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可按出資比例認繳新增資本或者協商決定新增資本的認繳比例。

        第五十一條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或者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章 公司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期限為二十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算。

        第五十三條股東各方均同意延長經營期限的,應由股東會做出決議,并在經營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報原審批部門批準,然后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及其他注冊手續。

        第五十四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 本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或者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終止事由出現;

        (二) 股東會決議終止;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五) 破產;

        第五十五條 公司依前條第一款規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由股東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以前條第二款規定解散的,分別由有關主管機關和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 清算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 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 清繳所欠稅款;

        (五) 清理公司債權、債務;

        (六) 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 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五十八條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九條清算過程中,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算債務的,應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人民法院裁定破產后,清算組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六十條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六十一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 承 諾

        第六十二條 本公司鄭重承諾:

        1.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法律及法規禁止的不經營。

        2.需要前置審批的項目,本企業在取得許可證和正式批準文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重新核發營業執照后,才能開展相應的經營活動。

        3.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具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如因不實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申請人承擔法律責任。

        4.本企業章程內容中如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國家法律法規相違背處,全體股東(投資人)承擔因執行該處內容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執行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六十四條 股東各方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應在本章程上簽名并加蓋印章,以示完全接受本章程的規定。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自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設立登記并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八份,股東各方各執一份,另四份分別報送各有關部門、機關。各份章程具有同等效力。

        乙方: 年 月 日

        丙方: 年 月 日

        丁方:

        年 月 日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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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章程[精選]

          在現在社會,需要使用章程的場合越來越多,章程是一個組織進行自身管理的基本規則。想擬章程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公司的章程,歡迎閱讀與收藏。

        公司的章程[精選]

        公司的章程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XXX出資,設立容縣XXXX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

          第四條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名稱): 出資方式:

          認繳出資金額: 認繳出資時間: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公司股東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九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決定產生。執行董事任期 年【法定不超過3年】。

          第十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1

          (二)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執行董事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注:以上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公司股東決定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

          第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五)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經理】,任期 年,由股東決定產生。

          第七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股東可以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

          2

          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節內容除上述條款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并列明。】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 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親筆簽字、蓋公章:

          年 月 日

          說明:

          一、為方便投資人,容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制作了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參考格式。股東可以參照章程參考格式制定章程,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但章程中必須記載本說明第二條所列事項。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經營范圍;(三)公司注冊資本;(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三、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四、公司章程應提交原件,并應使用A4規格紙張打印。

          五、此章程為參考格式,股東在打印章程時,需將黑體字部分內容即【注:……】刪除。

          六、此說明不用打印。

        公司的章程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

          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第二條 本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條 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公司名稱: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五條 公司住所:xxx ;

          郵政編碼: xxx。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 公司經營范圍: 。(以上各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x 萬元。

          第五章 股東姓名(或名稱)

          第八條 股東名稱xxx ,

          住所:xxx , 證件名稱:xxx ,證件號碼:xxx 。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 股東以貨幣出資xxx 萬元,以 (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xxx萬元,實繳出資xxx 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00%,于xxx 年xxx 月xxx 日一次性足額繳納。

          第七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事項的決策和選擇公司管理者等權利;

          (二)按有關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三)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

          (四)查閱、復制公司章程、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五)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后,分享剩余資產。

          第十一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額;

          (二)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三)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否則,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四)公司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注冊后,不得抽逃出資;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六)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股東簽字后公司歸檔保存。

          第十三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擇和更換公司管理者,決定有關公司管理者的報酬事項;

          (三)批準執行董事的工作報告;

          (四)批準監事的工作報告;

          (五)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股權轉讓事項作出決定。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任命。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編制年終財務報告,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六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股東任命產生。

          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由股東任命,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二十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公司經營決策會議;

          (二) 向股東報告公司經營情況;

          (三) 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第十章 公司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二條 公司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第二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四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第二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算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 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歸股東所有。

          清算期間,公司續存,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股東不得處分。

          第二十六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于xxx 年xxx 月 xxx日訂立,自××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公司的章程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南京華夏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第四條住所:南京市建鄴區90號2幢2單元202室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建筑安裝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土石方工程、裝飾工程、鋼結構工程、地基與基礎工程、體育場地設施工程設計、施工,鋼材、建材、機械設備銷售。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900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四條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設一名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發生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八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會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公司的營業期限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二十二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三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會決議。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該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四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第二十五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決定。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一式3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公司的章程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

          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 。

          第四條 公司營業期限: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五條執行董事 為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

          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

          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九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

          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 公司由3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10萬元。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

          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繳納出資情況如下:

          第十一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并

          在繳納出資后,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由全體股東依各自所認繳的出資

          比例繳納。首次出資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以前足額繳納。

          第十三條 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

          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

          第十五條 股東名稱如下:

          第十六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優先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二)參加或委托代理人參加股東會,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或監事;

          (六)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執行董事的決議、監事的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公司終止后,按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其他股東不得對抗或妨礙其行使股東權利。

          第五章 股權轉讓

          第十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毋須征得其他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 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二十一條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 依本章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決議。

          第六章 股東會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或者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其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三)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股東可以自行出席股東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會并代為行使表決權。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其代理人應出示股東的書面委托書。

          第二十五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

        公司的章程5

          正式版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規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一人出資設立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四條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明確表述所在市(區)、縣、鄉鎮(村)及街道門牌號碼。)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

          1、針紡織品、棉紡織品、化纖布批零兼營(以上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記載項目為準;涉及許可審批的經營范圍及期限以許可審批機關核定的為準)。

          (注: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根據公司從事經營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填寫)。

          第六條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東全部出資額,股東于公司登記前一次性足額繳納公司的注冊本。

          第八條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股東一次性足額繳納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公司以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___%。公司自足額繳納出資之日起______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自公告之日起_______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九條公變更注冊資本、實收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注: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法律、行政法規對一人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公司設立時,股東應當于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性足額繳納公司的注冊資本,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公司,該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該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了。)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十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十一條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股東____________:繳納的出資額為____________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

          第十二條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十三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查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查批準執監事的報告;

          (五)審查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查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為同一自然人的一人有限公司)、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或由執行董事行使該職權);(注:該項由股東自行確定)

          (十二)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變更的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五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人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任期______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______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決定可連任。

          第十六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______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并、分立(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為同一自然投資的一人有限公司)、變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或由股東會行使該職權,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十七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聘任或解聘。(注:股東可以自行確定,執行董事是否兼任公司經理,或者另外聘任。)

          第十八條經理對股東(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十九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注: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______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二十條監事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訴訟;

          (六)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或執行董事)委派產生,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任期______年(每屆不超過______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二十三條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______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得30內申請變更登記。

          股東因轉讓股權而引起公司類型變更的,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的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二十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______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______日起計算。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公司延長營業期限需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七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為同一自然投資的一人有限公司);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______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清算組成員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八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________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九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_______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_______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條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光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位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報經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________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注:本章內容除上述條款外,出資人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決定。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書面決定。

          第三十二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由股東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一式3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注意事項:

          1、本參考文本適用于設執行董事、監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適用于其他的有限公司;若一人有限公司設董事會、監事會的,請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并可參照設董事會、監事會的有限公司章程有關內容進行制定。

          2、凡有下劃線的,應當進行填寫;要求作選擇性填寫,應按規定作選擇填寫,正式行文時應將下劃線、粉紅色提示內容、本注意事項及其他無關內容刪除。

          3、申請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審批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審批并提交相關文件或證書,不能提交的,應自行將相關項目刪除。

          4、要求用A4紙、四號(或小四號)的宋X(或仿______)打印,頁數多的快雙明打印,涂改無效,復印件無效。

          5、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是指:東為自然人的,簽字;股東為非自然人的,蓋章。

          6、本章程參考文本僅供參考使用,股東起草章程時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公司的實際情況對公司章程作出相應規定;但章程中應當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事項。

          7、

          股東: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的章程6

          《市場營銷模塊2》

          題目: 衡水為民連鎖藥房經營模式分析

          學生姓名 :

          系 別 : 經濟學與管理學系

          專 業 :

          年 級 :

          學 號 :

          衡水學院經濟管理學院

          衡水為民藥房連鎖經營模式分析

          連鎖經營這一經營模式的實質,是企業運用無形資產進行資本運營,實現低風險資本擴張和規模經營的有效方法和途徑。這也是連鎖經營能得以迅速發展的根本原因所在。衡水為民藥房可以說把這一經營模式在衡水地區內經營的比較好。

          一、 為民基本情況

          為民藥房創立于1990年,于20xx年成立衡水為民藥房連鎖有限公司,與衡水市仁和醫藥有限公司、衡水德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同屬于衡水鑫境界投資有限公司。并于20xx年首批通過藥品零售GSP認證。是衡水最早的品牌連鎖藥房,是市區兩級醫保定點單位,市區兩級慢性病定點單位,門店遍布衡水市區及部分縣鎮(覆蓋武強、棗強、饒陽、景縣、安平、故城等地),公司現有員工近二百名,會員10萬余名。20xx年被中國誠信萬里行活動委員會授予國家級“誠信示范單位”的榮譽稱號。為民藥房嚴格按照GSP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標準,堅持品牌渠道進貨,嚴把藥品進貨關,一直和品牌廠合作,進品牌藥,保證讓人們用上放心藥!公司質管部每天進行合法企業、合法企業生產的合法品種的審查、登記,認真做好首營品種和首次經營企業的審核。另外開發了整套管理軟件系統,對公司經營的全部產品進、銷、存情況進行全程監控、分析,實現了統一管理、統一采購、統一結算、統一配送的管理模式。

          二、 為民經營理念

          1、質量第一

          為民藥房嚴格按照GSP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標準,堅持主渠道進貨,一直和品牌廠合作,進品牌藥,保證讓人們用上放心藥!公司質管部每天進行合法企業、合法企業生產的合法品種的審查、登記,認真做好首營品種和首次經營企業的審核。另外開發了整套管理軟件系統,對公司經營的全部產品進、銷、存情況進行全程監控、分析,實現了統一管理、統一采購、統一結算、統一配送的管理模式。

          2、服務至上

          公司始終把讓顧客滿意作為永恒的追求。公司還專門成立了客服部,每月6日.16日.26日開展免費測血壓、免費測血糖等服務項目。同時公司重視會員的發展,公司已擁有會員10萬余人,并以每年組織會員聯誼會的形式,開展“健康大講堂”,傳遞健康知識,不定期的組織會員開展旅游等豐富多彩的健康活動。受到各界同仁和顧客的一致好評。

          3、專業隊伍

          公司狠抓服務的同時,始終奉行“成就把心交給企業的員工”的理念,公司按照《勞動法》的要求,對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繳納三險。良好的待遇、規范的管理吸引了一大批優秀的人才,從醫學、藥學專業院校畢業的員工達到70%

          藥師、醫師、助理醫師占職工總人數的40%,為給顧客提供專業服務提供了可信賴的專業技術力量。

          企業發展必須有一支優秀的高素質的員工隊伍。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培訓機制,把培養專業素質人員作為一項重點工作,堅持全體員工參加業務學習,創建了由公司藥師團隊組成的講師團,為入職的新員工講解藥理知識。此外公司定期安排公司培訓師外出進修,隨時掌握最新的專業知識和信息。

          4、親情營銷

          為民藥房在全市第一家開展了24小時晝夜服務,解決了顧客夜間購藥難的問題,為了百姓及時、方便的用藥,一做就是八年。并建立了 “快反應”隊伍,由專門的人員配備專門的車輛負責給顧客送急需的藥品,并保證市區內一小時內將藥品送到,用行動贏得了社會的肯定和贊譽!

          三、為民的社會責任

          扶貧幫困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為民藥房作為一家具有社會責任感的企業,多年來一直以回饋社會,奉獻愛心為已任!20xx年12月,在區民政局聯系下,為鄧莊福利院、麻森福利院、趙圈福利院老人共捐獻了價值4000多元的常用藥品。20xx年12月,為故城縣貧困兒童捐送價值4000多元的品牌羽絨服。20xx年做為桃城區女企業家協會的一員,田紅霞董事長為衡水市貧困兒童捐助1500元。為民藥房在衡水中學設立為民助學金,每年拿出3萬元資助家庭有困難的學生。為民人堅持用愛心來溫暖需要幫助的人,而不圖回報。為民藥房秉承“讓生活更健康.更美好”企業綱領,用行動踐行為大眾健康護航的使命!

          四、為民藥房的核心價值觀:誠信、 合作、 拼搏、 共贏 尊重生命 尊崇客戶 成就員工貢

          獻社會

          五、為民藥房的使命:提供及時、安全、有效的藥品, 為大眾健康護航。

          以上就是關于為民藥房的連鎖經營概況,為民藥房作為衡水典型的連鎖機構,它經營的很成功,關鍵是它的連鎖經營模式具有很多優點,具體如下:

          1.授權人只以品牌、經營管理經驗等投入,便可達到規模經營的目的,不僅能在短期內得到回報,而且使無形資產迅速提升。

          2.被授權人由于購買的是已獲成功的運營系統,可以省去自創業不得不經歷的一條“學習曲線”,包括選擇盈利點、開市場等必要的摸索過程,降低了經營風險。

          3.被授權人可以擁有自己的公司,掌握自己的收支。被授權人的經營啟動成本低于其它經營方式,因此可在較短的時間內收回投入并盈利。被授權人可以在選址、員工培訓、市場等方面,得到經驗豐富的授權人的幫助和支持,使其運營迅速走向良性循環。

          4.授權人與被授權人之間不是一種競爭關系,有利于共同擴大市場份額。

          但在經營過程中為民藥房也有一些弊端,如何改變這一弊端,成功經營連鎖藥店,把為民做大做強,我認為應該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1.提高運營效率。

          連鎖藥店的運營很復雜,因為它是幾十或幾百或幾千家藥店的'集合,所以需要管理。管理就需要成本,管理的效率跟成本是緊密相關的,效率高成本低,反之亦然。 連鎖藥店經營的藥品是幾千種甚至幾萬種,能夠實時監控每一貨品實時位置確實是件難事,但是任何貨品流轉周期變長,也就意味著資金占用周期的延長。所以這是企業的立身之本。

          2.降低經營成本。

          節儉是任何企業和個人的美德,現今大多數藥品零售企業都注意到了這點。節省成本應該是節儉企業內部成本,而不是去克扣消費者權益,或者減少必要的市場運營費用。成本與品質比決定了企業能否當前能生存同時中期能發展,而不是走兩個極端(能生存或中期發展)3.提高資源收益。

          資源收益是個書面詞兒,實際上就是利用連鎖藥店這個平臺獲得的主業之外的收益,比如條碼費、進店費、管理費、贊助費、展示費、陳列費等等。要注意推薦費。近幾年藥店終端流行“第一推薦”或“第二推薦”,不管什么推薦,那都是要給15%-35%的終端掛金。

          4.單店部分權力下放。

          連鎖藥店中,大店小店比比多,平價藥店、藥妝店、藥品超市、藥品商場各種業態也是琳瑯滿目,但業績是第一位的。企業運營中,有句管理天條:本地化。 對為民連鎖藥店來說,“本地化”就是本社區化或者本區域化。不同的社區或區域必然有不同的市場環境,有不同的消費形態,有不同的價值取向,所以需要有比較靈活的市場開發手段。單店部分權力下放更有深的管理思路。為民連鎖藥店業績要上去,靠的自然是優秀的店長群體。優秀的店長自然是克盡職守,嚴遵標準,知人善用,思維靈活,有個人的經營理念。下放部分權力能夠調動店長們的工作熱情,用自己理解的方式、用符合單店的方法去提升業績。

          以上就是我對衡水為民連鎖藥房經營模式的分析以及提出的建議,為民藥房作為衡水典型的連鎖經營藥店一定會有更大的發展空間。

        公司的章程7

          xx市工商管理局:

          茲有xxxxxxxxxx有限公司因業務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現委托本公司人員姓名:張三,身

          份證:4xxxxxxxxxxxxxxxx,前去你局辦理。望貴局給予打印! 申請人: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的章程8

         需在登記機關所在地的工商部門提檔,即營業執照所載地址。

          企業登記檔案資料查詢要求:

          1、各級公、檢、法機關,審計機關及其他黨政軍機關持介紹信(公函)及查詢人員工作證件;可查閱與調查、處理事項有關的企業登記檔案資料。

          2、持企業介紹信、營業執照(副本原件)、本人身份證(工作證),公章,可查閱本企業的企業登記檔案資料。

          3、律師受當事人委托,持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和律師執業證,可查詢與代理事項有關的企業登記檔案資料。

          4、其他企事業單位、個人因訴訟、仲裁等需要查閱企業登記檔案的,持單位介紹信、本人身份證(工作證)和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相關證明,可查閱與之相關的企業登記檔案資料。

          公司變更的注意事項:

          1、要拿到原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注意要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這也是重點。

          3、公司章程修正案。

          4、變更相關登記事項還需要提交下面的文件:

          (1)名稱變更:企業名稱要變更得事先核準通知書,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名稱變更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2)經營范圍變更: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經營范圍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這個一般很少人改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經營范圍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3)注冊資本變更:《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情況表》、股東會決議或股東書面決定或國資監管機構批準文件、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減少注冊資本的,提交刊登減資公告的報紙報樣(這個是你公司的關鍵,要注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注冊資本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4)實收資本變更: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5)住所變更: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原件或復印件以及出租方的產權證復印件;以上不能提供產權證復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產權使用證明復印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住所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

          (6)法定代表人姓名變更:公司簽署的《公司(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表》、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或書面決定或其他任免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法定代表人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

          (7)公司類型變更:股東會決議或股東的書面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公司類型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復印件。

          (8)營業期限變更: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營業期限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復印件。

          (9)股東或發起人名稱或姓名變更:《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情況表》、股東或發起人名稱或姓名變更證明、新股東或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10)股東變更: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或股權交割證明、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股東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復印件。

          5、登記機關所發的全套登記表及其他材料。

          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提交復印件,要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同時由股東加蓋公章或簽字。

        公司的章程9

          公司章程是各位股東成立公司、公司成立后運營的重要文件依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等______方共同出資,設立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注: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公司章程中未載明事項按照《公司法》規定執行。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四條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在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不設董事會的公司章程范本。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項目期別

          股東姓名、名稱

          認繳情況

          實繳情況

          出資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第二期

          第三期

          合計

          貨幣出資額:

          (注: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請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本表,股東人數超過三人或者繳資次數超過三期的,應按實際情況續填本表).

          第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認繳的出資,應當向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本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六)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十一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注:此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按照何種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注:此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時間)。

          定期會議(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公司的章程10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章 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八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章 公司和財務會計利潤分配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三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以下統稱“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務是:認真貫徹國家、省、市關于工程監理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堅持“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則,為水利工程投資者、建設者提供科學嚴謹的監理、優質的服務,確保投資者的建設項目投資省、進度快、質量好。同時,通過科學的、先進的管理方式,合理有效地利用多方資源,使其為股東創造出最佳經濟效益。為國家提供稅收。

          第四條 公司依法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 公司名稱 ※※省※※工程監理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條 公司住所 ※※省※※市※大道1號;

          通訊地址 ※※省※※市※大道1號;

          郵政編碼 537100。

          第七條 公司的經營場所 ※※省※※院內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

          第九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以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為主業。

          第十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和要領取許可證的,已經 批準,并領取了 許可證。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出資總額為人民幣 50萬元。

          第十二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 50 萬元。

          第十三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由股東投資。在注冊資本總額中:

          貨幣 40萬元,占注冊資本總額的 80 %;

          實物折價10萬元,占注冊資本總額的20 %;

          土地使用權折舊0萬元,占注冊資本總額的0 %。

          第十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中的土地使用權作價,已由具有無形資產評估資格的 會計審計事務所 評估驗證。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十五條 公司由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省※※局;

          ※※省※※局。

          第十六條 公司的股東人數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公司股東,均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1)分配紅利;

          (2)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3)股東會上的表決;

          (4)依法及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出資;

          (5)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帳目,監督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并提出建議或質詢;

          (6)被推選擔任董事長、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7)在公司清算時,對剩余財產的分享;

          (8)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1)遵守本章程,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2)依其所認購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按期繳納股金;

          (3)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公司設置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1)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資方式、出資數額;

          (2)登記為股東的日期;

          (3)其他有關事項。

          第七章 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如下:

          序號 股東姓名或名稱 出資

          方式 出資額 股東簽名

          1 ※※省※※局 實物折價 10萬元

          2 ※※省※※局 貨幣 40萬元

          第二十一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二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注冊資本;

          (1)股東增加投資;

          (2)公司盈利;

          (3)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冊資本。

          第二十三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只能是經營虧損。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低于《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二十四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簽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末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八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股東轉讓的出資,否則視為同意。

          第二十六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九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七條 公司設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

          股東會議按股東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分為定期會和臨時會。

          第二十九條 股東定期會每年召開一次,于年初舉行。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

          (1)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股東提議時;

          (2)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第三十一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議,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以書面形式發送,并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十二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長,決定有關董事長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工作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董事長或總經理;

          第三十四條 公司設董事會,由一名董事長,兩名付董事長、四名董事組成。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1) 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2)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

          (3)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公司借款的方案;

          (6)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解散的方案;

          (7)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

          (8)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審批總經理提出的副總經理和三總師;

          (9)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擬訂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1)決定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委派會計的報酬和支付方式;

          (12)擬訂公司兼職董事津貼的標準。

          第三十五條、公司不設監事會,由董事長指派一名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對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及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進行監督;

          (2)檢查公司經營計劃的執行情況和財務,維護股東權益。

          (3)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責成總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六條 公司設總經理,并行使下列職權:

          (1)在董事會的領導下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第三十七條 總經理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董事會的決議或超越授權范圍。

          第三十七條 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總經理不在時,由總經理指定的副總經理代其行使職權。

          第三十八條 公司總經理可以由股東會聘任,也可以由董事兼任。

          第十一章 公司財務會計和利潤分配

          第三十九條 公司依照法律、法規和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機構和帳冊、制度。按月向董事會提交財務報表。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另立會計帳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四十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議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一條 財務會計報告在股東年會二十日以前備置于公司并送交各股東,以便查閱。

          第四十二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10%作為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的5%~10%作為法定公益金。

          第四十三條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提取了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在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注冊資本。

          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員工的集體福利。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五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1)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

          (2)股東會決定解散;

          (3)公司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4)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第四十六條 公司依照前條規定解散的,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清算組織由股東代表組成。

          被依法責令關閉的,由有關機關組織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

          第四十七條 清算組織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時,要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織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八條 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九條 清算組織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不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按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條 清算組織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公司債務時,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織將清算事宜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一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織制作清算報告,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清算組織負責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二條 清算組織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織成員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清算組織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其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三條 董事會成員、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職員必須按公司賦予的權力行使職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董事、總經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公司資金和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五十四條 公司領導在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公司領導在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或者建議。

          第五十五條 公司職工依據《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工會依法開展活動。

          第五十六條 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組織或機構的,公司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規定和公司的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本章程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到的法律責任和其他事項,按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會決議加以補充。股東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修改、補充條款,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備案后生效。

        公司的章程11

          章 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公司的經營管理機制,促進企業發展,規范公司內部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依法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三條: 公司有經營活動中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接受有關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公司住所:

          公司類型: 有限公司(法人獨資) 第三章 宗旨、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的宗旨為:適應市場經濟形勢,信守職業道德,開展靈活經營,生財有道,遵紀守法,不斷改善社會服務工作,努力的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六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姓名、出資情況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實收資本 萬元人民幣,公司注冊資本分 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股東首期出資 萬元人民幣,于公司設立登記前到位,第 期出資萬元人民幣,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二年內繳足。

          第八條:股東的姓名、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股東證件號 出資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委派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 審查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 審查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 審查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 審查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 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條:股東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定,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一條:本公司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決定產生。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執行董事每屆任期為 3 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由股東決定可以連任。

          第十三條:本公司設經理一人,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議;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七)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 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執行董事 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本公司設監事 名,監事由股東決定產生,監事每屆任期為 3 年,監事任期屆滿,由股東決定可以連任。監事保護公司股東利益,保護公司職工的`利益。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 當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 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六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七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股東應有書面決定,并簽定書面股權轉讓協議。

          第十八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六)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一條: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時間內,到原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修訂、補充。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解釋權歸股東。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以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的事項為準。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經股東簽名或蓋章有效。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一式 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訂立,自陜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相關規定執行。

        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的章程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企業經營機制、促進企業發展、保障本公司股東、職工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省××市××區××路××號

          第三條本公司是經××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注冊、依法設立后為獨立的企業法人,其生產經營活動與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其行為受中國法律約束,接受國家機關監督。

          第四條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即股東以其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公司要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第六條公司經營期限為二十年,從營業執照核發之日算起。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七條公司經營范圍:房地產開發與經營;房地產銷售;物業管理,對房地產業的投資。

          第八條分公司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不能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第三章公司的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

          第九條本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000萬元(壹仟萬元)。

          第十條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500萬元。

          公司注冊資本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足。

          股東首期出資人民幣500萬元,于公司設立登記前到位,第二期出資人民幣500萬元,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足。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和住所

          第十一條本公司由四名自然人股東組成,自然人情況如下:

          1.姓名:

          身份證號碼:

          住址:

          2.姓名:

          身份證號碼:

          住址:

          3.姓名:

          身份證號碼:

          住址:

          4、姓名:

          身份證號碼:

          住址:

          第十二條股東的權利

          1.股東享有投資受益權,即紅利分配權和剩余財產權;

          2.股東享有參加公司股東會和行使表決的權利;

          3.股東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4.股東有參與公司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5.股東有查閱公司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6.股東有新增資本優先認購權;

          7.轉讓出資權和轉讓出資優先認購權。

          第十三條股東的義務

          1.股東有執行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的義務;

          2.股東有按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限出資的義務;

          3.公司登記注冊后,股東不得抽回出資的義務;

          4.出資差額補償的義務;

          5.依法轉讓出資的義務。

          第五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四條股東的出資方式:貨幣出資。

          第十五條股東的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股東××:認繳出資額為340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34%,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足。其中第一期貨幣出資170萬元,占認繳出資額的百分之五十,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第二期貨幣出資170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納。

          股東××:認繳出資額為320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32%,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足。其中第一期貨幣出資160萬元,占認繳出資額的百分之五十,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第二期貨幣出資160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納。

          股東××:認繳出資額為170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17%,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足。其中第一期貨幣出資85萬元,占認繳出資額的百分之五十,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第二期貨幣出資85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納。

          股東××:認繳出資額為170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17%,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足。其中第一期貨幣出資85萬元,占認繳出資額的百分之五十,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第二期貨幣出資85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納。

          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六條公司股東之間可以轉讓部分出資或全部。

          第十七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須經半數以上的股東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購買轉讓的出資,如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七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十八條公司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九條公司在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接受股東、監督機關審查驗證。

          第二十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勞動用工制度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公司組織機構及其生產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公司的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有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五條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六條公司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七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八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股東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九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條公司不設董事會,公司設執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

          第三十一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事項;

          第三十二條公司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下職權,經理任期三年;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議;

          (二)實施公司年度經營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出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出任或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三十三條公司不設監事會,只設一名監事,任期三年。第三十四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三十五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一)國家公務員;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三)因犯有貪污、受賄、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法,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人;

          (四)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自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

          (五)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

          (六)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人;

          (七)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能擔任企業領導職務的。

          第九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條本公司的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七條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所在地正式戶口或臨時戶口;

          (三)具有管理公司的能力和相關的專業知識;

          (四)從事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

          (五)產生的程序符合國家法律和本章程的規定;

          (六)符合其他有關規定條件。

          第三十八條法定代表人職權:

          (一)負責公司業務活動的指揮與管理;

          (二)對外代表公司對各項業務事項做出決策并組織實施;

          (三)負責召集、主持股東會會議;

          (四)檢查股東會決議實施情況;

          (五)股東會決議授予其他職權;

          第十章公司的終止

          第三十九條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組織對公司破產清算。

          第四十條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的;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

          (四)公司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

          第四十一條公司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由股東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二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的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為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三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解散清算事宜。

          第四十四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具體的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剩余財產按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四十五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總結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后報送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注銷登記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條修改公司章程應當由執行董事提出修改方案,經股東會表決通過,報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公司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的章程1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并經公司股東會議決議,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岳陽市鞍馬廣告裝飾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岳陽市岳陽樓區洞庭北路汴河街41號

          第四條 登記的經營范圍為:廣告設計制作、裝潢、印刷品設計制作(以營業執照核準為準)。

          第五條 公司經岳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岳陽樓分局注冊成立

          第二章 股 東

          第六條 公司股東共 3 個,其名稱與住所分別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住所

          童****湖南省****縣**鎮

          李****湖南省****縣**鎮

          張****湖南省****縣**鎮

          第七條 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有通過股東會會議對公司的事務按所實際出資比例進行表決的權利;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

          (三)有按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權利;

          (四)有對公司的日常管理及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查詢和質詢的權利;

          (五)有新增資本時按實繳的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

          (六)有按照規定轉讓出資的權利;

          (七)有公司解散清算后按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資產的權利。

          第八條 股東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有按章程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的義務;

          (二)有以非貨幣出資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章程所定價額的,承擔補交其差額義務

          (三)有以認繳的出資比例對公司承擔責任的義務;

          (四)有這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資的義務

          (五)有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的義務

          (六)有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發展的義務。

          第九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公司利潤、按實繳的出資比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均可以書面申請成為股東,由公司記入股東名冊、簽發出資證明書、修改章程中關于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并辦理股東變更登記。

          如繼承人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代為行使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并按該繼承人認繳的出資,以該繼承人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如不愿意成為股東的,其股份由同一繼承順序的、愿意成為股東的其他繼承人或公司股東收購,也可以轉讓給股東之外的其他人,收購或轉讓參照《公司法》關于股權轉讓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股東之間或股東與其他人之間轉讓股份按《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一、二、三款規定執行。

          第三章 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為10萬元人民幣,其股東出資情況將由公司通過湖南省企業信用信息公式系統向社會進行公示。

          第四章 公司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一節 股東會

          第十三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但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公司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對公司對外擔保、轉投資、變更公司登記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決議按股東認繳出資所持股份比例進行表決。

          各股東按認繳出資的股份,人民幣每一元為一個表決權。

          在每一輪選舉或每一項議案表決時,每一位股東的表決權只能行使一次。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除前款決議事項外的其他決議,需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六條 股東會于每年召開一次定期會議。公司應當把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在定期會議召開前十五日送交各股東。

          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公司首次會議應由全體股東出席始得召開,除此之外,公司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須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出席始得召開。

          第十七條 公司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除此之外,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主持。

          第十八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拒絕簽名的,視為棄權。

          第二節 執行董事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壹名,由股東會會議選舉產生。

          各股東均有權提名一位候選人,經股東會會議無記名投票選舉,獲得表決權數額最多的當選。如兩位以上的候選人獲得數額相等的表決權,相對數相等的候選人重新選舉。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指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指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二) 公司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節 經 理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同時形式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股東會議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四節 監事

          第二十三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壹名,有股東會會議選舉產生。

          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股東均有權提名一位候選人,經股東會會議無記名投票選舉,按獲得表決權多少的先后順序產生。如兩位以上的候選人獲得數額相等的表決權,相對數相等的候選人重新選舉。

          增選或者改選監事,按前款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提出議案

          (六)一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執行董事,其產生條件、方式、程序及工作職權與執行董事相同,與執行董事一并選舉產生,并可以同時行使經理職權。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公司營業期限為 30 年,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 公司股東會表決通過每筆對外擔保或轉投資數額由股東會確定。但是,對外擔保累計額總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轉投資累積總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轉投資累積總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80%(以轉投資所獲利潤再投資除外)。超出規定數額或比例,股東或者監事有權要求公司糾正。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條款變動,由執行董事提出修改草案,報股東會會議表決通過,報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變更登記后生效。

          第二十九條 公司股東會會議通過的有關本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和其他文件,均為本公司章程的組成部分,其表決方法按修改章程辦理。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均含本數。如有未盡事項,按《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

        公司的章程14

          依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全體股東共同出資設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依法履行公司權利,承擔公司義務,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住所和經營范圍

          第一條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市××××區××××路××××號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為準)。

          第四條 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注冊,公司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股東出資期限由股東自行約定,但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第三章 股東名稱或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股東名稱或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名稱或者姓名

          證照號碼

          資本金

          出資方式(金額:萬元)

          出

          資

          %

          比

          出資

          時間

          貨幣金額

          實物金額

          無形金額

          其他金額

          合計金額

          認繳

          ..

          實繳

          ..

          認繳

          ..

          實繳

          ..

          第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有權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十一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不得抽逃出資。

          第五章 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十二條 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 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十四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六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七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二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公司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作出其它決議,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對公司股東會負責。執行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執行董事聘任和解聘。經理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或:經理)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公司對外簽署有關文件;

          (二)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報告;

          (三)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并事后向股東報告。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九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一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XX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或:公司營業期限為長期)。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但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三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三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第三十四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三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公司章程所列條款及其他未盡事項均以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為準則。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經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九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四十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全體股東(或:法定代表人)簽署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一式份,公司留存一份,各股東留存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公司的章程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xxx xxx經協商一致,決定共同投資創辦:xx有限公司,現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股東各方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第三條 公司名稱及住所

          公司名稱: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住址:上海

          第四條公司為有限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條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公司投資,并以該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擔責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投資的,其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資后,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資額不包括在內。

          第七條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遵守職業道德,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二章 公司的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宗旨:積極投資,合法經營

          第九條 公司經營范圍:建筑施工

          第三章 公司的注冊資本及股東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方式。

          第十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一百萬元,其中:

          甲方出資人民幣 4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百分之45 ;

          乙方出資人民幣 3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百分之35 ;

          丙方出資人民幣 1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百分之10 ;

          丁方出資人民幣 1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百分之10 ;

          第十一條 股東各方以下列方式出資:

          甲方:貨幣

          乙方:貨幣

          丙方:貨幣

          丁方:貨幣

          第十二條 股東各方應在20xx年 月 日星期 前足額交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各股東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在銀行開設的臨時銀行帳戶。

          第十三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四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 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權將自己 的名稱、住所、出資 額 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事項記載于股東名冊內;

          (二)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并享有表決權。

          (三)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及財務狀況,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四)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五)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出資額 記載于股東名冊;

          (六)公司終止后,按照出資比例分得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第十六條 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 交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 股東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第五章 股東會

          第十七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最高權利機構。

          第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執行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等;

          (四)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 審議批準執行監事的報告;

          (六)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 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十)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審議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股東會的決議須經過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有關公司增加 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通過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每年召開二次,2月和8月召開。

          第二十二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 所議事項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再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 執行董事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會委派產生。執行懂事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 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 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施;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提請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執行監事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執行監事,由股東會委派產生。執行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執行監事。

          第二十七條 執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行董事、經理、副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本章程行為進 行監督;

          (三) 當執行董事、經理、副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八條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名,經理由執行董事任命,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二十九條 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會決議;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 本章程和執行懂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經理協助經理行使上述職權,經理因故不能行事職權時,可委托一名副經理行使其職權,但如果代理期限在兩個月以上,經理應事先通報股東會。

          第三十條 公司可設若干部門,部門經理分別負責公司各部門的.工作,部門經理對經理負責。

          第九章 忠誠條款

          第三十一條執行董事、執行監事、經理(在本章中均包括副經理)應當遵守本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執行董事、執行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三十二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個人名義或者其他個人名義,開立銀行帳戶存儲貨幣。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三條 執行董事、經理除本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公司訂立合同或進行交易。

          第三十四條 執行董事、執行監事、經理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三十五條 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二個月向執行董事提出書面報告。

          第三十六條執行董事、執行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有前款行為的,除承擔賠償責任外,執行董事可隨時將其解聘。

          第十章 公司財務、會計及利潤分配制度

          第三十七條公司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八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經依法審查驗證后,十天內送交各股東及各政府有關部門,并接受其監督。

          公司會計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公司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 資產負債表;

          (二) 損益表;

          (三) 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 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 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九條 公司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

          第四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條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三條 公司在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五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六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簿外,不得另立會計帳目簿,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銀行帳戶存儲貨幣。

          第十一章 公司的合并與分立

          第四十七條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東會議做出決議。

          第四十八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 第四十九條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的程序和要求辦理。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五十條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可按出資比例認繳新增資本或者協商決定新增資本的認繳比例。

          第五十一條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或者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章 公司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期限為二十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算。

          第五十三條股東各方均同意延長經營期限的,應由股東會做出決議,并在經營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報原審批部門批準,然后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及其他注冊手續。

          第五十四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 本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或者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終止事由出現;

          (二) 股東會決議終止;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五) 破產;

          第五十五條 公司依前條第一款規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由股東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以前條第二款規定解散的,分別由有關主管機關和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 清算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 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 清繳所欠稅款;

          (五) 清理公司債權、債務;

          (六) 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 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五十八條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九條清算過程中,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算債務的,應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人民法院裁定破產后,清算組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六十條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六十一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 承 諾

          第六十二條 本公司鄭重承諾:

          1.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法律及法規禁止的不經營。

          2.需要前置審批的項目,本企業在取得許可證和正式批準文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重新核發營業執照后,才能開展相應的經營活動。

          3.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具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如因不實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申請人承擔法律責任。

          4.本企業章程內容中如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國家法律法規相違背處,全體股東(投資人)承擔因執行該處內容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執行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六十四條 股東各方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應在本章程上簽名并加蓋印章,以示完全接受本章程的規定。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自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設立登記并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八份,股東各方各執一份,另四份分別報送各有關部門、機關。各份章程具有同等效力。

          乙方: 年 月 日

          丙方: 年 月 日

          丁方:

          年 月 日

          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