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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火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時間:2025-11-08 09:50:29 銀鳳 制度 我要投稿

      動火安全作業管理制度(精選20篇)

        在當下社會,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動火安全作業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動火安全作業管理制度(精選20篇)

        動火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1

        1、制訂《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安全監察處負責管理。

        2、《動火安全作業證》由檢修單位指定動火項目負責人聯系,由設備所在單位工藝技術人員辦理,按要求填寫有關項目,然后根據動火等級權限辦理審批手續,交動火項目負責人,不得空項。

        3、動火項目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將作業證交給動火人。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4、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有效期為24h,二級動火作業的有效期為120h,超過有效期應重新辦理。

        5、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初審簽字,經安全監察處復檢簽字后,報總廠分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終審批準。一級、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所在單位主管領導終審批準。

        6、監火人:監火人應由動火點所在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生產工藝、掌握防火、防爆安全知識的人員擔任。危險性較大的動火檢修項目,檢修單位也要指派專人監護。新項目施工動火由施工單位指派監火人。一次性交出的檢修設備第一次動火仍按正常動火對待,以后的動火,則由施工單位指派監護人,并負責全面工作。

        7、動火安全措施審批人:由設備所在單位主管工程師或分管廠長擔任。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自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做動火分析,審查并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確認準確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

        8、凡分廠、工段或系統全部停車,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9、對于險情重大的動火工程,應指派多人進行看火,并要求消防和醫務部門派人員駐防共同做好防護工作。

        10、《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兩份,一份由動火人持有,另一份由設備所在單位統一保存,特殊動火應上交安全監察處存查。

        動火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2

        為加強天燃氣設施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工作,防患于未然,確保向用戶安全正常供氣和天然氣工程順利進行,特制定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一、動火作業范圍

        凡是從事下列工作均屬動火作業,都應辦理動火作業票,認真執行本制度

        1、在已運行的天然氣管道、設施、運行設備上進行能產生明火或火花的工作。如電、氣焊、使用噴燈熬瀝青、鐵器工作鑿擊、使用砂輪等。

        2、在上述設施上進行高壓電氣試驗,進行能產生靜電火花的工作。如高壓氣體噴射、能產生熱輻射的工作如使用烙鐵等。

        3、在與帶氣管道設施連接尚未置換通氣,但中間無盲板隔離的管道設施上進行上署1、2款所列的各項工作。

        4、在門站內,調壓站室內,天然氣閥井內等類似爆炸危險場所內非帶氣管道設施上進行上述第1、2款所列工作或鑿擊建筑物構件、噴砂、噴鍍、非防爆電氣作業等。

        二、動火作業的申報審批程序

        1、動火作業的申請

        ①公司所屬部門進行動火作業,由負責動火部門提出動火作業申請。

       、谛吕嫌脩粜略鲇脷忭椖炕蛴脷庠O備、輸氣管線維修等需進行動火作業的.,由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提出安全措施,并填寫危險作業票。

        2、動火作業申請的報批時間

       、俜矊僖患墑踊鹱鳂I的作業項目,須提前3-5天提出申請。

       、诜矊俣墑踊鹱鳂I的作業項目,須提前1-3天提出申請。

       、鄯矊偃墑踊鹱鳂I的作業項目,須提前1天提出申請。備注:在搶險等緊急動火作業時,在按本制度要求采取可的系統隔離措施和安全措施后,可以一邊進行作業,一邊辦理動火審批手續。

        3、危險作業票的填寫

       、傥kU作業票一式三聯,經全部審簽后,一聯交調度中心,一聯交安全處,一聯留動火部門自存。

        ②系統隔離措施和動火安全措施由動火申請部門擬定,并須畫出作業有關的系統簡圖,表明具體作業部位,寫清作業的具體內容,經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審簽后,危險作業票才可申報。

       、鄯矊僖患墑踊鹱鳂I項目的,還需附上書面施工方案。

        三、動火作業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制度

        1、一級動火作業是指直接在帶氣設施上進行的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須經總公司批準,并有安全處增派人員到現場協調、監督動火作業的執行。

        2、二級動火作業是指在帶氣設備區域內及其他防爆區域內進行的動火作業。二級動火作業須經公司批準,并有安全人員到現場協調、監督動火作業的執行。

        3、三級動火作業是指在非防爆區域內進行的動火作業。三級動火作業可由生產運營部、施工管理部等基層單位負責實施執行。

        四、動火作業的安全實施

        1、一切動火工作都應根據動火作業現場情況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下列安全設施,在任何動火之前必須完成。

        ①動火執行人必須向作業所在運行管理部門當班帶班人或動火監護人交驗動火作業票,確認審批手續齊全,并在現場重新明確動火部位、任務、系統隔離范圍、方法。

        ②消除附著在動火工作內外的易燃或高溫時會分解出有毒氣體的物質和動火點周圍或者其垂直下方10米范圍內的明火、易燃物質及清理無關人員、畜生等。

       、蹅溆泻线m、有效的消防器材。

        ④保持現場聯絡和通道暢通。

        2、在帶氣管道、設施上進行放散動火作業時,必須建立以放散點或動火點位中心,半徑20米的安全作業區,并有專人警戒。

        3、凡進行帶氣不置換動火作業,要嚴防出現負壓混入空氣,帶氣管道設施必須保持200pa—600pa的壓力。

        4、凡在帶氣管道設施上進行不帶氣動火作業,或在爆炸危險區內非帶氣管道設施上進行的其它動火作業,應采取斷開管路等可靠的措施切斷氣源,認真檢查現場附近有無水封、安全閥、閥井等,防止可能泄露的天然氣進入現場,動火現場通風良好,空氣中天然氣含量必須低于0.5%(體積比),嚴禁用明火試漏和試驗現場是否有可燃氣體。

        5、動火安全區內不準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刷漆等易燃液體作業。

        6、動火使用的設備、工具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其安全附件齊全、完好。禁止帶氣管道等作為電焊二次線使用。電焊機、乙炔氣瓶、氧氣瓶相互間距應在7米以上,其余動火點或放散點的距離應在10米以上。

        7、動火作業及各項的執行由工作負責人統一進行指揮。要遵守有關的安全制度及操作規程。系統隔離措施和動火安全措施,由動火作業單位、監護單位共同執行后,工作負責人、監護人須共同對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開始動火作業。

        8、必須嚴格按批準的動火時間、范圍、安全措施等執行作業,不得擅自改動和降低安全措施要求,超范圍和超期動火。

        9、在進行動火作業時,如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動火作業時間或擴大系統隔離范圍時,須向有關部門請示,經批準后,按新批準的作業時間或系統隔離措施執行。

        10、現場監督和監護人員,有權責令停止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操作人員如認為措施不完善或指揮有誤,有權拒絕動火作業。

        11、作業中途中斷動火要采取可靠的措施,并有現場監護。恢復動火作業前必須重新檢查系統隔離措施和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12、如遇超過5級風以上或攝氏零度以下天氣不宜進行露天動火作業。

        13、動火作業結束后,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必須共同對現場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余火,工完場清,督促系統恢復正常工作狀態,并在動火作業票上簽字,動火單位要存留作業票備查。

        動火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3

        動火作業是指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明火、爆破、焊接、氣割或采用酒精爐、煤油爐、噴燈、砂輪、電鉆等工具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從統計數據發現,大量的施工現場火災均是由于動火作業引起,其原因是施工現場動火作業多,動火管理缺失和動火作業不慎,引燃動火點周邊的易燃、可燃物所致。

        一、安全操作規程

        1、動火作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遵守公司相關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焊割工必須具有焊工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即:IC卡。

        2、動火作業前,操作者必須對現場安全確認,明確高溫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種可能或潛在噴濺的區域,該區域周圍10米范圍內嚴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學品、紙箱、塑料、木頭及其它可燃物等),確保動火區域保持整潔,無易燃可燃品。

        3、對確實無條件移走的可燃品、動火時可能影響或損害無條件移走的設備、工具時,操作者必須用嚴密的鐵板、石棉瓦、防火屏風等將動火區域與外部區域、火種與需保護的設備有效的隔離、隔絕,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濕。

        4、高處動火作業前,操作者必須辨識火種可能或潛在落下區域,明確周圍環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規定確認、清理現場,以防火種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室外進行高處動火作業時,5級以上大風應停止作業。

        5、凡盛裝過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氣體、其它可燃介質、有毒介質等化學品及帶壓、高溫的容器、設備、管道,嚴禁盲目動火,凡是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定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動火;特殊情況下必須動火時,要保證容器、設備、管道處于常溫、常壓狀態,通過切斷、加裝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證動火設備或管道與生產系統的物料徹底隔離,動火前必須檢查分析容器、設備、管道中的化學品性質及周圍環境,利用空氣、惰性氣體(氮氣、氬氣等)、水蒸汽、水等經過充分的吹掃、清洗、置換后,經反復確認無危險隱患后,方可動火;該動火作業屬于A級動火,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并派人監火,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沙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濕。

        6、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丙烷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點須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離,氣瓶嚴禁在陽光下曝曬,氧氣瓶口及減壓閥、閥門處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嚴禁橫躺臥放;運輸、儲存、使用氣瓶時,嚴禁碰撞、敲擊、劇烈滾動,且氣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氣瓶傾倒。

        7、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機、氣瓶(減壓閥、膠管、割炬等)、砂輪、修整工具、電纜線、切割機等器具,確保其在完好狀態下,電線無破損、漏電、卡壓、亂拽等不安全因素;電焊機的地線應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亂搭亂接,以防接觸不良、發熱、打火引發火災或漏電致人傷亡。

        8、動火作業結束后,操作人員必須對周圍現場進行安全確認,整理整頓現場,在確認無任何火源隱患的情況下,方可離開現場。

        二、《動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程序和要求

        1、《動火作業許可證》由申請動火單位的動火作業負責人辦理。辦證人應按《動火作業許可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

        2、動火作業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作業許可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作業許可證》交給動火人。

        3、一份《動火作業許可證》只能適用在一個動火地點、設施。動火前,由動火人在《動火作業許可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地點、設施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作業許可證》。

        4、審批后的動火作業必須在48h內實施,逾期應重新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5、審批后的動火時段延長,應辦理延續手續。

        6、《動火作業許可證》不能轉讓、涂改,不能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三、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進入設備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應執行進設備內和高處作業的相關規定。

        2、高處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3、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并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確保安全。

        4、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6、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

        7、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應不小于5m,二者距動火作業地點均應不小于10m,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

        8、在鐵路沿線的動火作業,如遇裝有化學危險物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

        9、凡在有可燃物或難燃物構件的冷卻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采取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

        10、生產不穩定,設備、管道等腐蝕嚴重不準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11、動火作業時,安全、消防主管部門、車間主管領導、動火作業與動火作業設施所在單位(管理權限的分廠)的安全員應到現場監督檢查安全防火措施落實情況。危險性較大的動火作業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12、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13、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14、在生產、輸送、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其氧含量不得超過23%。

        15、動火作業前,應通知動火作業設施所在單位(管理權限的分廠)生產調度部門及其它相關部門,應制定相應的異常情況下的應急措施。

        16、帶壓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負責監視壓力不低于3000Pa,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17、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以保證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18、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四、人員職責要求

        1、動火作業負責人

        實施動火作業車間領導或外委項目負責人擔任動火作業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制定、落實動火安全措施,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2、動火人

        動火人在動火作業前須核實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動火前應主動向監火人呈驗《動火作業許可證》,經雙方簽名并注明動火時間后,方可實施動火作業。

        3、監火人

        監火人應由動火地點、設施管理權限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掌握安全防火知識的人員擔任。未劃分管理權限的地點、設施動火作業,由動火作業單位指派監火人。

        監火人必須持公司統一的標志上崗,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隨時撲滅動火飛濺的火花,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在動火作業期間,監火人必須堅守崗位,動火作業完成后,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4、安全監督員

        實施動火作業單位和動火地點、設施所在單位(管理權限的分廠)安全員應負責檢查本標準執行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

        5、動火作業的審批人

        1.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公司安全、消防主管部門。

        2.工業及民用煤氣、氧氣生產設施(儲罐、容器等)和輸送管道的動火作業由安全主管部門先審核后送消防主管部門復審審批。

        3.易燃易爆區域的動火作業由消防主管部門先審核后送安全主管部門復審審批。

        4.審批人在審批動火作業前必須熟悉動火作業現場情況,確定是否需要動火分析,審查動火等級、安全保障措施。在確認符合要求后方可批準。

        五、動火作業六大禁令

        1、動火證未經批準,禁止動火;

        2、不與生產系統可靠隔絕,禁止動火;

        3、不清洗,置換不合格,禁止動火;

        4、不消除周圍易燃物,禁止動火;

        5、不按時作動火分析,禁止動火;

        6、沒有消防設施,禁止動火;

        六、進入容器、設備的八個必須

        1、必須申請、辦證,并得到批準;

        2、必須進行安全隔絕;

        3、必須切斷動力電,并使用安全燈具;

        4、必須進行置換、通風;

        5、必須按時間要求進行安全分析;

        6、必須佩戴規定的防護用具;

        7、必須有人在器外監護,并堅守崗位;

        8、必須有搶救后備措施;

        動火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4

       。ㄒ唬┠康

        加強對火源的管理,防范火警事故的發生。

        (二)責任

        1、安全科負責執行本制度;

        2、動火作業部門履行本制度。

       。ㄈ┻m應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易燃易爆場所動火作業。

       。ㄋ模┕芾硪

        本制度中的動火作業是指燒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險作業;

        在公司范圍內進行動火作業時,要先清理作業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遠離進行動火地方最少10米范圍內進行動火作業時,要先清理作業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有煙感探頭的場所,要做好保護,防止誤報警,準備好應急的消防器材,然后向安全科申請危險作業許可證;

        安全科在發出危險作業許可證之前,要以作業現場進行檢查,依據許可證上所列之項目逐條核對無誤,確認不會由此引發火警事故后,才能發出危險作業許可證;

        動火作業現場要有相應的消防滅火措施,例如準備水、滅火器等,以便發生火警時,能迅速滅火;

        動火作業人員在作業前要了解該部位的消防設施及走火通道;

        在動火作業過程中,安全科要全程監督,防止發生火警事故;

        安全科有權制止有危險的動火作業;

        動火作業完畢之后,要清理好作業現場,并監視現場至少30分鐘,防止留有火種,引起后患;

        對不申請危險作業許可證而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或部門),除通報批評外,并應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責任。

        動火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5

        電梯必須經檢驗機構進行驗收檢驗或定期檢驗,在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并對安全檢驗合格標志予以確認蓋章后,方可投入正式運行,電梯作業人員必須經培訓,考取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方可上崗操作。

        1、電梯在投入運行前須進行試運行,以檢查各部位是否工作正常,有無異響及異味,通風、照明是否良好,觀察有無其它異,F象。

        2、搞好轎廂、層轎門清潔衛生,清理門地坎滑槽內雜物,保證電梯門的'正常開閉。

        3、嚴禁電梯超載運行,禁止運送超大、超長或重量不明的物品。

        4、禁止在電梯運行中使用三角鑰匙開啟層門。

        5、電梯運行中發生故障時,應啟動緊急報警裝置,電梯管理人員應立即切斷電梯電源,及時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進行處理。

        6、電梯困人救援操作規程:電梯管理員或援救人員與被困人員取得聯系,使其保持鎮靜,等待救援,被困人員不可將身體任何部位伸出轎廂外;準確判斷轎廂位置,保證層轎門可靠關閉;用三角鑰匙打開層門、轎門,疏散乘客;關閉層轎門,填寫救援記錄并存檔,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進行處理。

        動火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6

        1、校內的一切設備與設施要定期檢查,及時維修維護,做到固定牢固,運行安全可靠。

        2、教學設備的維護和安全管理: 電腦、投影儀、錄音機、實物投影儀、電視機、照相機等貴重辦公器材,維護管理要落實到人,明確責任,實行目標管理,在做好防火、防盜的同時,要做好使用維護記錄,消除用電等方面的安全隱患。加強體育設施的檢查與維修。

        3、消防設施的安全管理

        (1)加強對全校師生的《消防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教育,加強實驗室、計算機房、多媒體教室等公共聚集場所的、消防設施和用電安全管理,由總務處、保衛科確定專人負責,定期檢修,保證正常運轉。

        (2)學校保衛科應按規定在教室、實驗室、圖書室、計算機房、多媒體教室等人員密集的`放火重點場所,配齊配足消防器材,保持安全疏散通道暢通,保證滅火器械規格正確、功能有效,有關管理人員必須熟悉使用滅火器等消防設施。

       。3)在師生密集場所設置人員疏散指示標志,由學校保衛科、總務處組織開展照明設施和停電應急措施檢驗,組織開展緊急情況下師生安全撤離和疏散的演習活動,確保師生安全。

       。4)總務處加強對電源、電器、電網的檢查,防止因漏電或線路老化等隱患引發事故。

       。5)加強對學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嚴禁師生在班級私自接線使用各類電器,嚴禁使用電爐子、熱得快等大功率電器。

       。6)學校各部門、教師一旦發現消防不安全隱患,因立即向主管部門反饋,主管部門應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進行整治,不得以各種理由拖延。

        動火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7

        1、總務處是學校校園建筑物和教育教學設施設備管理的`直接責任部門,總務主任和生活老師是負責校園硬件安全管理的責任人。要定期檢查、監督、管理、維修校園“樓房、堂、館、舍”和消防設施、體育器械、電器設備線路、水暖器材、通訊設備、辦公用品、學具教具、花草樹木等,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保證安全。

        2、對校園內的重點部位、安全事故易發設施,值周人員要做好日常的巡查工作。每次檢查要認真做好記錄;發現隱患及時維修、排除;不能立即解決的,要第一時間上報總務主任或校長,以便采取措施。

        3、 師生要自覺維護安全的校園環境,要愛護公共財物。不隨意私拿、亂放、玩弄、破壞公物;對自己負責的.公物要正確使用和妥善保管;出現正常損耗或故障時,及時上報相關領導或教師,及時主動找工人維修,不得擅自拆卸修理,以免發生危險,造成傷害。

        4、學校微機室、電教室、理化生實驗室及藥品儀器庫、圖書閱覽室、衛生保健室、體育器材庫等管理員是其安全工作的直接責任人。要定期、認真、仔細做好日常安檢工作,注意防火、防電、防毒、防腐,發現隱患及時排除或上報,不得瞞報、漏報,以免發生教學安全事故。

        5、班級任課教師要時刻注意教室及周圍環境的安全,一旦發現隱患,立即采取果斷措施;在上課及組織學生活動期間,一旦發現學生周圍校舍、設施有異常情況,立即組織學生疏散撤離,并報告分管領導。

        動火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8

        1.生產紀律

        1.1.生產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產品規格要求生產。

        1.2.廠區及生產車間內嚴禁吸煙。

        1.3.愛惜生產設備、原材料和各種包裝材料,嚴禁損壞,杜絕浪費。

        1.4.員工必須服從合理的安排,盡職盡責做好本崗位的工作,不得故意叼難、疏忽或拒絕組長或上級主管命令,對不服從者按公司管理制度執行處罰。

        1.5.衣著清潔整齊,按照要求上班必須穿工作服。

        1.6.嚴禁私自外出,有事必須向生產主管請假。

        1.7.保持車間環境衛生,不準在車間亂扔雜物,禁止隨地吐痰,每次生產任務完成后要將地面清掃干凈.

        1.8.當產品出現不良狀況時應立即停工并上報,查找原因后方可繼續生產.

        2.操作規程

        2.1.正確使用生產設備,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作業指導書或是使用說明書)非相關人員嚴禁亂動生產設備。

        2.2.嚴格按照設備的使用說明進行生產,嚴禁因搶時間而影響產品質量,若因搶時間造成原材料浪費的按原價賠償.

        2.3.員工在工序操作過程中,不得隨意損壞物料,工具設備等,違者按原價賠償。

        2.4.所有員工必須按照操作規程操作,如有違規操作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2.5.操作機器要切實做到人離關機,停止使用時要及時切斷電源。

        3.產品質量

        3.1.必須樹立“質量第一、用戶至上”的經營理念,保證產品質量。

        3.2.對出現的'異常情況,要查明原因,及時排除,使質量始終處于穩定的受控狀態。

        3.3.認真執行“三檢”制度,操作人員對自己生產的產品要做到自檢,檢查合格后,方能轉入下工序,下工序對上工序的產品進行檢查,不合格產品有權拒絕接收。如發現質量事故時做到責任者查不清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排除不放過,預防措施不制定不放過。

        3.4.間要對所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做到不合格的材料不投產、不合格的半品不轉序。

        3.5.格劃分“三品”(合格品、返修品、廢品)隔離區,做到標識明顯、數量準確、處理及時。

        3.6.上班注意節約用水用電,停工隨時關水關電,離開工位時必須關好水電。

        4.安全生產

        4.1.嚴格執行各項安全操作規程。防止出現任何事故。

        4.2.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4.3.經常開展安全活動,開好班前會,不定期進行認真整改、清除隱患。

        4.4.注意搬運機械的操作,防止壓傷、撞傷。

        4.5.正確使用帶電設備及電氣開關,防止遭受電擊。

        4.6.易燃、易爆物品應單獨堆放,并樹立醒目標志。

        4.7.消防器材要確保靈敏可靠,定期檢查更換(器材、藥品),有效期限標志明顯。

        5.設備管理與維修

        5.1.車間設備指定專人管理

        5.2.認真執行設備保養制度,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5.3.做到設備管理“三步法”,堅持日清掃、周維護、月保養,每天上班后檢查設備的操縱控制系統、安全裝置、潤滑油路暢通油線、油氈清潔、油壓油位標準、并按潤滑圖表注油,油質合格,待檢查無問題方可正式工作。

        5.4.大宗設備應有專人負責。

        5.5.制訂完善的設備維修及保養計劃,并做好維修保養記錄,填寫及時、準確、整潔.

        5.6.嚴格設備事故報告制度,出現故障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并停止操作。

        5.7.要求,即:整齊、清潔、安全、潤滑,做到“三好”“四會”“五項紀律”。好即:管好、用好、保養好。四會:即會使用、會保養、會檢查、會排出一般故障。五項紀律:即: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經常保持設備整潔,并按規定加油;管好工具、附件、不得丟失;發現故障立即停止,通知主管領導檢查處理。

        5.8.操作人員離崗位要停機,嚴禁設備空車運轉。

        5.9.設備應保持操作控制系統,安全裝置齊全可靠。

        6.生產秩序管理

        6.1.著工裝上班,不允許穿拖鞋、短褲、赤背或衣帽不整,并配帶所要求的防護用品。

        6.2.上班時,嚴格按照規定的運作流程操作,不得影響工作的順利進行。

        6.3.每道工序必須接受車間品管檢查、監督,不得蒙混過關,虛報數量,并配合品檢工作,不得頂撞。

        6.4.車間員工與班長、車間主任互相協作,不得爭吵、相互打罵。

        6.5.上班前員工嚴禁酗酒,如有上班前過量飲酒者當日不得出勤,并按曠進行工處理。

        6.6.車間內嚴禁吸煙。

        6.7.工作時間特殊情況需要外出,必須經班組長同意方可離開,根據情況規定時間,一周累計超過1小時,扣除相應的工資。

        6.8.工作時間不允許亂竄崗位.

        6.9.完不成當日生產任務的班組,若影響了公司的總計劃,自行加班完成任務。

        6.10.生產中不得聊天說笑、打電話、吃零食、睡覺,不得擅自離開生產崗位,不得在產品上坐、躺、踩、踏。

        6.11.嚴禁跨越或坐任何機械部位,嚴禁隨意拆除、挪動設備,新安裝的各種設備未經測試、試轉,不得擅自開動。

        6.12.上班時除查閱公司有關信息及發、收公司郵件外,一律禁止上網查看與公司業務無關的任何資料,一經發現,每次扣罰當月工資的20%。

        6.13.下班前必需整理好自己崗位的產品物料和工作臺面,凳子放入工作臺下面。

        6.14.夜班下班各車間負責人負責關好門窗,鎖住車間大門。

        動火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9

        1.凡是在本公司實習、培訓人員,上崗前必須經安全教育,并考試合格后方能上崗。嚴禁酒后上崗和班中喝酒.

        2.工作中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工作前要有良好的工作狀態,嚴禁酒后上崗,堅決杜絕三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犯勞動紀律)

        3.進入生產現場,必須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工作時,不準穿拖鞋、高跟鞋,留長發;

        4.不得擅自移動防護設施和安全標志等安全防護設施,確因工作需要移動時須請示車間領導同意,工作結束后,必須立即恢復。

        5.禁止跨越運行中的設備,確因工作須跨越時要走跨梯

        6.凡在兩米及兩米以上以上高空作業時,必須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帶。安全帶要掛在堅固的'構件上并認真檢查,防止安全帶移位和下沉。

        8.消防設施(包括消防桶、滅火器、消防栓、消防帶等)完好、齊全、定置擺放。

        9.生產區域禁止睡覺和非工作時停留,禁止吸煙和明火,禁止堆放油布、雜草等易燃易爆物品。

        10.非生產人員,不準進入生產區域,禁止隨意操作設備。

        動火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10

        為加強學校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確保設施設備的安全運行,延長設施設備的使用壽命,特制定學校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一、設施設備包括的內容

        1、學校房屋建筑設施;

        2、水、電、氣設施;

        3、實驗儀器、教具設備;

        4、計算機、多媒體教學及圖書等設備。;

        二、檢查機構

        建立學校設施設備安全檢查機構,由校長、分管后勤工作的副校長組成。

        三、確定常規檢查時間

        1、學期開學前和結束后定時檢查;

        2、每月中旬例行檢查;

        3、大風、大雨后及時檢查;

        4、大型活動前全面檢查。

        四、設施設備安全檢查內容

        1、房屋是否有損壞、開裂、傾斜、變形;

        2、地基是否有沉降;

        3、供水、排水系統是否通暢;

        4、門窗是否腐朽,玻璃是否牢固、完好;

        5、避雷設施是否完好;

        6、用電線路、開關、插座是否損壞;

        7、防火設施是否符合規范,滅火設備可否正常使用;

        8、供氣設備是否有隱患;

        9、溝、梯、欄、蓋、路是否有安全隱患;

        10、防盜措施是否落實。

        五、檢查記錄

        每次安全檢查必須做好記錄,建立檢查情況匯總檔案。

        六、整改落實

        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各校區總務處必須及時整改,確因某種原因不能及時整改的要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領導和主管部門。

        七、平時管理

        1、帳物清楚。各種設施設備要分類、編號、入帳、定期盤點,做到帳物相符。執行專人負責管理。

        2、科學管理。各類教學儀器要按順序依次進行定位存放、一目了然。

        3、維修保養。對各種設施設備要進行常規保養,及時維修,做好防塵、防潮、防熱、防蝕等工作。

        4、安全管理。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物品要專柜存放。貴重設備要有必要的防盜措施。重點部位“三防”到位。

        5、按章借還。設備的`領用、借還要嚴格辦理借還手續,借出設備到期后應及時歸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長期占用,不準將學校設施設備私自外借。

        6、損壞賠償。對違反操作規程造成的損失,或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損壞、丟失,責任人要按價賠償。

        7、鑒定報廢。設備設施報廢必須經過嚴格鑒定,履行審批手續,批準后在有關帳目上注銷。

        動火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11

        一、目的和適用范圍

        1.1 目的

        明確物業動火作業的管理原則、程序和要求,以確保動火作業的安全進行,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

        1.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物業管理公司及其委托的施工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進行的動火作業。

        二、管理原則

        2.1 安全第一

        將安全管理作為動火作業的首要原則,確保動火作業的安全進行。

        2.2 預防為主

        通過制定和執行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

        三、動火作業的.申請和審批

        3.1 申請程序

        施工單位需要向物業管理公司提交書面的動火作業申請,包括動火作業的地點、時間、內容、安全措施等。

        3.2 審批程序

        物業管理公司收到申請后,應由相關負責人進行審批,并將審批結果通知施工單位。

        四、動火作業的安全措施

        4.1 防火準備

        施工單位在動火作業前應做好防火準備,包括清理作業現場、配備滅火器材等。

        4.2 作業監控

        物業管理公司應派人對動火作業進行監控,以確保作業的安全進行。

        4.3 作業結束

        動火作業結束后,施工單位應清理現場,消除火源,并進行安全檢查。

        五、責任與處罰

        5.1 施工單位的責任

        施工單位應嚴格遵守本制度,確保動火作業的安全進行。如有違反,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5.2 物業管理公司的責任

        物業管理公司應對動火作業進行有效管理,對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5.3 處罰規定

        對于違反本制度的施工單位和物業管理公司,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動火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12

        1.基本要求

        1.1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生產裝置區及其禁火范圍內的設備檢維修中的動火作業。

        1.2本規定所稱動火作業,是指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備以外的禁火區內可能產生火焰、火花或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主要包括:

        a)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b)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c)燒(烤、煨)管線、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等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d)生產裝置和罐區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1.3本規定所稱易燃易爆場所,是指依據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災危險性分類為甲、乙類區域的場所,本公司判定苯醚甲環唑原藥生產裝置區、灌區、桶區、庫區、乳油生產裝置區。

        1.4動火作業涉及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盲板抽堵等特殊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安全作業證。

        2.分工與職責

        2.1公司安全科是動火作業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2.2公司生產(技術)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和審核吹掃、處理方案(含盲板圖);組織現場盲板加、拆的檢查確認工作;督促、協調動火及作業環境氣體采樣分析工作。

        2.3公司設備(工程)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和審核安全作業方案,督促和檢查施工單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實專業安全措施;負責組織、協調盲板加、拆工作,參與現場盲板的檢查確認;負責組織、協調對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及現場安全、技術交底工作。

        2.4動火作業部位所在單位,負責制定動火作業方案及工藝吹掃處理方案、落實各項安全措施;負責作業現場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監護等工作。

        2.5動火作業人職責

        2.5.1動火作業人應持有有效的本工種作業證。

        2.5.2動火作業人應嚴格執行“三不動火”原則,即沒有經批準的《動火安全作業證》(見附件1)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對不符合要求的,有權拒絕動火。

        2.6動火監護人職責

        2.動火監護人應有崗位操作合格證;了解動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有處理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2.應參加由公司安全科組織的監護人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公司安全科發放的《監護人資格證書》,做到持證上崗。

        2.在接到《動火安全作業證》后,監護人應在本部門安全員和負責人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檢查動火現場情況。監護人應佩戴明顯標志,動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確需離開時,應收回《動火安全作業證》,暫停動火作業。動火作業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采取措施。

        2.發現動火部位與《動火安全作業證》不相符合,或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有權制止動火;當動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動火;對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時,有權收回《動火安全作業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并向本部門負責人或公司安全科報告。

        2.7動火作業負責人的職責

        2.負責辦理用火作業證,并對動火作業全面負責;

        2.應在用火作業前全面了解作業內容、作業部位和作業環境,參與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

        2.作業完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火種遺留后方可離開現場。

        2.8動火部位負責人的職責

        2.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

        2.檢查、確認《作業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作業證》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

        2.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2.9動火分析人的職責

        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結果負責。應根據動火點所在車間的要求,到現場取樣分析,在《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樣代替分析數據,檢測分析數據報告附動火證后歸檔。

        2.10動火作業審批人的職責

        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對自己的批準簽字負責。

        2.10.1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2.10.2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3.動火作業分級

        3.1本公司固定動火區外的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三個級別。遇節日、假日、夜間或特殊情況,動火作業升級管理,即在原定動火級別的基礎升高一級。

        3.2特殊動火作業:

        3.2.1在公司正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區(苯醚甲環唑原藥生產裝置區、乳油生產裝置區)、儲罐區、容器等部位上或其他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32.2.節假日期間或特殊情況(如夜間)進行的動火作業(二級動火區域除外);

        3.2.3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3.3一級動火作業:

        3.3.1在易燃易爆場所(如正在運行的苯醚甲環唑原藥生產裝置區、乳油生產裝置區、儲罐區、容器、帶壓不置換等)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3.3.2危險化學品庫、桶區,可燃氣體、可燃液體及有毒介質的泵房和機房;

        3.3.3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的與正在運行的生產裝置系統隔絕的工藝設備管線。

        3.4二級動火作業:

        3.4.1除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3.停工檢修經吹掃、置換處理、化驗分析合格的工藝生產裝置;

        3.4.3從正在運行的生產裝置或系統拆除的,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且運到安全地點的設備和管線;

        3.4.4生產裝置區、罐區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包括操作室、變配電間、辦公室等);

        3.4.5固體產品包裝區域、倉庫等非禁火區;

        3.4.6廠區主干道兩側綠化施工等用火作業。

        3.5公司內,除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范圍以外,維修間范圍內為固定動火區。二級以上(含二級)動火區域內,嚴禁設固定動火區。

        4.《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

        4.1動火作業前,由動火所在車間(或裝置)安全員組織生產車間負責人及工段長(班長)、動火作業負責人,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動火作業負責人負責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安全員負責填寫《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確認卡》(見附件2)。

        4.2特殊、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由動火作業所在車間安全員填寫《動火安全作業證》,動火作業所在車間負責人(副主任以上)組織落實動火安全措施,審查合格,公司安全負責人對現場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并簽署意見,經公司主管生產(技術)負責人審批簽發后,方可動火,原則公司上不簽發特殊、一級動火。

        4.3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由動火作業所在車間安全員填寫《動火安全作業證》,動火作業所在車間負責人(副主任以上)組織落實動火安全措施,審查合格,公司安全管理人員對現場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并簽署意見,由動火所在單位(生產部)主要負責人審批簽發后,方可動火。

        4.4固定動火區的設定由動火所在車間提出申請,經公司涉及生產(技術)、設備(工程)、安全等專業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由公司分管生產(技術)或安全的負責人批準。

        4.5《動火安全作業證》安全措施的確認,需在與本次動火作業有關的主要安全措施對應選項內劃“√”。其中,1、2、3項由動火所在車間工藝技術人員確認簽字;4、5項由動火所在車間的安全員確認簽字;6、7項由動火所在車間當班班長確認簽字;8-11項由動火作業負責人確認簽字;其他補充安全措施按照分工范圍分別由動火所在車間安全人員和動火作業負責人確認簽字。

        4.6動火作業涉及到其他相鄰車間或部門區域時,由所在相鄰車間或部門區域車間負責人(副主任以上)審查合格后,在“相關單位意見”一欄會簽,并有雙方單位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監護人,按動火級別審批后,方可動火。

        4.7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公司設備科必須對作業方案進行確認,對帶壓設備、容器、管線進行測厚,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4.8作業結束后,動火人和監護人應清理現場,監護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并由動火所在車間安全員現場驗收,合格后在“完工驗收”一欄簽字。

        5.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5.1.公司建立氣體取樣檢測分析操作規程,明確取樣分析項目和標準、取樣及檢測方式、檢測儀器的使用范圍和完好性。使用便攜式有毒有害、可燃氣體檢測儀進行分析,選配檢測設備要與危害氣體種類相匹配,并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特殊動火作業應使用兩臺儀器同時檢測,檢測偏差不應大于儀器有效誤差范圍。取樣檢測的'過程要進行拍照記錄,分析單要注明取樣位置和取樣時間。

        5.2.動火分析的監測點要有代表性。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應對上、中、下各部位進行監測分析;在較長物料管線上動火,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分析;在設備外部動火,應在不小于動火點10m范圍內進行分析。

        5.3.動火分析與動火作業的時間間隔不應超過30min,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應重新分析;每日動火前均應進行動火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應隨時進行監測。

        5.4.動火分析合格標準:

        a)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分數);

        b)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分數);

        c)動火設備、管線及作業環境內,氧含量不應大于235.%;

        d)動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質的,應對其濃度進行監測分析。濃度超過《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1.)規定的,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中“其他安全措施”一欄注明。

        5.5.分析報告單必須填寫到《動火安全作業證》或黏貼在存根正面左上方。

        6.動火作業安全要求

        作業前,作業單位和生產車間應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作業前,應對參加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主要內容如下:

        a)有關作業的安全規章制度;

        b)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相應的安全措施;

        c)作業過程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

        d)事故的預防、避險、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識;

        e)相關的事故案例及經驗、教訓。

        作業前,生產車間應做好如下工作:

        a)對設備、管線進行隔絕、清洗、置換,并確認滿足安全作業要求;

        b)對作業現場地下隱蔽工程進行交底;

        c)腐蝕性介質的作業場所配備人員應急用沖洗水源;

        d)夜間作業場所設置滿足要求的照明裝置;

        e)會同作業單位應組織作業人員到現場,了解和熟悉現場環境,進一步核實安全措施,熟悉應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作業前,作業單位對作業現場及作業涉及的設備、設施、工器具等進行檢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業現場消防通道、行車通道應保持暢通,影響作業安全的雜物應清理干凈;

        b)作業現場的梯子、欄桿、平臺、篦子板、蓋板等設施應完整、牢固,采取的臨時設施應確保安全;

        c)作業現場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溝、孔洞等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并設警示標志;夜間應設警示紅燈,并采用安全電壓;

        d)作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消防器材、通訊和照明設備、腳手架或臨時作業平臺、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等,應符合作業安全要求。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式、移動式電動工器具應逐個配置漏電保護器和電源開關,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

        作業前應清除動火作業現場及周圍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備消防器材,滿足作業現場應急要求。

        動火點周圍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動火點周圍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隔離措施。

        凡在盛有或盛裝過危險化學品的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設施及處于易燃易爆場所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在有可燃構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內襯的設備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動火作業期間,距離動火點30m內不應排放可燃氣體;距離動火點15m內不應排放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m范圍內及動火點下方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作業。

        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氣瓶應直立放置并采取防止傾倒措施,氧氣瓶與之間距不應小于5m,二者與動火點的間距不應小于10m,并應設防傾倒、防曬設施。

        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以上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a)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應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b)應預先制定作業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安排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c)動火點所在車間應預先通知相關部門及相鄰有關車間,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d)應在正壓條件下進行作業;應保持作業現場通排風良好;

        e)公司分管安全和檢維修工作的負責人應共同對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確認,并在《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確認卡》簽字。

        進入作業現場的所有人員應正確佩戴符合要求的個體防護器具;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規程,并按規定著裝及正確佩戴相應的個體防護器具;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應統一協調;患有職業禁忌癥者不應參加相應作業。

        作業完畢,應恢復作業時拆移的蓋板、箅子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設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將作業用的工器具、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及時撤離現場;將廢料、雜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凈,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4.五級風以上(含五級)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確需,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7.《動火安全作業證》管理

        《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四聯,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由動火人持有,作業時隨身攜帶;第三聯由監護人持有,監護時隨身攜帶;第四聯存放在動火點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崗位。

        特殊動火、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固定動火點每半年檢查認定1次。

        特殊動火、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公司安全科存檔;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所在車間存檔,保存期限為1年。

        附件:1.《動火安全作業證》樣式

        2.《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卡》樣表

        動火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13

        為保證公司煙花爆竹的經營安全,做好煙花爆竹儲存、經營場所的動火作業管理,制定本制度:

        1、煙花爆竹儲存、經營場所的動火作業必須由安全主管人員簽字、總經理批準后進行。

        2、進行動火作業時,要先清理作業場所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

        3、安全管理人員必須親自到動火現場勘查,判斷是否具備動火條件。

        4、動火現場必須保持與煙花爆竹儲存位置50m的距離,而且要位于煙花爆竹儲存位置的下風向,否則,不能動火。

        5、動火作業現場要有相應的消防滅火措施,而且要保證應急使用的`消防器材、水、消防泵處于待運行狀態,以便發生火警時,能迅速滅火。

        6、在動火作業過程中,安全管理人員要全過程監督,防止發生火警事故,并有權制止有危險的動火作業。

        7、動火作業完成后,應及時進行現場清理,消滅余火,妥善處理剩余灰燼,并監視現場至少30分鐘,防止留有火種。確定沒有事故隱患后方可撤離。

        8、對不申請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除通報批評外,并自行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責任。

        動火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14

        在動火檢修作業中,加熱、熔渣散落、火花飛濺可能造成人員燙傷、火災、爆炸事故,弧光輻射、觸電等也會對人體產生危害。應做好以下防護措施:

        檢修作業前,聯系工藝人員將系統有效隔離,把動火設備、管道內的易燃易爆介質排凈、沖洗、置換。

        分析合格后,辦理《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許可證》分級審批;取樣分析合格后,任何人不得改變工藝狀態;動火作業過程中,如間斷1小時以上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動火作業許可證》由動火作業人員隨身攜帶。所有作業人員必須清楚工作內容,特別是有關部門簽署的意見。

        作業人員必須按要求穿戴勞保用品,持有相應的資格證;在進行焊接、切割作業前,必須清除周圍可燃物質,設置警戒線,懸掛明顯標示,不得擅自擴大動火范圍。

        動火作業應設監護人,備有滅火器;作業時,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動火現場。在甲類禁火區進行動火作業,項目負責人要按規定提前通知專業消防人員到現場協助監護。

        進行電焊作業時,要檢查接頭、線路完好,防止漏電事故。

        氣焊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應保持一定的距離,氣瓶與動火點距離應保持在5 m以上,檢查氣管完好。

        高處焊接、切割作業時,需安放接火盆,防止火花濺落;同時,要清除下方所有的可燃物,地溝、陰井、電纜等要加以遮蓋。

        作業人員離開動火現場時,應及時切斷施工使用的'電源和熄滅遺留下來的火源,不留任何隱患。

        作業完成后,工完料凈場地清,做好現場的清潔衛生工作。

        動火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15

        企業標準化――動火作業管理制度之相關制度和職責

        1、目的

        加強對火源的管理,防范火警事故的'發生。

        2、責任

        2、1、安全組負責執行本制度;

        2、2、動火作業部門履行本制度。

        3、適應范圍:本制度適用于XX廠。

        4、內容

        4、1、本制度中的動火作業是指燒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險作業;

        4、2、在廠范圍內進行動火作業時,要先清理作業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遠離進行動火地方最少35(10米)在崇光電器制品廠范圍內進行動火作業時,要先清理作業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有煙感探頭的場所,要做好保護,防止誤報警,準備好應急的消防器材,然后向安全組申請危險作業許可證;

        4、3、安全組在發出危險作業許可證之前,要以作業現場進行檢查,依據許可證上所列之項目逐條核對無誤,確認不會由此引發火警事故后,才能發出危險作業許可證;

        4、4、動火作業現場要有相應的消防滅火措施,例如準備水、滅火筒等,以便發生火警時,能迅速滅火;

        4、5、動火作業人員在作業前要了解該部位的消防設施及走火通道;

        4、6、在動火作業過程中,安全組要全程監督,防止發生火警事故;

        4、7、安全組有權制止有危險的動火作業;

        4、8、動火作業完畢之后,要清理好作業現場,并監視現場至少30分鐘,防止留有火種,引起后患;

        對不申請危險作業許可證而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或部門),除通報批評外,并自行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責任。

        動火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16

        1目的

        規范石化公司所轄區域內各種動火管理,明確和落實動火職責和責任,保證生產維護動火和施工動火安全,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

        2適用范圍

        2.1本細則適用于公司所轄范圍內各種臨時動火作業的管理過程,新建項目參照執行。

        2.2動火作業的范圍:

        2.1.1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電鉆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2.1.2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2.1.3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2.1.4生產裝置和罐區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2.1.5使用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3編制依據

        AQ3022-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第70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GB50160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GB50074 《石油庫設計規范》

        SH3505 《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術規程》

        4釋義

        4.1特級動火作業

        4.1.1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的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級動火作業管理;

        4.1.2在20:00至次日8:00期間的一級動火作業;

        4.1.3在運行的液化氣球罐區防火堤內的動火作業;

        4.1.4未拆除易燃填料的涼水塔內的動火作業。

        4.2一級動火作業

        4.2.1正在運行的工藝生產裝置區;

        4.2.2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及有毒介質的泵房和機房(區);

        4.2.3各類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充裝站及可燃液體罐區防火堤內、液態烴罐區封閉管理區內;

        4.2.4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有毒介質的裝卸作業區、洗槽站;

        4.2.5工業污水處理場、易燃易爆的循環水場、涼水塔和工業含水系統的隔油池、油溝、管道(包括距上述地點15米以內的區域);

        4.2.6切出運行,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的系統工藝設備管線;

        4.2.7危險化學品庫和空分的純氧系統等動火作業;

        4.2.8廠區內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4.3二級動火作業

        4.3.1停工檢修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的工藝生產裝置;

        4.3.2廠區外的系統管網;

        4.3.3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并與系統采取有效隔離、不再釋放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大修油罐的罐內大修和噴砂防腐作業;

        4.3.4從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裝置或系統拆除的,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且運到安全地點的設備和管線;

        4.3.5生產裝置區、罐區內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包括操作室、變配電間、辦公室、綠化帶等;

        4.3.6鐵路作業站、固體產品站臺、倉庫、車庫、木材加工廠房等禁火區;

        4.4三級動火作業

        除特級、一級、二級動火范圍以外的其他各類臨時動火。

        4.5固定動火區

        除特級、一級、二級動火范圍以外沒有火災危險性的區域劃出的固定動火作業區。在二級以上動火區域內,不應設固定動火區。

        4.6“三不動火”

        即沒有經批準的火票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沒有落實不動火。

        4.7五大紀律

        指勞動紀律、工藝紀律、操作紀律、工作紀律和施工紀律。

        4.8 《動火安全作業票》以下簡稱“動火票”。

        5職責

        5.1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負責制定本細則,監督檢查所屬各單位執行該細則的情況;負責特級動火作業方案的審核。

        5.2化驗中心負責安全動火的采樣分析,并對分析檢測數據準確性負責。

        5.3所屬各單位按照本細則的要求嚴格執行。

        5.4作業相關人員職責

        5.4.1作業人員職責

        a)動火作業人員(電焊、氣割工)應持有效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從事動火作業;

        b)在作業前應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

        c)動火票所列的安全防護措施經確認無誤,獲監護人同意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d)嚴格執行“三不動火”原則,對違反本細則的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等情況有權拒絕作業;

        e)動火作業結束后應清理火種,在切斷電源和氣源后方可離開現場。

        5.4.2監護人員職責

        a)動火監護人應持有崗位操作合格證,對動火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認真檢查,發現制定的措施不當或落實不到位等情況時,應當立即制止作業;

        b)動火監護人應佩戴看火專用標志,作業期間不得擅離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

        c)當發現動火部位與動火票不相符合,或者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動火監護人有權制止動火;當動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動火;

        d)對動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或違反“五大紀律”的,有權收回動火票,并報告相關負責人。

        e)動火作業完成后,檢查作業現場,確認無安全隱患。

        5.4.3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職責

        a)負責動火作業方案、安全措施及特殊工種資質審查,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并確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行為;作業完成后,負責完工驗收;

        b)負責動火分析申請。

        5.4.4施工單位作業負責人或領導職責

        負責施工作業風險削減措施的制定、審查和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并監督執行;負責在動火票上簽署意見(特級動火票必須由施工單位領導簽署)。

        5.4.5申請單位負責人或領導

        5.火2收。必須到現場了解動火作業地點及周圍環境情況,審查動火票上的措施是否全面并得到落實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特級動火票必須由申請單位負責人審批)

        6要求

        6.1管理原則

        6.1 。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票,作業涉及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等其他危險作業時,還需辦理相關作業許可證。

        6.1.2節假日期間原則上不允許動火作業,確因生產需要進行動火的需要提高一個動火等級。

        6.1.3特級、一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8小時,二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72小時,但每天作業前應對條件進行確認;三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120小時,但每天作業前應對條件進行確認;固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1個月。

        6.1.4動火作業涉及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高處作業等其他危險作業時,還需辦理相關作業許可證。

        6.1.5特級動火作業需編制作業方案,作業方案應經過施工單位和申請單位領導簽字批準后報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審核備案。

        6.2管理內容

        6.2.1動火作業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a)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護,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b)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于“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特級動火處理。

        c)盲斷點的選取應本著與作業點最近的原則,液體物料宜用水洗或低壓蒸汽清洗,氮氣置換要選好置換路徑,不留死角;應盡量避免直接向大氣釋放置換氣體,不得已時,應選好放空點,避免對人員造成傷害。

        d)動火作業前,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 m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e)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f)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氧含量不得超過21%。

        g)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h)在鐵路沿線(25 m以內)進行動火作業時,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i)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j)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 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k)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l)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 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m)電焊機回路線應直接接于焊接本體,嚴禁搭接在具有易燃、易爆介質的設備或管道上,二次線(把線)絕緣必須良好。

        n)動火過程中能夠對空的人孔、手孔、法蘭連接、低排或高排應全部打開。

        o)裝置停工吹掃期間,嚴禁一切明火作業。在動火作業過程中,當作業內容或環境條件發生變化時,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待采取安全措施后,且化驗分析合格方可繼續動火。

        p)一張動火票只限用于一處動火點(一般情況10米作業范圍內同一平面且同一作業內容的動火可以作為一處動火點),不得用以多處動火點;需要同時進行多處動火作業的.,每一處動火點必須按規定辦理相應的動火票。全面停工檢修期間15米范圍內不影響視線時可按照一處動火處理。

        q)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護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護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6.2.2特級動火管理

        特級動火作業在符合6.2.1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a)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b)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c)動火作業前,所屬單位應通知生產調度及有關部門,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d)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e)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6.2.3在受限空間內動火,除遵守上述安全措施外,還要執行以下規定:

        a)在受限空間內進行動火作業、臨時用電作業時,不允許同時進行刷漆、噴漆作業或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他可能散發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的作業。

        b)在受限空間內進行刷漆、噴漆作業或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他可能散發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的作業時,使用的電氣設備、照明等,必須符合防爆要求,同時必須進行強制通風,監護人佩帶便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隨時進行監測,當可燃氣體報警儀報警時,必須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

        6.2.4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a)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b)動火前必須進行氣體取樣分析,特級、一、二、三級動火作業在作業前1小時內,申請單位向化驗中心提出委托,化驗中心對動火部位和環境進行動火分析,分析人在分析結果上簽字。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應選擇足夠的檢測點以確保動火分析的樣品具有代表性,確保測試點符合檢測要求,裝置人員必須在現場監護。尤其是在可能存有易燃易爆介質的設備管線上動火的,必須對設備管線內部的氣體進行有效的分析。

        c)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采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于動火點10米。

        d)收到動火分析結果后超過30分鐘未動火,應重新分析。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 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

        e)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f)一級動火時限已到,還需要繼續動火的,在重新辦理動火票前,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g)一、二級動火作業過程中,每隔4小時由專業分析人員測爆分析一次,分析報告單粘貼在動火票第一聯上。(凡是由于不足四小時就結束的作業而沒有進行第二次分析的,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要在動火票第一聯上寫明施工結束時間并簽字)。

        h)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

        7工作程序

        參見HSE-01-04-25《危險作業許可管理細則》。

        8附則

        本細則由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

        9附件

        HSE-01-04-26-C01 《特級動火安全作業票》(保存期為1年)

        HSE-01-04-26-C02 《一級動火安全作業票》(保存期為1年)

        HSE-01-04-26-C03 《二級動火安全作業票》(保存期為1年)

        HSE-01-04-26-C04 《三級動火安全作業票》(保存期為1年)

        HSE-01-04-26-C05 《固定動火安全作業票》(保存期為1年)

        動火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17

        一、目的

        控制動火作業行為,使之風險降至最低,減少和避免火災事故和其它事故的發生,保障公司的生產安全。

        二、定義

        1、動火作業:指在廠區內進行焊接、切割、加熱、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電鉆、砂輪等可能產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2、易燃易爆場所:主要指我公司涂裝及噴砂場、油庫、氣站、危險品倉庫、材料庫、油品及油漆稀料、前處理劑等化學品儲存及使用場所、液化氣瓶儲存室、變配電室、相互禁忌作業可能引起火災的區域。

        三、職責

        1、擔當部門:主要指在公司內進行的維修、改造、施工等臨時性作業的部門,如設備管理部、生產技術部等。負責動火申請,《安全作業許可書》辦理,動火現場的清理及監護等;對擔當的承包方在公司區域內動火時,《安全作業許可書》的初審及動火作業狀況監督。

        2、承包方:負責動火作業時的申請,《安全作業許可書》辦理,動火現場的清理及監護等;負責配合、落實擔當部門、管理部提出的安全防范及整改、預防措施。

        3、安全環保課:接受動火申請,負責批準《安全作業許可書》;檢查動火作業的.安全狀況及督促現場改善。

        四、動火作業的分類

        1、動火作業分類:公司內的動火作業分為A級、B級、C級三類;

        2、A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易燃易爆場所指本規程第二款第2條規定的區域。

        3、B級動火作業:在公司區域內除易燃易爆場所外,有關部門或承包方進行的臨時性的維修、改造、施工等動火作業。

        4、C級動火作業:主要指在公司焊接線區域內進行的固定的長期性動火作業。

        5、遇節假日、雙休日或特殊情況時,除C級動火作業外,公司內進行的其它動火作業一律按A級動火作業升級管理。

        五、安全操作規程

        1、 C級動火作業要求、B級和A級動火作業基本要求

       。1)動火作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遵守公司相關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焊割工必須具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2)動火作業前,操作者必須對現場安全確認,明確高溫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種可能或潛在噴濺的區域,該區域周圍10米范圍內嚴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學品、紙箱、塑料、木頭及其它可燃物等),確保動火區域保持整潔,無易燃可燃品。

        (3)對確實無條件移走的可燃品、動火時可能影響或損害無條件移走的設備、工具時,操作者必須用嚴密的鐵板、石棉瓦、防火屏風等將動火區域與外部區域、火種與需保護的設備有效的隔離、隔絕,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濕。

       。4)高處動火作業前,操作者必須辨識火種可能或潛在落下區域,明確周圍環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規定確認、清理現場,以防火種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室外進行高處動火作業時,5級以上大風應停止作業。

        (5)凡盛裝過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氣體、其它可燃介質、有毒介質等化學品及帶壓、高溫的容器、設備、管道,嚴禁盲目動火,凡是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定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動火;特殊情況下必須動火時,要保證容器、設備、管道處于常溫、常壓狀態,通過切斷、加裝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證動火設備或管道與生產系統的物料徹底隔離,動火前必須檢查分析容器、設備、管道中的化學品性質及周圍環境,利用空氣、惰性氣體(氮氣、氬氣等)、水蒸汽、水等經過充分的吹掃、清洗、置換后,經反復確認無危險隱患后,方可動火;該動火作業屬于A級動火,擔當部門必須辦理《安全作業許可書》,并派人監火,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濕。

       。6)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丙烷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點須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離,氣瓶嚴禁在陽光下曝曬,氧氣瓶口及減壓閥、閥門處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嚴禁橫躺臥放;運輸、儲存、使用氣瓶時,嚴禁碰撞、敲擊、劇烈滾動,且氣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氣瓶傾倒。

       。7)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機、氣瓶(減壓閥、膠管、割炬等)、砂輪、修整工具、電纜線、切割機等器具,確保其在完好狀態下,電線無破損、漏電、卡壓、亂拽等不安全因素;電焊機的地線應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亂搭亂接,以防接觸不良、發熱、打火引發火災或漏電致人傷亡。

        (8)動火作業結束后,操作人員必須對周圍現場進行安全確認,整理整頓現場,在確認無任何火源隱患的情況下,方可離開現場。

        2、 A級和B級動火作業特殊要求

        (9)A級和B級動火作業時,擔當部門必須按規定負責組織辦理《安全作業許可書》,嚴格落實“三不動火”原則,即沒有經批準的《安全作業許可書》不動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實不動火,現場無人監護不動火;擔當部門負責組織落實動火監護人,動火監護人要嚴格履行看火職責,及時處理、消除火災隱患。

       。10)B級動火作業由擔當部門或操作人員進行作業前安全確認,安全環保課根據情況確定是否派人協助確認;A級動火作業必須經安全環保課進行作業前安全確認,擔當部門或操作人員協助確認,經安全環保課確認許可,落實《安全作業許可書》要求及有關防范措施后,操作人員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11)A級和B級動火作業時,必須按規定清理現場,動火區域周圍十米嚴禁放置任何油漆稀料、油品、氣瓶、其它化學品等易燃品及包裝材料、木料等可燃品,并明確監火人,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及水源,必要時應在動火區域灑水浸濕。動火作業時,火種可能進入涂裝室、油庫及其它高危區域時,應將該區域灑水浸濕。

        (12)A級動火作業時,擔當部門應組織操作人員(外協承包方)進行危害辨識,制定安全動火方案,落實防火安全措施;A級動火作業現場的通風設施要保持良好,尤其是涂裝場所、油庫、氣站等;在易燃易爆場所揮發性氣體氣味較濃時,嚴禁動火,應打開門窗,保持良好的通風置換,在無明顯氣味時方可動火。

        3、安全作業許可書

        (13)《安全作業許可書》由擔當部門負責組織操作人員、外協承包方提出動火申請,經擔當部門初審后,到安全環保課辦理。安全環保課終審批準《安全作業許可書》。

       。14)《安全作業許可書》一式兩份,辦證人員一份,安全環保課一份;辦證人員持《安全作業許可書》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并將《安全作業許可書》交動火人;動火作業完畢后,《安全作業許可書》要交給擔當部門存檔保存。

        動火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18

        一、動火區內不準放易爆、可燃物和其它雜物,應配備一定量的消防器材。

        二、動火區要設立顯標志,落實專人管理。

        三、在禁火區動火,均須辦“用火證”,經營、儲存場所內禁止用電爐、煤氣取曖、熱飯等。

        四、用火證上應明確負責人、有效期、用火區域和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證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門審批。

        五、在禁火區風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和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等,可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

        六、動火作業分三級管理:

        1、特殊動火,指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

        2、一級動火,是指易燃、易爆區域(即:甲類火災危險區域)的動火作業。

        3、二級動火,指一級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

        七、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必須經分析合格后方可進行,其動火證的有效期為1天(24小時);二級動火也應該分析,二級動火證明有效期為6天(24小時)。

        八、動火證上應清楚標明動等級、動火有效期、申請辦證單位、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含動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動火分析的取樣時間、取樣點、分析結果、每年開始動火時間以及各項責任人和各級審批的簽名和意見。

        九、各項責任的職責

        1、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2、動火人員在接到動火證后,要詳細核對其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不完備作業。

        3、動火監護負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手段的人擔當,監護人需在動火征上簽字認可。

        監護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4、動火分析人對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證的.要求和現場情況,親自取樣分析,在動火證上如實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結果并簽字認可。

        5、各級審查批準人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動火部位和周圍情況,審查動火證審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

        十、動火分析應符合下規定:

        1、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設備、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掉一段聯接管道。

        2、易燃、可燃物的設備、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如進入設備內動火,同時要辦“設備內作業許可證!

        3、在用樹脂、塑料等可燃物質制造的容器、設備內動火,要做好防火隔絕措施,防熾熱焊渣引的火災。

        4、動火部位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

        5、5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十一、動火分析應符合下列規定:

        1、取樣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品要保留到動火作業結束。

        2、取樣與動火的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期或動火作業中間停止作業時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均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3、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分析時,該儀器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樣標定合格。

        動火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19

        (一)目的

        加強對火源的管理,防范火警事故的發生。

        (二)責任

        1、安全科負責執行本制度;

        2、動火作業部門履行本制度。

        (三)適應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易燃易爆場所動火作業。

        (四)管理要求

        1.本制度中的`動火作業是指燒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險作業;

        2.在公司范圍內進行動火作業時,要先清理作業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遠離進行動火地方最少10米范圍內進行動火作業時,要先清理作業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有煙感探頭的場所,要做好保護,防止誤報警,準備好應急的消防器材,然后向安全科申請危險作業許可證;

        3.安全科在發出危險作業許可證之前,要以作業現場進行檢查,依據許可證上所列之項目逐條核對無誤,確認不會由此引發火警事故后,才能發出危險作業許可證;

        4.動火作業現場要有相應的消防滅火措施,例如準備水、滅火器等,以便發生火警時,能迅速滅火;

        5.動火作業人員在作業前要了解該部位的消防設施及走火通道;

        6.在動火作業過程中,安全科要全程監督,防止發生火警事故;

        7.安全科有權制止有危險的動火作業;

        8.動火作業完畢之后,要清理好作業現場,并監視現場至少30分鐘,防止留有火種,引起后患;

        對不申請危險作業許可證而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或部門),除通報批評外,并應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責任。

        動火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20

        一、嚴格遵守“三級動火”規定和“防止違章動火六大禁令”。

        二、動火作業前,必須編制施工方案以及具體的安全技術措施,同時加強領導,必要時要采取專門的安全防護措施,禁止非作業人員進入現場。

        三、作業現場要備有足夠的、有效的滅火器材。

        四、不準在倉庫、經營場所里使用明火作業,不準在距倉庫100M內使用明火,不準在距經營場所25M內使用明火。

        五、值班人員不準在倉庫內或經營場所內吸煙、燒飯,嚴禁在倉庫內焚燒垃圾、雜物。

        六、電器設備及其安裝使用,必須符合防火防爆安全要求,倉庫重地不準安裝電器設備,確需安裝的,安裝及使用的`設備材料應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七、電氣設施的檢修,必須由專職人員按國家規定進行檢修。

        八、建立統一規范的配電室,并遠離倉庫。電工必須持有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方可上崗操作,操作時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作業。

        九、倉庫裝置照明燈具,必須有防爆燈罩,開關要安裝在室外,應選擇防水防塵型。

        十、倉庫需要動火作業時,要經過有效的審批,撤離無關人員,移走危險物品后方可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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