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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食堂食物中毒責任追究制度(通用25篇)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制度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學校食堂食物中毒責任追究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學校食堂食物中毒責任追究制度 1
為了更好地加強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力度,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保護師生的身體健康及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的食品安全責任,是指食品在采購、驗收過程中,相關工作人員在執行食品安全工作時,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造成一定后果的行為需被追究的責任。食品在運輸、存儲、制作加工、銷售過程中的相關人員也適用本制度。
二、食品安全責任的追究形式分為通報批評、責令做出檢查、誡勉、紀律處分。
三、食品安全責任追究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一)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原則。追究食品安全責任,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相關法律、法規為準繩,客觀、公正、準確地認定過錯事實,恰當地追究責任。
(二)從嚴治政、有錯必糾原則。堅持有錯必糾、有錯必究,不姑息遷就任何過錯責任人。
(三)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則。追究食品安全責任,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
(四)食堂管理負責人對食品安全工作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關部門和責任人
的責任:
1、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對事故進行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受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阻礙他人報告,信息報送不及時的。
2、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積極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調查處理的;拒絕、阻礙、干涉食品安全事故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
3、對食品安全舉報、投訴未及時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4、在行政許可、認證、檢查、處罰等行政行為中不遵守法定條件和程序,甚至失職、以權謀私、徇私枉法的。
5、其他與食品安全相關的失職行為。
四、對責任人需被追究的責任,根據其行為的性質和后果給予不同程度的處理或處分。
(一)情節輕微、損害和影響小的.,或尚未造成損害后果的,對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二)情節較重、損害和影響較大,責令責任人書面檢討,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三)情節嚴重、損害和影響重大,對責任人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
(四)故意違法執法、徇私舞弊、嚴重失職的,除情節惡劣、損害和影響極其重大已構成犯罪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對責任人按情節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五、對重大或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責任人需追究責任的,應從重處理。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1人以上(含,下同)死亡或者中毒人數超過10人以上的;發生自然災害情況下或者全國性重大活動期間出現死亡或者中毒人數超過20人以上的。
(二)較大事故是指食物中毒患者超過30人或1人以上死亡的事故;學校公共餐飲場所和地區性或全省性重要活動期間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產生重大影響的其它食品安全事故。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據實向當地有關部門報告重大食品安全隱患,有權向上級有關部門舉報當地有關部門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或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到報告或舉報的有關部門,必須立即組織對食品安全隱患進行查處,或對不履行、不按規定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七、本制度由長春建筑學院食品安全領導小組負責解釋,并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學校食堂食物中毒責任追究制度 2
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是確保學校師生身體健康,維護社會穩定的大事。為切實加強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特制訂食品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校長是食堂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分管校長、食堂管理員是直接責任人。學校要切實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教育部、衛生部《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建立健全食堂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一、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
學校按照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層層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學校內設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分管校長要對職責范圍內的工作負全面責任。
二、校長、分管校長對食品安全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1、加強對學校食堂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檢查管理,并作好相關記錄,確保師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2、及時排查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各種安全隱患,制定切實可行的食物中毒應急預案,加大對食堂檢查力度。
3、檢查食堂食品安全各項規章制度的制訂和落實情況。
三、對責任人的`追究
1、學校校長、分管校長對以上工作檢查不力造成一定事故的,責令分別寫書面檢查,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2、對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致人殘疾而喪失勞動能力的,相關責任人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根據不同情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對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致人殘疾而喪失勞動能力的,根據臺帳記錄查找貨源,查找供貨人,根據不同情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對責任學校的追究
1、限期整改或由區衛監所按法定程序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
2、責令銷毀不合格食品原材料和成品。
3、根據情節輕重由相關部門處理。
4、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對受害人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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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食品衛生管理,預防學校食物中毒事故發生,落實管理責任,保護學校師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學校食品衛生負有監管責任的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以及學校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管理責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食品衛生職責等失職行為,造成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的,應當追究行政責任。
本規定適用于各級各類全日制學校以及幼兒園。
第三條 學校的主要負責人是學校食品衛生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第四條 本規定中的學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學校主辦或管理的校內供餐單位以及學校負責組織提供的集體用餐導致的學校師生食物中毒事故。
第五條 本規定中的食物中毒事故按照嚴重程度劃分為:
(一)重大學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二)較大學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現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三)一般學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99人及以下,未出現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第六條 行政責任追究按照現行干部、職工管理權限,分別由當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學校實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行政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公開、公正原則,做到有錯必糾、處罰適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
第八條 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學校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一)未建立學校食品衛生校長負責制的,或未設立專職或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的;
(二)實行食堂承包(托管)經營的學校未建立準入制度或準入制度未落實的。
(三)未建立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實的;
(四)學校食堂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
(五)學校食堂從業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或存在影響食品衛生病癥未調離食品工作崗位的,以及未按規定安排從業人員進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的;
(六)違反《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采購學生集體用餐的;
(七)對衛生行政部門或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未按要求的時限進行整改的;
(八)瞞報、遲報食物中毒事故,或沒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組織搶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態擴大的;
(九)未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食物中毒調查或未保留現場的。
第九條 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學校行政責任的,應當按以下原則,分別追究學校主要領導、主管領導和直接管理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發生一般學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數少于29人的,追究直接管理責任人的責任。
發生一般學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數在30人及以上的,追究直接管理責任人的責任,但直接管理責任人在事故發生前已將學校未履行食品衛生職責情況書面報告學校主管領導,而學校主管領導未采取措施的,由學校主管領導承擔責任。
發生較大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責任人和學校主管領導的責任。
發生重大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責任人、學校主管領導和學校主要領導的責任。
第十條 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一)對不符合學校食堂或學校集體用餐單位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單位,發放衛生許可證的;
(二)檢查發現學校食堂未達到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要求,而未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通報的;
(三)未按規定對學校食堂或學生集體用餐供餐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或檢查次數未達到要求的;
(四)未按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的請求,協助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學校對主管領導、衛生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進行食品衛生相關知識培訓的;
(五)監督檢查過程中,對發現的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行為未提出整改意見的;或者提出整改意見后未在要求時限內再次檢查進行督促落實的;
(六)接到學校食物中毒報告后,未及時趕往現場調查處理,或者未及時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導致食物中毒事故事態擴大的`;
(七)未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時間進行食物中毒報告的。
第十一條 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一)未將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管理作為對學校督導評估的重要內容和重要考核指標或未按規定進行督導、檢查的;
(二)督導檢查過程中,對發現的問題未提出改進意見的,或對改進意見未督促落實的;
(三)未督促學校制定學校食堂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培訓計劃或未定期組織培訓的;
(四)接到衛生行政部門的相關通報,未督促學校落實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的衛生監督意見的;
(五)接到學校食物中毒報告后,未及時趕往現場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調查處理,或者未督促學校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事態擴大的;
(六)未按規定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的,或存在瞞報、遲報行為的。
第十二條 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責任人行政責任的,應當按下列原則,分別追究教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發生一般學校食物中毒,追究行政部門直接管理責任人的責任。
發生較大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門管理責任人的責任。
發生重大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門主管領導的責任。
第十三條 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情況應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承包經營單位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食品衛生職責,造成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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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監督和保障有關單位和行政管理人員更好地履行對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管理職責,加強對學校食堂和學生集體用餐的衛生安全管理(以下簡稱學校食品衛生安全),保護學校師生員工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學校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是指在學校發生的食物中毒事故中,一起中毒事故中毒100人以上或死亡一人以上的食物中毒事故。學校發生食物中毒后,除依法對相關責任者追究法律責任外,對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和責任人追究行政責任時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責任追究的形式有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
第三條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追究學校和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建立學校食品衛生主管校長負責制,未設立專職或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的;
(二)未建立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實的;
(三)學校食堂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為學生提供就餐服務的;
(四)學校食堂從業人員有未取得健康證明或存在影響食品衛生病癥的,以及未經培訓考核上崗的;
(五)違反《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采購學生集體用餐的;
(六)對衛生行政部門或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的改進意見,未按衛生監督文書規定的時限進行改正的;
(七)發生食物中毒瞞報、遲報或沒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組織搶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中毒事態擴大的;
(八)未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食物中毒調查和未保留現場的。
(九)有其他與學校食物中毒發生直接相關的失職行為的`。
第四條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進行通報批評,并可提請學校所在地政府追究衛生行政部門的責任。
(一)未按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或標準)發放學校食堂或學校集體用餐單位衛生許可證的;
(二)未按食品衛生量化分級管理標準對學校食堂或學生集體用餐供餐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或檢查次數未達到要求的;
(三)未對學校主管負責人和從業人員進行衛生法律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的;
(四)監督檢查過程中,未能發現和提出學校食堂存在的明顯違法行為的,或者發現違法行為未提出改正意見并簽署衛生監督文書的;
(五)接到學校食物中毒報告后,未在規定時間趕赴現場調查處理并及時采取有效控制措施,使食物中毒事故擴大的;
(六)未按《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時間進行食物中毒報告的;
(七)有其他與學校食物中毒發生直接相關的失職行為的。
第五條所屬學校發生食物中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并提請學校所在地政府追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責任。
(一)未將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管理作為對學校督導評價的重要內容和重要考核指標或未按規定進行督導、考核的;
(二)未制定學校食堂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培訓計劃或未定期組織培訓的;
(三)食物中毒發生后未及時趕赴現場組織處理和報告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
(四)有其它與學校食物中毒發生直接相關的失職行為的。
第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所指上級包括國務院教育或衛生行政部門。
第七條水污染或其他食源性的傳染病暴發、流行的責任追究不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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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食品中毒事故的發生,保障學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強化食堂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加大食品衛生安全的監督力度,以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衛生部關于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衛生部關于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等法規,特制訂本校食品中毒責任追究制度。
一、對于學校食堂食品衛生安全負有監管責任的食堂直接管理人員,因玩忽職守,未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食堂食品的管理工作,未定期組織從業人員進行有關食品衛生法規培訓等疏于監管的失職行為,造成的食物中毒事故,應追究其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二、學校的法人為學校食品衛生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三、嚴格按照衛生部食品衛生要求,加強食堂食品安全管理。食品采購不得購進腐爛發霉、有毒有害、過期變質的食品原料,嚴把食品安全的第一關口。
四、若發生食物中毒事件,應追究下列情形人員的責任:
1. 未取得從業資格就上崗的人員。
2. 未按規定安排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培訓的管理員。
3. 對衛生部門和學校提出要求和整改意見而未及時整改的相關人員。
4. 瞞報和遲報食物中毒事故的'相關人員。
5. 不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對中毒事件進行調查或者銷毀現場證據不保留現場的有關人員。
五、根據《衛生部關于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原料采購、貯存、粗加工及切配、烹調加工、面食加工、燒烤加工、備餐及供餐、食品再加熱、環境衛生等而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有關工作人員,應按規定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要報請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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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工作是學校安全衛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確保我校全體師生食品衛生的'安全,保障教育教學工作的順利進行和社會的穩定,特制定預防食物中毒管理辦法。
一、食物原料、輔料、調料必須新鮮、無異常,嚴把食品采購關、驗收關、入庫關、使用關。
二、做好廚房內各環節的衛生,保持廚房用具清潔,使用潔凈水,保持環境衛生、個人衛生,防止食品的細菌污染。
三、熟食與生食要徹底加熱,殺滅病原菌,熟食要盡快使用,較長時間儲存的熟食,必須檢查無異常,經徹底高溫消毒后才能銷售。
四、搞好食品防蠅、防塵、防鼠、防腐,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細菌繁殖。
五、做好餐具一洗、二清、三消毒、四沖洗、五保潔。
六、蔬菜使用前要用清水適當浸泡,預防農藥中毒。
七、不經營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肉類食品,不經營腐敗變質、生蟲、污穢、混有異物、超過期限和“三無食品”。
八、做好從業人員健康管理,患痢疾、肝炎、肺結核、傷寒、皮膚病等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者不得從事接觸入口食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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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對公司生產人員要加強衛生宣傳教育;嚴格執行各項《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制度》。
二、 生熟食物要分開存放;不能用切生食品的刀具、砧板再切熟食品。生、熟食物要分開存放。
三、 對所發的瓜果、生產的蔬菜要洗凈、消毒;嚴禁食用病死畜禽;各種食物都不應放置過久,盡量加快庫房內物品的更新速度;
四、 飯菜出鍋中心溫度不得低于75℃,肉類食物要煮熟,防止外熟內生;各生產部經理做好產品的計算盡量不要有剩飯剩菜。
五、 對食物供應嚴格把關,選擇有資質的供應商,嚴格原料驗收。
六、 每周一次組織后廚人員學習“食品衛生的知識”不斷提高職工對食品 安全工作的重視,確保食品加工的安全。
七、 一次由公司領導班子檢查廚房等和其他部門的衛生工作,對不符合衛生要求的部門,與公司的獎懲制度掛鉤
八、 采購原料時,要向供貨單位索取《生產許可證》和同批原料的`《檢驗和格證》《營業執照》,并存檔備查。
九、 保證不使用三無原料,保證不使用過期食品。
十、 加工食品保證不使用工業用的亞酸硝鹽、色素等,不售有毒有害食品。
十一、 不進腐爛變質的蔬菜,不使用發芽的土豆,使用扁豆一定要煮熟燒透,保證原材料的新鮮和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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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止學校食物中毒事故的發生,保障師生員工身體健康,根據《食品安全法》、《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和《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學校食堂的場地、設備與環境,食品的采購、貯存與加工,從業人員的身體狀況必須達到教育部、衛生部《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的標準和要求。
二、學校應建立嚴格的食品安全責任制,校長負總責,分管校長具體負責,總務處負責日常管理,層層落實責任制,并指定專人負責學校食品安全及食物中毒預防工作。
三、學校食堂應按操作流程建立衛生管理制度及崗位責任制,并上墻公示,接受師生的監督。
四、食堂要建立嚴格的'安全保衛措施。嚴禁非食堂工作人員隨意進入學校食堂的食品售操作間、食品原料存放間、售賣間。食品原料存放間必須由專人負責。嚴防投毒事件發生,確保學生飲食的衛生與安全。
五、學校要制訂食物中毒應急預案,發生食物中毒要及時起動應急預案,并實行緊急報告制度。發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學校應當在2小時內向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同時向教育局報告。報告信息應包括發生單位、地址、時間、疑似中毒人數、可疑食物等有關內容,并做好記錄。
六、任何學校和個人不得干涉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的報告,不得隱瞞、緩報、謊報。對隱瞞、緩報、謊報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七、學校食堂發生下列情況,學校應立即責令其整改:
1、學校食堂的場所、設備與環境衛生達不到規定的要求。
2、沒有實行定點采購,或未按有關規定索證、索票。
3、出售腐敗變質食品、三無食品或過期食品。
4、制售冷葷涼菜。
5、食堂人員未取得健康合格證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
6、學校食堂未實行食品48小時留樣制度。
7、食品存放沒按規定在高于60℃或低于-1O℃的條件下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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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領導小組組織機構:
組長:校長
副組長:
組員:
二、責任追究:
校長:全面負責學校的各項工作,對學校食物中毒事件預防和應急處理要做到相關人員配備到位,設施齊全,指揮有力。
后勤主任:配合校長開展學校食物中毒事件預防和應急處理工作,對校園商店及學校宿舍負有檢查督導的責任。
管理員:全面負責學校宿舍管理工作,對在宿舍內發生的師生中毒事件負有主要責任。
保安:全面負責校園師生服務部的衛生及食品安全工作,對在其職責范圍內發生的'不良事件負有主要責任。
衛生員:負責對師生進行衛生知識宣傳工作;按照學校要求對有關部門衛生情況進行檢查督導;做到隨時保證搶救藥品到位,搶救儀器正常使用。
伙夫:學校食堂衛生及安全負責人。
值班教師:做好現場救護并及時與有關部門聯系。
對玩忽職守,造成不良后果的責任人將嚴肅處理,并上報上級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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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正常教學秩序,保障師生們身體健康,防止食物中毒、投毒事件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1.嚴格按照《食品衛生法》的要求,加強對食堂工作人員的防止食品中毒、投毒的知識教育和管理。
2.嚴禁非食堂工作人員進入食堂操作間。
3.食堂衛生要做到:
(1)生菜要揀凈、洗凈,然后再漂洗一定的時間,以防農藥中毒;
(2)不加工、不出售腐爛變質食物;
(3)生熟食物要分砧板、分刀加工,分開存放;
(4)炊具和盛主副食容器,要洗凈、消毒;
(5)不用手接觸成品食物;
(6)對主副食及調味品,要妥善保管,防止鼠害蟲蝕、腐爛變質。對熟食要加蓋加罩;
(7)餐具要洗凈、消毒;
(8)每餐完畢,要打掃廚房、加工間及售飯廳等地方;
(9)每周末要進行清潔搬家式大掃除一次。
4.嚴禁采購無衛生許可證的食品(如:面包、糕點、牛奶等)。
5.定點采購合格的主要原料(如:米、面粉、食鹽、食油等)。
6.制定食堂夜晚值班制度,并檢查落實情況。
7.堅持定期檢查和食堂自查的制度,積極構建安全保障體系,及時預防、發現和制止各類事故的發生。
8.制定層層責任制和安全責任追究制,在食堂實行“班長負責制”,責成班長加強管理,認真落實學校布置的工作。
9.認真檢查食品留樣制度的落實情況。(保存24小時后,無中毒事故發生方可處理。)
10.認真檢查庫房保管員入庫查驗制度的'執行情況,庫房及時上鎖。
11.不定期檢查滅蠅燈、抽油煙機、消毒柜、展示柜、蒸飯柜、和面機、換氣扇、電風扇等設施設備的使用情況。
12.對學生進行食品衛生與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增強學生衛生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范、自我保護能力。
13.嚴格飲用水源的管理,水房要及時上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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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校必須建立健全以校(園)長為第一責任人的食品安全責任制度。學校校長是學校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校長必須對學校食品安全負總責,學校應設1-2名專兼職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員,具體負責食品衛生監督。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機制。建立學校食品衛生責任追究制度。
二、學校食堂和副食品店必須建立健全食品管理的規章制度。學校食堂和副食品店必須取得餐飲服務監管部門發放的`餐飲服務許可證(包括原食品衛生許可證),未取得許可證的不得加工、供應食品。加工、供應食品必須遵照食品衛生許可證核定的范圍。要按照要求建立學校食堂的衛生檔案,檔案應包括個人健康證明、食品原料和有關用品索證資料、食品添加劑和調味品采購與使用記錄、餐具消毒自查記錄、食品留樣記錄、食品原材料采購合同等。
三、學校食品從業人員必須有良好的`衛生習慣并持證上崗。食品從業人員按有關規定取得健康體檢證明和衛生培訓合格證后方可上崗操作,健康體檢每年1次,并定期接受職業道德教育和衛生知識、食品安全法規培訓,經考核合格頒證后方可上崗。從業人員操作時應穿戴清潔的工作 服、工作帽(專間操作人員還需戴口罩)。
四、學校食堂和副食品店必須嚴把食品采購進貨關。禁止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要求的食品。應當查驗、索取并留存加蓋有供貨方公章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復印件;留存蓋有供貨方公章(或簽字)的每筆購物憑證或每筆送貨單,建立采購、進貨臺賬,每日一記,全部食品一律入賬,詳細記錄。有條件的學校可建立蔬菜農藥的檢測及其他食品的相關檢測,嚴把食品原料進入關。
五、學校食堂和副食品店必須建立健全食品驗收貯存制度。食品入庫前必須嚴格驗收,設專人驗收登記、設立臺帳;食品出庫時必須查驗其感官性狀和保質期。日常性查驗應重點檢查食品是否變質(包括霉變、腐敗)、包裝是否損壞及保質期是否到期等情況,發現存在不符合衛生要求的食品應及時進行處理。食品儲存倉庫要專用,食品貯存必須分類、分架、隔墻、離地存放。食品貯存場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個人生活物品,不允許與藥品、殺蟲劑、洗滌劑、防腐劑、雜品等物品混放。
學校食堂食物中毒責任追究制度 12
一、學校要對全體師生進行食品衛生安全的防范自我保護及救助方法的宣傳、教育。
二、食堂一旦發現食品、飲水等有問題,要求學生馬上停用,并立即向學校食品衛生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和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突發事故工作領導小組匯報,協助學校爭取急救措施和補救辦法。
三、學生一旦發現食物中毒現象,應立即報告班主任或課任教師和醫務室或食堂,班主任或課任教師和醫務室或食堂應立即報告學校食品衛生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和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突發事故工作領導小組。學校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及衛生防疫機構報告。
四、按病人的'情況立即送有關醫院治療,協助衛生醫療機構救治病人。
五、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
六、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按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樣品。
七、全校教職工齊心協力做好學生家長工作,把事態控制在最小范圍,保證學校正常教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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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校要建立完善的食品衛生工作領導小組,加強本校食品衛生管理,責任到人,杜絕校內發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
2、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場所要依照《食品衛生法》要求到縣衛生防疫站申領《食品衛生許可證》,并每年年審一次。要保持內外環境整潔,有相應的防蠅、防鼠、防塵、清毒、更衣、盥洗、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施。
3、食堂、小賣部從業人員應每年一次到當地衛生防疫部門進行健康體檢,領取合格的《健康證》后方可上崗工作,平時應保持個人衛生,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銷售直接入口食品時,必須使用售貨工具。
4、所提供食品應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具有相應的色、味、美等感官性狀。嚴禁購入腐敗生蟲、過期變質、假冒偽或其他感官性狀導常、可能對師生健康有害的食品原料。
5、用水必須符合國家現定的城鄉生活飲用水的衛生標準。
6、學校食品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應當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餐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必須清洗、消毒。
7、存放食品的`倉庫應當干燥、通風,采取消除蒼蠅、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蟲其孳生條件的措施,貯存食品的容器必須安全、無害,防止食品污染。
學校食堂食物中毒責任追究制度 14
1、建立以校長為第一責任人的學校食品安全管理機構,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度,明確各崗位、環節從業人員責任。定期開展食品衛生自查,督辦解決存在問題,有相應的自查自糾整改措施,記錄齊全。
2、持有效的衛生許可證,并懸掛在食堂的醒目位置,亮證經營。
3、在餐廳醒目位置公示安全責任人姓名、職責、安全責任制度、食堂《餐飲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復印件、食品安全相關知識、食物操作流程規范、食品安全警示標語等。
4、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從業人員準入及崗位責任制度,并統一設計、制作,張貼在相對應的各功能用房內。
5、學校食堂的選址應選擇地勢干燥、有給排水條件和電力供應的地區,應距離糞坑、污水池、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 25m 以上,并應設置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范圍之外,應符合規劃、環保和消防的.有關要求。
6、學校食堂的場所設置、布局、分隔、面積要符合:
(1)食品處理區均應設置在室內,有專用的粗加工、切配、烹調、消毒、保潔、備餐、原料庫、餐廳等基本功能用房,條件允許的應設置成專間,布局應符合生進熟出的單一流向,并應防止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非食品處理區應設置后勤辦公室、廁所、更衣室、非食品庫房等。
(2)食品處理區的面積應與就餐場所面積、供應的最大就餐人數相適應,一般供餐人數在100人以下的食品處理區面積不小于 30m2 ,100人以上每增加1 人增加 0.3 m2 ,其中切配、烹調場所占食品處理區面積一半以上。
7、設置食品衛生安全知識宣傳欄,每月更新一次宣傳內容,宣傳資料齊全,存檔、記錄齊全。
8、配備專(兼)職食品安全專干,定期檢查食品安全并有記錄可查。按年度建立食堂規范化管理檔案資料。
9、每月組織開展一次食堂從業人員衛生安全知識學習,每學期進行一次測試,學習材料、學習記錄、試卷和考核積分表齊全。
學校食堂食物中毒責任追究制度 15
一、鮮菜、鮮肉、鮮魚、鮮蛋必須定點采購。
二、采購的食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和規定。
三、禁止采購下列食品:
(1)有毒、有害、腐爛變質、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其它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2)無檢驗合格證明的肉類食品。
(3)超過保質期限及其它不符合食品標簽規定的定型包裝食品。
(4)無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供應的食品。
四、采購食品車輛專用,盛裝容器清潔衛生,生熟分開,運輸過程采取防蠅、防塵、防曬、防雨措施;裝卸食品輕拿輕放,講究衛生,食品不直接接觸地面,不在人行道、路邊堆放直接入口食品。
五、采購肉類食品等必須索要檢驗合格證或化驗單;采購蔬菜,要向菜農了解農藥噴施情況;對所有食品進貨建立記帳制度,寫明采購食品及其原料名稱、時間、地點、數量、人員,并對采購食品及其原料記錄生產者和地址、生產日期、保質期、保存條件、和食用方法等。對所有食品留樣和做好記錄。
六、采購食品及其原料等索證必須做到如下要求:
1、采購大批量定型包裝食品及其原料向供應商索取同批次食品衛生檢驗合格證或化驗單、購物發票和《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2、采購小批量定型包裝食品及其原料,向供應商索取購物發票或購物憑證。
3、采購散裝食品及其原料時進行色澤、氣味、滋味和形態等感官性狀檢查,并索取購物發票或購物憑證。
4、索取的食品衛生檢驗合格證或化驗單和購物發票、憑證與采購食品名稱、商標、批號或生產日期相一致。
5、不采購無法提供檢驗合格證或化驗單和購物發票、購物憑證等證明材料的食品及其原料。
學校食堂食物中毒責任追究制度 16
一、商店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持有效健康證明、有效培訓合格證。
二、商店從業人員(包括新參加和臨時參加工作的人員)在上崗前應取得健康證明。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必要時進行臨時健康檢查。
三、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其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
五、商店從業人員應建立每日晨檢制度。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癥等有礙食品安全病癥的人員,應立即離開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并將有礙食品安全的病癥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六、從業人員應保持良好個人衛生。
(一)操作時應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頭發不得外露,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佩帶飾物。專間操作人員應戴口罩。
(二)操作前應洗凈手部,操作過程中應保持手部清潔,手部受到污染后應及時洗手。洗手消毒宜符合《餐飲服務從業人員洗手消毒方法》。
(三)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洗手并消毒:
1.處理食物前;
2.使用衛生間后;
3.接觸生食物后;
4.接觸受到污染的工具、設備后;
5.咳嗽、打噴嚏或擤鼻涕后;
6.處理動物或廢棄物后;
7.觸摸耳朵、鼻子、頭發、面部、口腔或身體其他部位后;
8.從事任何可能會污染雙手的活動后。
(四)專間操作人員進入專間時,應更換專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應嚴格進行雙手清洗消毒,操作中應適時消毒。不得穿戴專間工作衣帽從事與專間內操作無關的'工作。
(五)不得將私人物品帶入食品處理區。不得在食品處理區內吸煙、飲食或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為。
七、從業人員工作服宜用白色或淺色布料制作,專間工作服宜從顏色或式樣上予以區分,每名從業人員工作服不得少于2套。工作服應定期更換,保持清潔。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員的工作服應每天更換。從業人員上衛生間前應在食品處理區內脫去工作服。待清洗的工作服應遠離食品處理區。
八、從業人員(包括新參加和臨時參加工作的人員)應參加食品安全培訓,合格后方能上崗。從業人員應按照培訓計劃和要求參加培訓。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原則上每年應接受不少于40小時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集中培訓。
九、建立從業人員健康、培訓管理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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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確食堂工作人員的衛生職責,每天做好食堂內外環境保潔工作。
二、有專人負責餐廳、環境衛生的'打掃,保持廚房、餐廳內外清潔衛生,水溝暢通,洗手設備運轉正常。
三、采取有效的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蒼蠅和其他有害昆蟲及其孳生的條件,廚房、餐廳、倉庫、涼菜等專用間視野內無、蒼蠅、老鼠。
四、餐廳地面、墻壁、門窗、燈具、桌椅等清潔整齊,室內無有害昆蟲、老鼠。
五、加工用設施、設備和工具清潔,廚房地面無食物殘渣,排煙排氣設施無油垢沉積,墻壁、天花板清潔工、無霉斑。
六、每餐餐具清理結束后,全體食堂工作人員要將食堂工作區域(含餐廳的地面、臺面、和桌椅)打掃清理沖洗干凈,不留一點殘渣,做到清潔衛生,防止蚊蟲等孳生。
七、垃圾箱加蓋,廢棄物容器密閉,外觀清潔,并有明顯標識,垃圾、廢棄物及時清除。
八、廢棄油脂、泔油脂水按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九、每次長假,全體食堂工作人員提前1天上班,打掃清理食堂內外衛生,并將所有食堂的餐具、用具按要求進行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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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食品衛生管理,有效控制學校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發生,保障師生員工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校長為學校食堂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校領導應把食品衛生安全工作列入學校重要議事日程,定期召開會議,專題研究食品衛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級管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主管校領導對衛生行政部門或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必須及時責成相關部門進行全面整改。
第三條 后勤部門在主管校領導的領導下,全面負責全校食堂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工作。學校設立專、兼職食品衛生監督管理人員,具體負責監督檢查學校食品衛生安全,以及相關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實,履行監督檢查的職能。
第四條 學校保衛部門應對食堂等易發生食品衛生安全事故的場所加強安全保衛工作,嚴禁非相關崗位人員進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間及食品原料存入間等,嚴防投毒事件的發生,確保學生用餐安全。
第五條 學校以多種形式對學生進行宣傳教育,教育學生不買街頭無照、無證商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來歷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強學生食品衛生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六條 學校食堂應取得衛生許可證方可營業:校內飲食從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體檢合格后方能持證上崗。學校要定期對相關人員進行食品衛生法律知識的培訓。
第七條 發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主管校領導應立即到現場進行指揮,組織搶救,防止事態擴大,并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八條 對于飲食工作各級責任人員違反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其各自職責,造成就餐者身體損害甚至生命危險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九條 對下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關責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負責人的責任:
1.食堂發生嚴重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人員傷亡;
2.未建立食品衛生負責制或未設立專職或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3.未建立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實;
4.食堂未取得衛生許可證而從事經營活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負責人及監督員的責任:
1.未按照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對食堂食品衛生安全進行檢查,或檢查次數、糾正力度達不到要求而出現問題的;
2.對食堂食品衛生安全檢查出的隱患整改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3.不主動配合上級衛生主管部門檢查,有失職行為的;
4.未及時傳達上級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及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響的;
5.對員工未進行食品衛生安全知識培訓、考核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負責人的責任:
1.不主動配合飲食中心及業務部對食堂食品衛生安全進行管理與檢查、自查的;
2.在食堂食品衛生安全管理過程中發現食堂有違反規定的行為而不予以及時糾正、制止的
3.不及時傳達上級有關食品衛生安全政策和相關規定,造成工作出現失誤的;
4.食堂發生食品衛生安全問題不及時上報上級主管領導的;
5.食堂發生食品衛生安全問題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6.食堂發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物供部負責人及配送員的責任:
1.不按衛生部門要求對供貨方進行索證的:或采購無有效許可證的食物:
2.把積壓食品和過期食品、三無食品推銷給食堂的:
3.把腐爛變質、不合格產品搭配給食堂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承包商的責任:
1.衛生許可證不及時更換的;
2.員工上崗不持有效健康證的;
3.食堂發生重大食品衛生安全事故不及時上報主管部門的';
4.未對員工進行食品衛生安全知識培訓、測驗、考核的;
5.不按照食品衛生法及衛生“五四”要求進行驗收、加工、生產、銷售的;
6.用不正當手段私自購買食品的;
7.食堂發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重大影響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保管員的責任:
1.對食品驗收不把關造成不良后果的;
2.對庫存食物不檢查造成積壓或過期、變質的;
3.讓食堂使用過期、變質的不合格食品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廚師、服務員的責任:
1.使用、加工、出售腐爛、變質、過期的食品:
2.發現食品原料有問題不上報經理或主管部門,造成不良后果的;
3.食堂發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4.未辦理健康證上崗的。
第十條責任及處分
(一)處分原則
1.由于工作不負責任、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給學校和就餐者造成一定的損害或不良后果的,給予直接責任人記大過及其以下處分,并責令該飲食部門停止生產、經營,銷毀導致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
2.工作嚴重不負責任、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給學校和就餐者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不良后果的,給予直接責任人撤職及其以上處分。生產經營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構成犯罪的,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者偽造衛生許可證和未取得健康證明而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不符合衛生要求的,或者對患有疾病不得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生產經營人員,不按規定調離、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分別給予警告、取締其在校內的一切經營活動。
(二)處分種類
學校在編人員違反本辦法的應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等處分: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學校食堂外聘的單位和個人,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依照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 責任追究程序
一旦發生食品衛生安全事故,由學校組織相關負責人進行調查并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總務處、校長室等有關部門依據相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總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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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檢查管理,保障公眾餐飲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專門從事餐飲服務活動,采取有效管理措施,確保食品安全,按照許可范圍依法經營,并在用餐場所顯眼邊線裝設或者放置餐飲服務許可證,拒絕接受社會監督,分擔主體責任。
二、建立本單位食品安全管理組織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經過培訓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員,對餐飲服務全過程實施內部檢查管理并記錄,落實責任到人,嚴格落實監管部門的.監管意見和整改要求。
三、食品安全管理員須深入細致按照職責建議,非政府全面落實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科學知識培訓、員工身心健康管理、索證索票、餐飲具沖洗消毒、綜合檢查、設備管理、環境衛生管理等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制訂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檢查計劃,采取全面檢查、抽查與自查相結合的形式,實行層層監管,主要檢查各項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
五、食品安全管理員每天在操作方式加工時段至少展開一次食品安全檢查,檢查各崗位與否存有違背制度的情況,辨認出問題,及時知會改良,并搞好食品安全檢查記錄備查。
六、各崗位負責人、主管人員要服從食品安全管理員檢查指導,每天開展崗位或部門自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從業人員違反制度要求操作的`行為。
七、食品安全管理員每周1-2次對各環節展開全面現場檢查,辨認出問題及時意見反饋,并明確提出限期改良意見,搞好檢查記錄。
八、檢查中發現的同一類問題經兩次指出仍未改進的,按本單位有關規定處理。
九、各種檢查結果記錄檔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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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學校學生食堂管理,規范學生食堂經營行為,提高學生餐飲服務水平,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教育部辦公廳等四部委《關于落實主體責任強化校園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食堂,是指具備衛生安全基礎條件的學校為滿足學生就餐需要,依法準予開辦的具有相對獨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間的場所。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全市各級各類學校(含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及幼兒園。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四條
禹州市教育體育局負責統籌指導全市學校學生食堂日常管理工作,推進學生食堂建設、建立管理制度和考核辦法,督促指導中小學校、幼兒園落實學生食堂管理責任和管理制度。
第五條
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全面履行本校學生食堂管理責任,對食堂管理工作負總責;成立學校食堂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食堂管理,定期組織召開會議研究和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參加食品安全檢查,研究重大隱患整改措施。
第六條
各級中小學校、幼兒園由學校分管食堂的副校長(園長)牽頭成立由學生、學生家長、紀檢監察人員、任課教師等組成的膳食委員會,分管食堂的副校長任膳食委員會主任,負責監督和檢查原輔食材質量、供餐質量、食品安全、檢查評議等工作。
第三章總體要求
第七條
堅持基本原則。一是因地制宜原則,結合學校條件、就餐需求,合理設置午托、午晚托、寄宿制等形式的學生食堂;二是公益性原則,嚴格遵循“非營利”要求,降低食堂運行成本,保證質價相符,收支平衡,嚴禁學校以任何名義和方式從學生食堂牟利;三是自愿性原則。尊重學生、家長就餐意愿,原則上寄宿制學校所有寄宿生在學生食堂就餐。
第八條
健全制度機制。一是建立和落實市場監管部門要求的食堂安全生產各項管理制度,完善購買食品安全保險制度。二是建立和落實陪餐制度,學校主要負責人與教師應輪流陪同學生就餐,并做好陪餐記錄,陪餐產生的餐費作為工作經費納入食堂費用解決。學校主要負責人陪餐每周至少2次。三是建立滿意度測評制度。學校要制定學生食堂滿意度測評標準,每學期組織學生和膳食委員會對學生食堂飯菜質量進行不少于2次的滿意度測評,公開測評結果。四是建立完善餐飲定價機制。根據營養食譜,按公益性原則合理確定供餐價格,確保學生餐費明顯低于社會同類餐飲價格。學生食堂飯菜一律實行明碼標價,并將每天主、副食菜譜及原材料來源、價格進行公示。
第九條
實行自主經營。具備條件的學校食堂原則上采用自營方式供餐,食堂供餐原則上以包餐為主(即以營養套餐為主,營養特色餐為輔),在校生規模大、就餐人數多的自營學生食堂,要結合學校情況選擇2家“廚師團隊”,通過比服務、比質量等方式進行競爭,提升食堂滿意度。
第十條
沒有食堂且無條件建設食堂的學校,確有供餐需求的,可以選擇經市場監督管理局核準具備餐飲配送資質并在教體局備案的中央廚房或供餐機構集中配送餐食。
第十一條
制定營養食譜。學校食堂應配備專(兼)職營養師,根據不同年齡段學生的身體特點和營養需求,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發布的《學生餐營養指南》,優化配餐方案,制定每周帶量營養食譜并公布執行。推廣使用冷鮮肉,不使用調和油與凍品、香腸、肉丸及帶餡料等加工制品,嚴禁食用熱干面、四季豆、豆漿、發芽土豆、轉基因食用油等進入學校食堂。要嚴格遵守大宗食材及原輔材料采購制度。
第十二條
加強監督管理。禹州市教體局會同市場管理、衛健委等部門,督促指導學校建立嚴密有效的食品安全管控制度,抓好從業人員和食品采購、貯存、加工、供應等全過程的監管,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應急處置、責任追究制度,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學校要利用“明廚亮灶+互聯網”等信息化手段方式,公開學校食堂食品加工制作過程,公布查看方式和渠道,供膳食委員會代表查看,實現食品安全管理全時段、全過程、可追溯的工作目標。學校食堂一律實行“6S”管理模式。
第十三條
規范信息報送。學校一旦發生與食品安全相關的事件,要科學分析研判,審慎判斷定性,遵循“快報事實,慎報原因”的原則,第一時間通報屬地政府、食安辦和教育主管部門,并由食安辦研判把關,不得隨意定性、上報。
第四章自營食堂管理
十四條
學校自營食堂應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并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后方可供餐。學生食堂新建、改建、停辦或變更經營模式,應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并向市場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十五條
學校自營的學生食堂,其財務要納入學校財務統一管理,實行專帳核算,專款專用,收支平衡。學生食堂的收支結余實施月度結算并予以公示,學期末應據實結算。
十六條
學校應嚴格控制食堂成本開支范圍,學生食堂支出包括原材料、水電天然氣、人工、廚具、餐廳小型維修等成本,不得將應在學校公用經費中列支的費用計入食堂支出。自營食堂直接成本(即原輔材料成本)原則上不得低于伙食費標準的65%。
十七條
學生食堂收支結余實行月度結算,每月將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公開,月結余款專項用于改善學生伙食,不得用于非食堂經營服務支出。
十八條
建立出入庫管理制度。食堂物品的出入庫必須由專人負責,簽字確認。嚴格出入庫的檢查驗收,嚴禁變質、過期食品出庫、入庫。建立采購制度,每次采購應做詳細的采購記錄備查。
第五章托管食堂管理
十九條
現正在實行托管服務的學校,根據衛健委、市場管理等部門的專業要求,合同期內,繼續完善托管服務合同,遵照食品安全相關規范;合同期滿或提前終止合同,不再簽訂新的承包或者委托經營合同。學校應收取托管企業一定數額的食品安全保證金,托管合同到期后無食品安全事故,無息退還給托管企業。
二十條
要在銀行單獨設立餐飲企業和學校共管賬戶,餐費由膳食委員會統一收取后在學校和餐飲企業監管下全部繳入共管賬戶,食堂各項費用一律由賬戶通過銀行轉賬支出,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食堂賬戶禁止列支現金。
二十一條
托管企業應嚴格遵守大宗食材采購制度,托管企業每天把需要采購的原輔食材清單提前報送學校,由學校與配送企業對接,按時把原輔食材配到學校食堂。
二十二條
各學校應嚴格履行監管責任,制定完善食堂托管服務項目監管具體辦法,加強對食堂物資采購、供餐質量和食品安全的監督與考核。托管食堂直接成本(即原輔材料成本)不得低于伙食費標準的60%,托管企業應投保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二十三條
社會餐飲企業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學校要與其終止合同:
(一)現正在實行托管服務的學校,在原合同有效期內,每年由禹州市教體局對公司托管的學校食堂進行考核,經考核合格的托管合同一年續簽一次,凡考核不合格的合同解除;
(二)在一個學期內,學生食堂滿意度測評平均值低于70%的,或學校膳食委員會對學生食堂滿意度測評結果兩次以上(含兩次)為不滿意的;
(三)食品安全、衛生和服務質量達不到合同要求的;
(四)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檢查,認定存在嚴重食品安全隱患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五)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定使用劣質食材,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或不符合膳食標準和營養品質的;
(六)發生學生集體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
(七)管理及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或因管理原因影響食堂正常供餐的;
(八)財務管理不規范、賬目不清、套取學生餐費的;
(九)非正規程序取得經營權或在學生食堂招標過程中借用他人企業資質等弄虛作假的;
(十)私下轉讓、分包、掛靠經營的;
(十一)企業及企業法人年檢不合格的;
(十二)存在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業管理規定行為的;
(十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六章責任追究
二十四條
在由教體局相關股室組織的'`日常檢查中發現問題的,由局相關部門對第一責任人及學校食堂采取以下措施。
(一)對于在檢查中發現安全隱患,一次以上的學校食堂且沒有按照整改要求落實到位的;校長、園長作為本校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教體局將進行全市通報;
(二)對于在檢查中發現安全隱患,累計兩次以上的學校食堂,由企業托管的學校要與餐飲服務企業解除合同。由學校自營的,責令封停。校長、園長作為本校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及學校主管食品安全副校長,以上人員將由市教體局按食品安全一票否決制,定為當年年度考評不合格;
(三)對于整改不到位、責任不落實、監管不作為的單位和工作人員,由局監督審計股進一步處理。
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通過虛報、冒領、套取等手段,擠占、挪用、貪污學生伙食費或食堂經費的;
(二)強制學生搭餐,或者通過食堂向學生亂收費的;
(三)設立“小金庫”,直接或采取弄虛作假方式在食堂經費中列支學校公共開支或教職工獎金福利、津補貼、招待費及其他非食堂經營服務支出等費用的;
(四)以收取管理費、折舊費等名義從學生食堂牟利、增加食堂成本的;
(五)在食堂管理中為他人謀利、搞利益輸送或以權謀私的;
(六)學生食堂采購偽劣食材、損害學生身心健康的;
(七)有其他違紀違規違法行為的。
二十六條
對疏于管理、失職失責、玩忽職守,導致學生發生食堂用餐食物中毒事故,或發生食堂食品安全事故后遲報、漏報、瞞報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黨紀政務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有關責任人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附則
二十七條
學校要建立健全學生食堂及經營企業相關檔案資料的收集、管理制度,及時將相關資料歸檔,妥善保存。
二十八條
全市為學校送餐的中央廚房或供餐機構的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二十九條
本辦法解釋權由禹州市教體局統一負責
三十條
本管理辦法自下文之日起執行。
學校食堂食物中毒責任追究制度 21
一、凡在本單位從事直接為師生服務的全部食堂工作人員包括管理員、廚師、選購員、庫管員、清潔工等均應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參與或暫時參與工作的.人員應經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實后方可參與工作。餐飲從業人員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健康檢查須要時接受暫時檢查。
三、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從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從業人員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感染、咽部炎癥等有礙食品安全病癥的應立刻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緣由并將有礙食品安全的病癥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五、食品安全管理員要準時對在本單位餐飲從業人員舉行記下造
冊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組織從業人員每年定期到指定查體機構舉行健康檢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要隨時把握從業人員的健康情況并對其健康證實舉行定期檢查。
七、從業人員健康證實應隨身佩戴攜帶或交主管部門統一保存以備檢查。
學校食堂食物中毒責任追究制度 22
一、采購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必須索證索票。
二、索證索票要有專人負責,并做好索證索票登記,建立索證索票檔案。
三、從食品生產單位、批發市場等采購的,要索取并留存供貨者的相關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四、從固定供貨基地采購的,要索取并留存供貨商或者供貨基地的物資證明(復印件)和每筆供貨清單等。
五、從超市、農貿市場、個體經營戶等采購的,要索取并留存采購清單。
六、采購進口的預包裝食品必須索取并留存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
七、載有產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的發票應妥善保存。
八、食品貯存要做到先進先出,盡量縮短儲藏時間,定期清倉檢查,及時清除不合格的'食品。
九、食品庫房管理員必須首席各類食品儲藏的基本要求,并能嚴格執行。
學校食堂食物中毒責任追究制度 23
一、明確各部門、各工作人員食品衛生安全崗位職責。
二、分析事故發生緣由,按照小學食品衛生安全各項制度,不同崗位職責,追究相應的責任。
三、按照事故情節不同的嚴峻程度,小學根據上級部門有關規定,對有關工作人員賦予批判或行政處分情節嚴峻的.,由執法機關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小學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突發大事應急預案制度
一、小學要對全體師生舉行食品衛生安全的防范自我庇護及救助辦法的宣揚、教導。
二、食堂一旦發覺食品、飲水等有問題,要求同學馬上停用,并立刻向小學食品衛生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和小學食品衛生安全突發事故工作領導小組匯報,幫助小學爭取急救措施和補救方法。
三、同學一旦發覺食物中毒現象,應立刻報告班主任或課任老師和醫務室或食堂,班主任或課任老師和醫務室或食堂應立刻報告小學食品衛生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和小學食品衛生安全突發事故工作領導小組。小學準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及衛生防疫機構報告。
四、按病人的狀況立刻送有關醫院治療,幫助衛生醫療機構救治病人。
五、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
六、協作衛生行政部門舉行調查,按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照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樣品。
七、全校教職工齊心協力做好同學家長工作,把事態控制在最小范圍,保證小學正常教學秩序。
學校食堂食物中毒責任追究制度 24
為切實加強學校食品安全衛生工作,預防和控制腸道傳染病及食物中毒的發生,有效提高我校食堂的衛生水平,保障全校師生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有關規定和要求,特制定本計劃。
一、檢查范圍
學校食堂設備設施、衛生、食品及飲用水
二、檢查內容
1、學校食堂衛生安全:圍繞學校集體用餐食品安全,按照《集體用餐衛生監督辦法》主要檢查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食物中毒預防控制措施、從業人員體檢培訓、環境衛生、設備設施、原料采購、食品儲存、加工制作、食品添加劑使用、餐用具清洗消毒、留樣管理等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2、學校飲用水衛生:學校二要化解飲水問題,提供更多熱水或符合衛生建議的飲用水。對自帶水源、供水設施及管道的防水和管理,全面落實沖洗消毒措施。自帶水源應當經所在區衛生部門檢測合格后,方可做為供水水源。
三、檢查安排
學校食堂安全領導檢查小組不定時對學校食堂展開抽檢,每月至少一次。
四、工作要求
(一)強化非政府領導,保證工作全面落實。學校食堂管理人員必須高度重視學校衛生專項檢查活動,強化非政府領導,把分散整治與日常監管、食堂自律與加強監管有機融合,把學校食堂食品安全擺到更加注重的邊線。秉持標本兼治、著力治本,將宣傳教育橫跨始終、健全制度橫跨始終、全面落實責任橫跨始終、檢查指導橫跨始終,保證整治取得實效。
(二)建立長效機制,鞏固檢查效果。學校食堂各塊負責人要密切配合,要根據相關要求,努力開展食堂食品安全示范單位建設。創建食品安全示范學校食堂,充分發揮示范單位的.引領和輻射作用,不斷提高我學校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硬件設施,使我學校食堂從采購、加工、個人衛生提高到一個新臺階。
(三)積極開展教育培訓,提升安全意識。學校領導必須強化對食堂食品安全培訓,深入細致非政府自學《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行條例》,嚴格執行學校切實落實餐飲服務第一責任人責任,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保證各項工作不取盲點、不取死角。
(四)加強食堂檢查督導,嚴查違法行為。學校食堂要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將食堂作為食品安全事故防控的重點,采取措施,排查隱患,積極指導學校不斷完善學校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提高防控水平及應對能力。嚴厲查處食堂違法違規行為;對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案件,要加大處罰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認真開展全面排查。
(五)搞好檢查總結,及時呈報信息。學校必須保證每月至少對單位食堂檢查一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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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采購、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劑。
二、購回的食品添加劑要認真查驗,包裝上“食品添加劑”字樣的不得入庫。
三、食品添加劑實行專人采購、專人保管、專人使用、專人領用、專人登記、專柜保存的“五專”管理辦法。
四、烹調師必須掌握食品添加劑的.`適用范圍和使用量。
五、不得使用未經批準、受污染或變質以及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添加劑。
六、不準超范圍使用,不準超劑量使用、更不準濫用食品添加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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