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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時間:2025-07-30 09:39:01 制度 我要投稿

      [推薦]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15篇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推薦]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15篇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1

        一、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的,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健康合格證明”不得涂改、偽造、轉讓、倒賣。

        二、從業人員應當按規定參加衛生知識培訓,掌握有關衛生法律法規、基本衛生知識和衛生操作技能,并通過考核取得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

      三、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每兩年進行一次。

        四、從業人員應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進行衛生操作時應穿戴清潔的工作服,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及佩帶飾物。

      五、從業人員應有兩套以上工作服。工作服應定期清洗,保持清潔。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2

        1、有專人負責中央空調的衛生管理工作。管理人員必須經有關的衛生知識培訓。

        2、空調通風的機房應保持干燥清潔嚴禁堆放無關物品。

        3、衛生清掃工具、消毒設備必須專物專用,嚴禁那為它用。必須使用合格的消毒劑。

        4、空調系統新風量應滿足每人每小時20~30立方米。

        5、保證空調系統所吸入的`空氣為室外新鮮空氣,嚴禁間接從空調通風的機房、建筑物樓道及天棚吊頂吸人新風。

        6、空調系統的冷卻塔、過濾網、表冷器、冷凝水盤表面應保持清浩,定期委托專業清洗消毒機構進行檢查、清洗、消毒,并進行定期檢測評價。

        7、空調房間內的送、排風口應經常擦洗,保持清潔,表面無積塵與霉斑。

        8、必須建立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使用、維護、清洗和消毒檔案。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3

        一、事項名稱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

        二、設定依據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四條“國家對公共場所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衛生許可證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

        三、申請條件

        1、公共場所經營企業應當有與其經營的項目相適應的場所;

        2、申請單位經營環境符合相應的公共場所衛生標準(《旅店業衛生標準》GB 9663—1996、《文化娛樂場所衛生標準》GB 9664—1996、《理發店、美容店衛生標準》GB 9666—1996、《公共浴室衛生標準》GB 9665—1996、《體育館衛生標準》GB 9668—1996、《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衛生標準》GB 9669—1996、《游泳場所衛生標準》GB 9667—1996、《商場(店)、書店衛生標準》GB9670—1996)的有關要求;

        3、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培訓合格,取得健康合格證;

        4、企業提供的衛生許可申請書和其他相關材料符合要求。

        四、收費依據和標準

        不收費

        五、辦理資料

        1、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2、工商行政部門出具的單位名稱預先核準證明文件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資格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

        4、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材料(房屋產權證和租賃協議)

        5、經營場所及其周圍環境平面圖,經營場所內部平面布局示意圖

        6、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檢測機構也具的公共場所空氣質量監測報告書

        7、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材料

        8、工商行政部門出具的單位名稱預先核準證明文件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9、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資格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

        10、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材料(房屋產權證和租賃協議);

        11、經營場所及其周圍環境平面圖,經營場所內部平面布局示意圖;

        12、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檢測機構也具的公共場所空氣質量監測報告書;

        六、辦理地點:

        縣政務服務中心(人民西路100號)

        七、辦理時間

        20 工作日 (非法定假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30《夏季3:00》-6:00)

        八、聯系電話

        xxxx

        九、辦理流程

        受理-現場審查-審批-發證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公共場所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相關的衛生標準、規范,開展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宣傳,預防傳染病和保障公眾健康,為顧客提供良好的衛生環境。

        第三條衛生部主管全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國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鐵路部門所屬的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對管轄范圍內的車站、等候室、鐵路客車以及主要為本系統職工服務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隊伍和公共場所衛生監測體系,制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鼓勵和支持公共場所行業組織開展行業自律教育,引導公共場所經營者依法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公共場所衛生知識。

        第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有權舉報。接到舉報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按照規定予以答復。

        第二章衛生管理

        第七條公共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其經營場所衛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公共場所的衛生工作,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檔案。

        第八條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衛生管理部門、人員設置情況及衛生管理制度;

        (二)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水質、采光、照明、噪聲的檢測情況;

        (三)顧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換及檢測情況;

        (四)衛生設施的使用、維護、檢查情況;

        (五)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消毒情況;

        (六)安排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和培訓考核情況;

        (七)公共衛生用品進貨索證管理情況;

        (八)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要求記錄的其他情況。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有專人管理,分類記錄,至少保存兩年。

        第九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培訓制度,組織從業人員學習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并進行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崗。

        第十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

        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疾病的人員,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十一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保持公共場所空氣流通,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采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相關衛生規范和規定的要求。

        第十二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生活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要求。游泳場(館)和公共浴室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第十三條公共場所的采光照明、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應當盡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置與其經營場所規模相適應的照明設施。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降低噪聲。

        第十四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保證衛生安全,可以反復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一客一換,按照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潔。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規模、項目設置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設施設備維護制度,定期檢查衛生設施設備,確保其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場所設置的衛生間,應當有單獨通風排氣設施,保持清潔無異味。

        第十六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備安全、有效的預防控制蚊、蠅、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并保證相關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及時清運廢棄物。

        第十七條公共場所的選址、設計、裝修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公共場所室內裝飾裝修期間不得營業。進行局部裝飾裝修的,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營業的非裝飾裝修區域室內空氣質量合格。

        第十八條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志。

        室外公共場所設置的吸煙區不得位于行人必經的通道上。

        公共場所不得設置自動售煙機。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并配備專(兼)職人員對吸煙者進行勸阻。

        第十九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檢測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檢測結果不符合衛生標準、規范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

        公共場所經營者不具備檢測能力的,可以委托檢測。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在醒目位置如實公示檢測結果。

        第二十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制定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定期檢查公共場所各項衛生制度、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危害公眾健康的隱患。

        第二十一條公共場所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者應當立即處置,防止危害擴大,并及時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三章衛生監督

        第二十二條國家對公共場所實行衛生許可證管理。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許可證。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營業。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的具體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公布。

        第二十三條公共場所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

        (三)公共場所地址方位示意圖、平面圖和衛生設施平面布局圖;

        (四)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五)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還應當提供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對現場進行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準予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應當載明編號、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發證機關、發證時間、有效期限。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限為四年,每兩年復核一次。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條公共場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應當符合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

        預防性衛生審查程序和具體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向原發證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重新申請衛生許可證。

        公共場所經營者需要延續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對公共場所的健康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分析,為制定法律法規、衛生標準和實施監督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承擔衛生行政部門下達的公共場所健康危害因素監測任務。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實施量化分級管理,促進公共場所自身衛生管理,增強衛生監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衛生監督量化評價的結果確定公共場所的衛生信譽度等級和日常監督頻次。

        公共場所衛生信譽度等級應當在公共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公共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應當依據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采取現場衛生監測、采樣、查閱和復制文件、詢問等方法,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抽檢,并將抽檢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場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閉場所、封存相關物品等臨時控制措施。

        經檢驗,屬于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應當進行消毒或者銷毀;對未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或者經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應當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條開展公共場所衛生檢驗、檢測、評價等業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按照有關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開展工作,不得出具虛假檢驗、檢測、評價等報告。

        技術服務機構的專業技術能力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考核。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對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營業曾受過衛生行政部門處罰的;

        (二)擅自營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轉讓、倒賣、偽造的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對涂改、轉讓、倒賣有效衛生許可證的,由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予以注銷。

        第三十六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場所衛生質量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顧客用品用具進行清洗、消毒、保潔,或者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七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拒絕監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衛生管理制度、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或者未建立衛生管理檔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或者安排未經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考核的從業人員上崗的;

        (三)未按照規定設置與其經營規模、項目相適應的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設施設備,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規定配備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的;

        (五)未按照規定索取公共衛生用品檢驗合格證明和其他相關資料的;

        (六)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的;

        (七)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未經衛生檢測或者評價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規定公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衛生檢測結果和衛生信譽度等級的;

        (九)未按照規定辦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復核手續的。

        第三十八條公共場所經營者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公共場所經營者對發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處置措施,導致危害擴大,或者隱瞞、緩報、謊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公共場所經營者違反其他衛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照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有關部門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指為使房間或者封閉空間空氣溫度、濕度、潔凈度和氣流速度等參數達到設定的要求,而對空氣進行集中處理、輸送、分配的所有設備、管道及附件、儀器儀表的總和。

        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指公共場所內發生的傳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氣質量、水質不符合衛生標準、用品用具或者設施受到污染導致的危害公眾健康事故。

        第四十三條本細則自5月1日起實施。衛生部1991年3月11日發布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4

        1、持有有效衛生許可證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公示。

        2、從業人員持有效健康證明及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上崗。

        3、建立衛生制度和本單位衛生管理檔案,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衛生制度張貼上墻。

        4、開展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并在醒目位公示衛生信譽度等級。

        5、按照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對經營場所的環境及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每年不少于一次,并在醒目位公示檢測結果。

        6、店堂內有醒目的禁煙標志或宣傳標語,有專(兼)職吸煙勸阻人員,場所內無吸煙痕跡。

        7、性病、傷寒、痢疾、肝炎、肺結核、傳染性皮膚病、重癥沙眼、急性結膜炎、中耳炎、精神病患者和酗酒者嚴禁入場游泳,有明顯標志。

        8、應有池水循環凈化消毒設施,配備專兼職的水質凈化、消毒員,泳池水游離余氯應保持在0.3-0.5mg/l,備有余氯檢測設施,有檢測記錄。

        9、淋浴、強制式腳浸池、通風換氣等衛生設施能正常使用,游離余氯保持在5-10 mg/l,4小時更換一次。

        10、禁止出租游泳衣、褲。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5

        食堂是學生生活一個公共場所,應保證良好的清潔環境,為進一步提高與完善衛生管理,制定以下制度:

        一、在食品操作過程,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嚴把"病從口入"關,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去做,保證就餐者的身體健康。

        二、將食堂的工作場所進行嚴格劃分,分別由將衛生分擔區域落實到人,做到人人有事干,事事有人管。每人將自己的衛生分擔區域認真清掃整潔。

        三、食堂衛生要天天保持干凈整潔,做到窗明地凈,無油漬,窗臺無灰塵。保證紗窗完整無破損,發現破損時及時上報修理。暖氣片(管)及各種上下水管道無灰塵。垃圾桶要及時清理,不得長時間存放。

        四、每周六、日進行衛生大掃除,周一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檢查,對檢查不合格的區域,根據情節進行處罰。

        個人衛生:

        (一)必須具備有區級以上衛生部門的健康證。

        (二)工作時必須著工作服、戴工作帽(巾),并要保持衣裝整潔干凈。

        (三)必須有良好的'個人衛生,要做到四勤:勤洗澡、勤理發、勤剪指甲、勤洗工作服。

        (四)在工作期間不允許佩戴特別的飾品,女員工不應畫濃妝,涂染指甲;男員工不留長頭發、長胡須。

        (五)不得穿褲頭、背心、拖鞋上班。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6

        1、每月定期和不定期檢查督促有關衛生工作,認真做好衛生工作考核考評,并有記錄。

        2、服務人員必須每天定時做好崗位衛生工作,各級衛負責人負責檢查,并做好詳細檢查記錄

        3、實行衛生工作與職工獎金掛鉤制度,對衛生檢查中不格者,或造成危害健康事故者扣除當月獎金或年度獎金。

        4、對在月、季、年度中未發生責任事故,無檢查扣分平時衛生工作認真負責的領導及工作人員,單位給予適當獎勵。

        5、衛生檢查內容

        (1)服務員上班時是否統一著裝,衣著整潔,個人衛生是否符合要求。

        (2)游泳場館衛生是否做到衛生間、地面、更衣柜等干凈清潔,是否有清洗消毒記錄。

        (3)公共用具(浴巾、公共拖鞋等)是否做到一客一換消毒。

        (4)清掃工具是否按類分開配套使用,標志是否清楚

        (5)腳池、泳池是否定期投放消毒液并進行自測。

        (6)自測記錄是否公示。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7

        1、遵守《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住宿業衛生標準》、《旅店業衛生標準》等法律法規和衛生標準標準的有關規定,標準小旅店經營行為,不符合衛生標準要求的,將立即整改到位;

        2、建立健全的衛生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設有衛生組織機構,并配有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

        3、從業人員經體檢培訓獲得健康證明后上崗;

        4、保持室內外環境衛生整潔;

        5、提供顧客用化裝品應符合《化裝品衛生監視條例》等法律法規及衛生標準要求,索證材料齊全,不采購無標簽標識或標簽標識不符合標準要求的化裝品;

        6、設立有獨立且符合衛生要求的清洗消毒間,公共用具(茶具、臉盆、腳盆、拖鞋等)消毒設施和制度落實到位,做到一客一換一消毒,清洗消毒記錄完好,所裝備的數量能滿足清洗消毒周轉的要求;

        7、床上用品做到一客一換,長住客至少一周一換,清洗記錄完好,并按旅店床位1:3的'比例裝備。外送清洗的,到清洗消毒條件合格的洗滌公司清洗并簽訂合同,并做好送洗與接收記錄;

        8、客房保持通風良好,機械通風裝置應運轉正常。假如使用集中式空調通風系統的應按照《公共場所集中式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方法》要求清洗消毒。

        9、飲用水應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有關要求。二次供水設施應定期清洗消毒并有清洗消毒記錄,水質檢測合格。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8

        一、管理:

        1、在園長領導下,保健教師每天定時深入廚房檢查指導食品衛生和營養工作。

        2、嚴格執行各項衛生制度。

        3、非有關人員不得隨便進入廚房。

        4、幼兒園的活動場地、房屋、大型玩具、體育器材等一定要符合安全要求,不能存在安全隱患,做到定期檢查并作好《安全檢查記錄》。

        5、教師要嚴格按一日生活作息與要求來組織幼兒活動,并能做到活動有序,注意穩定幼兒的情緒,以免幼兒情緒浮躁,造成不安全因素。

        6、教師要切實作好晨午檢工作,嚴禁幼兒把危險物品帶到園內。教師要隨時關注幼兒情況。

        7、戶外活動時,每班必須有兩位教師負責,活動前要認真檢查活動場地及幼兒服裝是否安全。活動要安排有序,不允許幼兒單獨玩大型玩具,所有幼兒的舉動要在教師的'視線內。活動前后及時清點幼兒人數。

        8、幼兒園衛生保健設施要完備,活動室及室內物品能做到安全、衛生、天天消毒,避免流行性的傳染病的發生

        9、幼兒園應通過各種形式向幼兒進行交通、防火、防溺等安全教育,告訴幼兒不玩火、電線、插座等,并教給幼兒一些自我保護方法,增強幼兒自我保護意識。

        10、為預防幼兒中毒,有毒物品要保管好,不放在班上,消毒液放在幼兒摸不到的地方。幼兒吃的藥品必須由教師妥善保管,服用時要仔細核對姓名。

        11、幼兒園要把好門衛關,入園、離園時要有值班教師守侯;戶外活動時要關好大門,時刻注意不讓幼兒單獨離開幼兒園。

        二、環境衛生工作:

        1、廚房內部布局合理,生進熟出一條龍,泔腳缸加蓋,及時清理。

        2、主副食品庫通風,物品擺放整齊,各種原料缸加蓋有標記,糧食要下墊離墻,米面、調味品等庫存不超過30天,有防蠅和除害措施。

        3、廚房、飯廳內外環境整潔、灶面、操作臺、幼兒飯桌椅做到落手清,每天小掃,每周大掃。

        三、食品衛生工作:

        1、生熟食品嚴格驗收和記錄,餐餐菜肴留樣48小時,不得給幼兒食用霉變、蟲蛀、油蠔、發餿和過期的食物。

        2、食品現購現燒現吃,不給幼兒吃隔夜飯菜及外買熟食。

        3、餐具、飲水用具無油跡,無積水,專人消毒,消毒方法正確。

        4、生、熟器具嚴格分開,有明顯區別標志。

        5、熟食間衛生要求。

        (1)熟食間專用,專人負責,進入熟食間必須“三白”,專衣、專鞋專用,非熟食間工作人員不得隨意入內。

        (2)燒好的飯菜、湯、點心等,消毒過的餐具要及時放進熟食間存放。生食、雜物、私人用品及未消毒的餐具不得放入熟食間。

        (3)熟食間備有專用水斗,清潔用具,消毒桶(盆)抹布及消毒液,使用前和工作結束要進行消毒清潔工作,不得出現采樣陽性。

        (4)熟食間發放餐具、熟食前,工作人員要用肥皂流動水洗凈雙手,不得用手直接抓取食物,發放餐具飯菜點心等做到盛器上加蓋或加罩,并及時關好熟食間門窗。

        (5)熟食間臺、板、柜等每天二次用消毒液揩擦,每日工作結束后用紫外線消毒(記錄)。

        6、冰箱要專人負責,定期清洗,霜薄氣足,冰箱內食品分類存放,表明存放日期,做到先進先出,存放食品不得超過15天。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9

        為保證公共場所客用化妝品的衛生質量,保障消費者健康安全,按照《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采購的化妝品要有標識標簽,并注明產品名稱、廠名、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編號、產品執行標準和出廠合格標記。

        二、采購的化妝品說明書或小包裝上應當注明生產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

        三、不得采購未注明批準文號的特殊化妝品和無進口批準文號及中文說明的進口化妝品。

        四、采購的化妝品標簽、小包裝或說明書不得宣傳療效和使用醫療術語,普通化妝品不得注有適應癥。

        五、不得自行灌裝和配置化妝品。

        六、采購化妝品必須索取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復印件)和產品衛生檢測合格報告單(復印件),并有與原件相符的簽字確認。

        七、采購的化妝品必須有采購記錄,采購員對每一種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單位名稱及地址、聯系人及電話號碼進行登記并簽名,同時記錄索證情況,經驗收員簽字確認。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10

        1、營業場所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營業。

        2、場所內所有從業人員須持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并經衛生知識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

        3、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區域分工明確,責任落實到人。管理組織每周開展衛生檢查改進工作,并做好記錄,建立衛生檔案。

        4、衛生專干負責經常性衛生檢查和對本單位從業人員衛生知識的培訓。

        5、候車室內外環境整潔、美觀,地面無果皮、痰跡和垃圾,座椅、墻面、玻璃、壁燈干凈無塵。

        6、候車室內的衛生間地面必須保持干燥潔凈,便池、馬桶、面盆必須隨時清理干凈,臺面、鏡面、烘手機必須干凈無塵。

        7、候車室內禁止吸煙,設立明顯禁煙標志和專門吸煙室。吸煙室應安裝獨立的通排風裝置,并保持通風良好,空氣清潔。

        8、候車室內應加強自然通風,保持機械通風設備的'正常運轉,機械通風設備按衛生要求每周清洗過濾設備并記錄完整,保證室內足夠的新風量。

        9、候車室須有固定衛生宣傳欄,利用電視、廣播定時向旅客播放衛生知識,并要做到有資料和記錄。

        10、候車廳三防設施完善,做到候車廳基本無蠅。

        11、停車場設置車輛清洗臺,并配備足夠數量的密閉垃圾容器。

        12、場所內配備足夠數量的密閉垃圾容器,做到垃圾無滿溢、無滲漏、日產日清;垃圾容器每天消毒,垃圾儲運密閉化。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11

        布草間衛生管理制度

        為加強本單位布草的管理,預防和控制傳染病傳播,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及《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必須設立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專用布草間,有清潔專用保潔設施,并且標志明顯。

        二、配備足夠數量的被罩、床單、枕套、枕巾等物品,有利于正常周轉使用和嚴格清洗消毒。布草數量與床位數之比達到3:1。

        三、客人使用被罩、床單、枕套、枕巾等物品后,必須嚴格清洗,采取熱力消毒或其它方法進行嚴格消毒。本店無清洗消毒條件的`必須與有資質的洗滌公司簽訂洗滌協議,確保洗滌消毒效果。

        四、經清洗消毒被罩、床單、枕套、枕巾等物品,進入布草間過程中包裝嚴密,確保不被污染。進入布草間后經檢驗合格放入清潔的保潔柜內進行保潔。枕巾、面巾、浴巾、腳巾、床單、被套等在保潔櫥內應分類存放,且有標記。

        五、保潔時間較長的被罩、床單、枕套、枕巾等物品,必須再次進行清洗消毒后,方可供客人使用。

        六、清洗消毒的被罩、床單、枕套、枕巾等物品,必須做好清洗消毒記錄,保證一客一用一消毒。

        七、布草間實行專人管理,建立出入登記制度,先進先出。并做好布草間日常衛生保潔,不得存放其它物品或有雜物。

        八、打掃房間時,干凈布草存放在工作車的布草專柜內,布草專柜需有門密閉。

        九、配備專用臟棉織品收集容器,收集容器應有明顯標識,易于清洗。收集容器應密閉加蓋。臟棉織品收集容器不得放在布草間內。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12

        1、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必須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后方能營業。“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必須公示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并按規定每兩年復核一次,逾期未復核的,原“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擴建或變更許可項目必須報衛生監督部門審核,驗收合格并取得衛生許可后方能營業。

        3、經營場所應設衛生專用消毒設施,公用品、用具等需定期進行消毒保潔。衛生條件、衛生設施及用品用具必須符合《衛生標準》要求。

        4、經營場所應配備專職或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建立和健全衛生檔案。主動協助、支持和接受衛生監督部門的監督、監測。

        5、經營場所的從業人員必須持有效“健康合格證”和“衛生知識培訓證明”上崗,并按國家規定進行復檢和復訓。

        6、室內保持清潔衛生和空氣清新。凡設空調裝置的.場所業必須有新風供給,新風入口應設在室外,遠離污染源,空調器過濾材料應定期清洗或更換。

        7、衛生間應有有效的自然通風管井或獨立機械排氣裝置,衛生間內應保持清潔衛生。設立座廁者必須使用一次性座廁墊紙。

        8、場內禁止吸煙,并設有明顯的禁煙標志。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13

        一、經理/負責人職責:

        1、對本單位衛生工作全面負責,建立健全衛生制度和衛生檔案,配有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自覺接受衛生監督,按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

        2、帶領衛生管理組織對崗位衛生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定期與不定期的考核、檢查評比,獎懲;

        3、對衛生設施增添、更新以及重大衛生事件作出決策。

        二、衛生管理人員職責:

        1、負責日常衛生管理工作的實施和具體指導,參加對崗位衛生責任制執行情況的定期與不定期的考核、檢查評比;

        2、完成經理/負責人交辦的其他衛生工作。

        三、衛生管理人員職責:

        1、保持內外環境整潔,無積塵、無蛛網、地面無痰跡和污物,無衛生死角,采取消除蒼蠅、老鼠、蟑螂等措施,垃圾、廢棄物進入加蓋的密封容器。

        2、微小氣候、空氣質量、噪聲、通氣、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場內嚴禁吸煙,須有“禁止吸煙”的明顯標志,不設施灰缸,設有吸煙室(處)。

        3、采購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化妝品及顧客一次性衛生用品,設有消毒專間,配備消毒柜、清洗水池,公用荼具,毛巾做到一客一消毒,床上用具做到一客一換,長住旅客做到每周一換,理發美容用的毛巾與燙發、染發的毛巾分開分用,供應水果拼盤的'應設置符合衛生要求的水果制作間。

        4、燙發、染發場所設有機械通風裝置,影劇院每場次間隔不少于30分鐘,歌舞廳營業時間嚴禁使用紫外線燈、滑石粉及有害健康煙霧劑。

        5、從業人員須經衛生知識培訓合格、持有有效健康證上崗,保持經常性個人衛生,做到勤剪指甲、勤洗澡理發,穿戴整潔工作衣帽,進行面部美容、理發清面時應戴口罩,美容前雙手必須清洗消毒。

        四、檢查考核制度

        1、實行崗位衛生責任制,經理/負責人、衛生管理人員及工作人員應搞好自己職責范圍內的衛生工作;

        2、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每天的衛生檢查,對檢查情況作好記載;

        3、衛生管理組織每周進行一次衛生檢查,對檢查情況作好記載;

        4、有經理/負責人帶領衛生管理組織每月開展一次衛生檢查,并結合平時情況,對各崗位的衛生工作作出評價。

        五、獎懲制度

        1、崗位衛生責任制執行情況與職工的獎金掛鉤;

        2、職工獎金實行浮動,根據檢查考核的情況計發,對衛生工作作出貢獻或提出建議被采納的,給予獎勵;造成失職,扣發獎金,造成損失,酌情賠償;

        3、受到衛生監督機構處罰;扣發有關責任人獎金,對負責人進行相應處罰;受到衛生監督機構表彰,論功獎勵有關人員。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14

        理發、美容用具消毒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

        為加強本單位公共用品清洗消毒的衛生管理,保證消毒質量,防止疾病傳播,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及《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設施及藥物準備

        1、消毒柜或臭氧消毒柜:用于理發用刀、剪、梳子等的消毒;

        2、蒸汽消毒柜或含氯消毒制劑:用于毛巾、面巾等的消毒;

        3、醫用戊二醛消毒藥:用搪瓷或不銹鋼滅菌缸浸泡消毒痤瘡針、眉夾等美容工具。

        二、操作程序

        1、消毒順序:消毒前洗凈→消毒→保潔

        2、消毒方法:

        (1)理發工具消毒:將理發工具放入紫外線或臭氧消毒柜內消毒,消毒時間為20分鐘2剪刀應打平放,雙面消毒。

        (2)毛巾消毒:用蒸汽消毒柜熱力消毒,80℃蒸10分鐘以上或用100-500mg/L含氯制劑浸泡15分鐘以上。或使用一次性消毒毛巾。

        (3)痤瘡針、眉夾美容工具:用2%戊二醛在搪瓷或不銹鋼滅菌缸內浸泡30分鐘,2%戊二醛14天更換一次。

        (4)美容用盆:用100-500mg/L含氯消毒液浸泡5分鐘消毒或使用一次性衛生塑料袋。

        (5)美容師手部:洗凈后用酒精擦拭或用100-500mg/L含氯消毒液浸泡2分鐘。

        3.保潔:

        (1)采用高溫消毒:消毒后的工具應干爽清潔,可直接放入保潔柜內。

        (2)采用藥物消毒:消毒后的工具應放置10至15分鐘后才放入保潔柜內。

        (3)消毒柜兼作保潔柜:消毒后可直接留置柜中,但該柜的容量應不少于日常最高用量的'2倍。凡新置入的工具應消毒后使用。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15

        一、負責人職責

        1對本單位衛生工作全面負責,建立健全衛生制度和衛生檔案,配有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自覺接受衛生監督,按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

        2帶領衛生管理組織對崗位衛生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定期與不定期的考核、檢查評比,獎懲;

        3對衛生設施增添、更新以及重大衛生事件作出決策。

        二、衛生管理人員職責:

        1負責日常衛生管理工作的實施和具體指導,參加對崗位衛生責任制執行情況的定期與不定期的考核、檢查評比;

        2完成負責人交辦的其他衛生工作。

        三、衛生人員職責:

        1、保持內外環境整潔,無積塵、無蛛網、地面無痰跡和污物,無衛生死角,采取消除蒼蠅、老鼠、蟑螂等措施,垃圾、廢棄物放入加蓋的密封容器。

        2、氣候、空氣質量、噪聲、通氣、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場內嚴禁吸煙,須有明顯的“禁止吸煙”標志,設吸煙室(處),吸煙室(處)外不設煙灰缸。

        3、從業人員須經衛生知識培訓合格、持有效健康證明上崗;保持經常性個人衛生,做到勤剪指甲、勤洗澡理發,穿戴整潔工作衣帽

        公共場所用品用具衛生管理、消毒制度

        一、公共場所使用的用品用具及一次性用品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重復使用的用品、用具使用前應洗凈消毒、按衛生要求保管,一次性用品嚴禁重復使用。

        二、公共場所各類用品用具的運輸應采用密閉方式進行。

        三、公共場所的各類用品用具數量應配備足夠能供周轉用,一般應不少于滿負荷量的三倍量。

        四、公共場所的用品用具應符合《公共場所用品衛生標準》(WS205—20xx)和相應各類場所的相關衛生要求。

        五、公共場所內供客人用的各類食品用具必須符合《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

        六、公共場所內用于用品用具清洗消毒的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衛生要求。

        衛生清掃、除害衛生制度

        一、操作間及庫房門應設立高50cm、表面光滑、門框及底部嚴密的防鼠板;

        二、發現老鼠、蟑螂及其它害蟲應即時殺滅;

        三、發現鼠洞、蟑螂滋生洞穴應用硬質材料進行封堵,并及時清理或合理投藥。

        從業人員個人衛生制度

        一、從業人員必須經過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取得“從業人員健康證”才能上崗工作。

        二、從業人員每年進行一次體檢,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三、從業人員要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遵守“五四制”,即勤洗澡、勤換工作服、勤理發、勤剪指甲。

        衛生檢查評比制度

        一、工作時杜絕不良的衛生習慣,經常洗手,常剪指甲,工作場所不得吸煙,違反其中一項酌情扣除獎金。

        二、每天搞好本職崗位衛生工作,如工作區域衛生不符合要求按情節輕重酌情扣除獎金。

        三、下班前,要及時打掃衛生工作,如被檢查人員發現未做好衛生工作,擅自下班,酌情扣除當事人獎金。

        四、各區域工作人員按照制定的衛生制度,做好本崗位工作。由領班不定時對各區域進行抽查,發現問題,及時指出,并限期當事人改正。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下列公共場所:

        (一)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游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

        (七)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條、公共場所的下列項目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一)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

        (二)水質;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

        公共場所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由衛生部負責制定。

        第四條、國家對公共場所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

        "衛生許可證"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

        第二章、衛生管理

        第五條、公共場所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對所屬經營單位(包括個體經營者,下同)的衛生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并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六條、經營單位應當負責所經營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建立衛生責任制度,對本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七條、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八條、經營單位須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辦理營業執照。在本條、例實施前已開業的,須經衛生防疫機構驗收合格后,補發"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兩年復核一次。

        第九條、公共場所因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單位應妥善處理,并及時報告衛生防疫機構。

        第三章、衛生監督

        第十條、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

        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衛生防疫機構對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施行衛生監督,并接受當地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十一條、衛生防疫機構根據需要設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交給的任務。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同級人民政府發給證書。

        民航、鐵路、交通、工礦企業衛生防疫機構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發給證書。

        第十二條、衛生防疫機構對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職責:

        (一)對公共場所進行衛生監測和衛生技術指導;

        (二)監督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指導有關部門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教育和培訓;

        (三)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進行衛生審查,并參加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衛生監督員有權對公共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索取有關資料,經營單位不得拒絕或隱瞞。衛生監督員對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有保密的責任。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應佩戴證章、出示證件。

        第四章、罰則

        第十四條、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衛生防疫機構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一)衛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

        (二)未獲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

        (三)拒絕衛生監督的;

        (四)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罰款一律上交國庫。

        第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造成嚴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受害人賠償損失。

        違反本條例致人殘疾或者死亡,構成犯罪的,應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對罰款、停業整頓及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天內,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但對公共場所衛生質量控制的決定應立即執行。對處罰的決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訴的,由衛生防疫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機構和衛生監督員必須盡職盡責,依法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衛生部負責制定。

        第十九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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